管理办法:市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建[2018]46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8.08.30【实施日期】2018.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部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8月30日附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

专项奖补资金也可支持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事项,按照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

专项奖补资金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

第三条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专项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五)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锡政发[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162号2008年6月12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9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成本核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现就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实施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目标任务书”要求,第三批82家重点搬迁调整企业作为土地收购和搬迁补偿的对象,12家部门和单位作为实施平台。

今后需纳入本实施范围的工业布局调整企业由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实施平台各实施平台作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工作的操作主体,与市国土部门就土地收购储备的前期业务形成委托关系。

各实施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储备土地的前期工作,不得成为房地产开发平台。

(一)各实施平台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任务,在市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的融资优势和管理优势,依据市政府审定的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方案,确保收购资金到位,确保与企业的收购签约到位。

土地经收购后,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拍卖计划。

企业土地收购过程中,实施平台融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如出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调整办,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津财建一〔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2015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附则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工业基础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46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46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工业发展,支持园区建设和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发展循环经济等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州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质量、项目、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支持壮大优势产业、产业集群、优势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符合我市工业发展战略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基础建设;(二)重点扶持省、市工业发展战略的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项目;(三)建立企业融资担保及风险补偿机制,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必要支持。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大财企[2005]349号•【施行日期】2005.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5]34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我市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我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方针政策及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大连市地方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决定设立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补助我市地方企业与国外企业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建合资合作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一)石化、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造船、汽车零部件、精品钢材、医药、建材、纺织服装、食品及农产品深加工等优势行业和支柱产业的合资合作项目。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40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40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8日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市工业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激励引导全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缓解工业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降耗、融资担保、信用建设和产品促销、市场拓展,支持培育小微企业升规,支持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多层标准厂房)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以及兑现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支持鼓励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构建工业经济发展壮大的财政政策支持环境。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择优扶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考虑工业发展资金对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带动作用,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工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工业发展资金“红黑名单”制度,积极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7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7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全力稳定工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振企业信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整合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产业集群平台建设、技术创新、两化融合和中小企业发展。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实施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和设备投资补贴。

对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足额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资金;对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的设备投资,按照核定的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

2.支持产业集群平台建设。

对企业或园区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的产业集群平台建设投资(设备投资、生产车间建设投资或改造投资、信息化建设投资),按照核定的投资总额的10%给予财政补助。

3.支持企业海外并购,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

对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项目,在省评审通过且给予的20%补助资金到位后,市财政配套补助10%;对于企业海外技术引进,按核定后引进技术支付金额的10%给予补助。

4.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及新产品研制。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助;对企业新产品研制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

5.支持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对经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企业首次销售单价的20%给予补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重点工业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XX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通过统筹各级各类财政专项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城区(不含夷陵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补助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管理、突出重点、梯级补助、分级负担、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淘汰关停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补助;
(二)企业破产兼并重组工作经费补助;
(三)企业产能压减脱困发展资金补助;
(四)企业转产转型发展资金补助;
(五)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社会公共安全支出;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支持事项。

第五条补助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区政府(含XX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区政府初审后转报市政府;
(三)市政府转市相关企业改革专班(或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补助资金额度,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区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相关企业改革专班(或部门)对上报的企业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七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市相关企业改革专班(或部门)和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对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提高旅游产业标准化水平,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城市旅游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旅游业“十三五”发展的总体目标,按照《XX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体系,组织贯彻实施各类旅游标准,创建一批旅游产品质量品牌,强化旅游标准化人才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