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企业申报进入东莞市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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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东府办[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一日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工业企业,着力推动其率先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选取一批重点工业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发布),给予重点扶持。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支持(一)补助企业研发经费。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该企业上一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降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收费。

对重点工业企业,东莞市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按80%收取,其余企业按90%收取。

(三)支持企业融资。

将重点工业企业全部纳入融资支持计划目录。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重点工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股权转让、合并等领域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免征契税。

对重点工业企业内部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

从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对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在正常缴纳堤围防护费后,集团内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合计缴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全部返还。

重点工业企业对本市企业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以控股方式实施并购重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我市的,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按折合年利率2%计算,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1•【字号】东府办〔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日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3〕13号)精神,鼓励企业不断壮大经济规模、增强竞争实力、保持发展后劲,加快培育一批大型骨干企业,为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有力支撑,结合《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骨干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的专项资金,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培育目标。

认定一批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具带动示范的大型骨干企业,使之成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并在培育超100亿元、超500亿元等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有较大突破。

第四条企业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认定工作和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和扶持力度,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组织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认定以及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市政府汇报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的决定-东府[2010]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的决定-东府[2010]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的决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的决定(东府〔2010〕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发展总部经济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集群层次,应对产业转移、解决资源能源紧缺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扎根东莞的必要措施。

发展总部经济将为我市实现新一轮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城市功能转型升级提供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空间。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市政府决定,将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认定为“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68号)要求,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切实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壮大。

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要按照“内强总部,外拓基地”的发展思路,坚定发展信心,合理布局生产基地,实现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最优耦合,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力,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名单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名单综合型总部: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东城街道,三资企业)商贸服务业总部: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城街道,民营企业)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莞城街道,民营企业)制造业总部: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东城街道,民营企业)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石龙镇,民营企业)东莞市坚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塘厦镇,民营企业)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长安镇,民营企业)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湖,三资企业)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常平镇,民营企业)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虎门镇,民营企业)东莞虎彩印刷有限公司(虎门镇,三资企业)高端服务业总部: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道滘镇,民营企业)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莞城街道,民营企业)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城街道,民营企业)东莞市小猪班纳服饰有限公司(樟木头镇,三资企业)一般职能总部:中信华南(集团)东莞有限公司(东城街道,民营企业)——结束——。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的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的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的通知各园区、镇(街)倍增办,有关企业:根据《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兼并重组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41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发展助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47号),现组织开展2019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2018年经市政府认定且具备政策享受资格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

二、申报时间本次项目分网上在线申报和纸质书面申报两个阶段。

(一)网上在线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4月8日,申报网址:智造东莞网,。

(二)纸质书面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4月18日,企业递交纸质申报材料至各园区、镇(街)倍增办,由各园区、镇(街)倍增办加盖意见和公章后,汇总报至市工信局。

三、工作要求请各园区、镇(街)倍增办按照附件的《申报指南》要求,做好网上审核工作,于企业提交网上申请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形式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市工信局审核;同时按申报指南有关要求,于限期内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盖印后统一交市工信局。

四、联系方式(一)关于申报内容和资料准备请联系:联系人:市工信局企业促进科黎晓红、夏凡;联系电话:22220109、22220117;联系地址:东莞市鸿福西路 68 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市工信局企业促进科。

(二)关于网上在线申报技术问题请联系:联系人:市工信局信息中心;联系电话:22231601;特此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现将《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1月29日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2号)的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助力我市中小企业转型转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等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服务平台。

服务平台分为综合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两类。

其中,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专业服务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服务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初审、监督和管理当地服务平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东府办[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16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决定》要求,到2012年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企业的数量要达到省下达的目标。

为择优选定培育对象,做好分步实施计划,在我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大企业),通过实施大企业战略,不断优化企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我市经济发展的新跨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企业和重大项目为载体,通过政策引导和分类指导扶优扶强,加快培育一批规模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

(二)基本原则。

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要遵循以下原则。

1.市场运作原则。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尊重企业意愿,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2.政策引导原则。

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等措施将资源重点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倾斜,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3.统筹兼顾原则。

正确处理企业集团跨区域、跨所有制整合的各种利益调整关系,充分调动镇(街)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合力。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市工业互联网应用评估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市工业互联网应用评估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市工业互联网应用评估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市工业互联网应用评估项目(第一批)的通知各镇(街)经济科技信息局、工业信息科技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筑云惠企”工程发展工业互联网促进东莞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54号),推动我市大量工业企业广泛应用工业互联网,实现信息化、数字化升级改造,根据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现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市工业互联网应用评估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注册地在东莞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工业企业。

二、评估等级及资助标准(一)工业互联网应用乙级企业实现设备互联互通,具备设备基础信息化管理能力,并通过竞争性评审,列入“工业互联网应用乙级”资助名单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二)工业互联网应用甲级企业在“工业互联网应用乙级”的基础上,实现设备智能化管理、生产制造管理或供应链管理规范化、云端化,并通过竞争性评审,列入“工业互联网应用甲级”资助名单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统一通过网上填报受理,申报时间截止至2019年6月15日,全天24小时开通。

企业须在申报受理时间内,通过登陆“智造东莞”服务平台(/)注册(如已注册,可忽略),按照《2019年东莞市工业互联网应用评估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的有关要求,网上填报有关表格并上传有关材料。

四、联系咨询方式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与软件服务业科,联系电话:22228101。

五、其它要求请各镇街(园区)业务主管部门积极发动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做好申报指导和跟踪等服务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2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2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4日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第三条?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第二章托管企业登记第四条?在本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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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和新型经济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设立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2011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没有恶意欠薪、骗取财政资金等失信行为(如为外资企业,海关管理类别须为B类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1、设立了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内设研发机构;2、拥有注册商标,积极开拓国内市场;3、拥有1项或以上的发明专利,积极开发新产品;4、列入市经信局“323”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纳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的企业;5、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转型升级培育企业;6、积极参加港台生产力提升机构提供的辅导服务;7、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以下简称为“镇街”)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推荐。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设在东莞的小额贷款公司。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设在东莞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全国性、区域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东莞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保险公司指依法设立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保险机构。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数据库,对纳入数据库名录的工业企业实施融资支持。

第五条融资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融资支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是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给予风险补偿;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担保给予风险补偿;三是对保险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承保给予风险补偿;四是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财政贴息,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第七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财政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融资支持资金的划拨、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金融、经信、外经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及决算管理;根据市金融局提请,复核并划拨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补偿金及对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对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市金融局负责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复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受理和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风险补偿申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的核算结果,提出贷款贴息的划拨建议;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对内资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汇总符合条件工业企业名单,统筹企业数据库的建立、修正和公示工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资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配合市经信局建立完善工业企业数据库;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人行负责完善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协助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进一步健全工业企业数据库的项目采集;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进行审查和核算。

第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东莞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受理和审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第三章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认定与撤销第十五条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资工业企业,可备齐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分别向企业注册地的经信或外经贸部门提出列入名录申请:1、《东莞市名录内工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于外资企业,需要一并提交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明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研发机构的批文,商标注册证书,专利授权书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4、内资企业提供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1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分别对照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要求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对同意推荐的企业,由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于每季末月的5日前填写《东莞市名录内工业企业汇总表》(见附件二),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按企业性质报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经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信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工业企业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5天。

(四)对公示的名录有异议的,可按企业性质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反映。

由市经信局或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局、财政局,根据企业重新提交的解释说明、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复审。

复审结果由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向提出异议者反馈。

对不予列入名录的申请,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应将原因反馈给企业注册地经信或外经贸部门,由镇街经信或外经贸部门告知相关企业。

(五)通过公示程序认定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的,由市经信局向社会公布,并在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的网站上同时刊登。

第十六条名录内工业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扶持。

成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可享受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支持,且贴息起算期限可追索加入名录的当年(为与银行机构的计息周期保持一致,2012年度的贴息计算周期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

第十七条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资格撤销。

已被认定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内资企业由市经信局、外资企业由外经贸局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后,可从我市名录内工业企业名单中剔除。

被剔除的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风险补偿的实施第十八条贷款风险补偿的计提比例。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于本操作规程实施期间,向名录内工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市财政均按照贷款发放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准备金。

如果发生贷款损失,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发放的贷款的本金损失由市财政在提取的1%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偿;经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或经保险公司承保的贷款,先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银行机构代偿,再由市财政在提取的1%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偿。

贷款本金损失额超过贷款发放总额1%的部分,市财政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经监管部门同意,贷款风险分类中可认定为损失的贷款。

第二十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

(一)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名录内工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非经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承担还款保证部分),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非经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承担还款保证部分)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可由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填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三),连同提请贷款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生损失的贷款的认定报告、贷款本金及利息拖欠凭证,以及可证实贷款已发生损失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三份报达东莞银监分局。

(三)东莞银监分局对银行机构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银行机构呈报的资料一式两份报市金融局复查。

(四)市金融局复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银行机构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担保的风险补偿。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名录内工业企业取得贷款而提供担保,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担保贷款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填报《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四),连同提请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发生代偿行为的担保贷款的业务发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扣款凭证、受保企业确认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发生代偿行为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两份报达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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