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教委终〔2011〕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地税局和财税分局,相关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建立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至各单位。
请转发给各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上海市财政局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印300份)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代办费(包括:教材费和住宿费等),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办学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09‟5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你们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要求,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
对同一课程,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两本以上(含两本)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育用书和教辅材料,严禁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教材。
各中小学要根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安排好学校课程计划,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和学科教学课时,并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68号)要求和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学校作息时间。
各中小学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学校要严格控制作业量,在各学科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布置课外作业,鼓励教师按照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内容要求设计分层作业。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小时以内完成;初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5小时以内完成;高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2小时内完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doc

沪教委基〔2004〕5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本市自1988年起试行小学、初中五四分段教育,小学教育实行六年学制,其中六年级作为初中预备年级在初中接受教育,初中教育实行三年学制。
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努力下,经1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全市已全面完成了六三分段向五四分段教育的过渡。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关于“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一、从2004学年度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正式全面实行五四学制,即实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学制。
小学五个年级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初中(含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全面实行四年制,初中四个年级分别为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取消现有的小学六年级和初中预备班。
二、按照五四学制办学和管理。
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校、初中阶段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规划和建设学校校舍;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制定教职员工编制和实施人事管理;拨付教育公用经费和按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拨付生均定额等。
小学生五年级升入初中六年级后学生的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按初中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生遵守《中学生守则》,等等。
学籍管理按五四学制实施,小学生修完五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初中生修完九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三、切实加强对五四学制的管理。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是一项重要的学制改革,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设点,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各小学和初中阶段学校要认真做好五四分段教育向全面实行五四学制的衔接工作,加强学校管理,安排好教育教学计划,关注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和学习等情况,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11〕9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基础教育发展规划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2月30日印发(共印90份)附件: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快推进上海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依据《上海市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特制订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上海基础教育发展的主要成就“十一五”时期,在上海市委市府的正确领导下,上海基础教育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事业发展与改革创新同步推进,着力突破瓶颈,突出内涵发展,注重公平均衡,发展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一)全面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不断提高的教育需求得到更好满足“十一五”时期,上海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政府的办学积极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教育资源的规划布局,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了市民的教育需求。
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改扩建幼儿园400多所,有效应对了入园高峰。
2010学年,本市幼儿园1252所,比2005学年增加217所,增长20.97%;在园幼儿数40.03万人,比2005学年增加12.332万人,增长42.96%;全市3—6周岁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98%,95%以上户籍0-3岁婴幼儿的家长和看护人员每年得到4次以上科学育儿指导。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继续保持在99.9%以上,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第九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科〔2008〕2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
第九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委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上海市第九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已结束。
按照评选奖励办法,经过各高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荐,学科组专家评选,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奖励委员会审议,共评出《“十一五”规划: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问题研究》等20项教育决策咨询奖优秀成果,《青少年的主流价值观:心理学的探索》等22项教育理论创新奖优秀成果,《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评价体系的研究》等179项教育改革实验奖优秀成果。
经网上公示未收到异议,现将获奖优秀成果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相关研究人员。
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获奖的研究人员进行鼓励并做好教育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附件:上海市第九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获奖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教育科研成果评奖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5月8日印发
(共印200份)2
附件:
上海市第九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获奖名单
上海市第九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教育决策咨询奖
一等奖
— 3 —
4
上海市第九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教育理论创新奖
一等奖
— 5 —
6
上海市第九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教育改革实验奖
一等奖
— 7 —
8
— 9 —
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沪教委基〔2021〕29 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21〕29 号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1 号)文件精神,保证本市中小学生充足睡眠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树立“健康睡眠,健康未来”的思想观念,把中小学生的睡眠习惯培养和睡眠质量提升作为立德树人的基础工作,围绕校内、校外两大领域,以重点任务推进为主要抓手,努力破解中小学生睡眠不足的难题,实现小学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10 小时,初中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 9 小时,高中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 8 小时,养成良好健康睡眠习惯,倡导形成中小学生科学的学习与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一是强调系统性、统整性。
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从学校管理、医教结合、家庭指导、社会协同等方面入手,系统推进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
二是体现科学性、专业性。
遵循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充分结合睡眠健康的专业性和教育的专业性,科学指导学生、家长、学校做好睡眠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凸显协同性、操作性。
强调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和重点任务,协同合作做好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
三、重点任务(一)校内落实“五项举措”1.规范课时管理。
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根据教育部对中小学生作息时间的基本要求,统一调整本市中小学课程实施方案、课程计划,明确作息时间。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 8:20,中学一般不早于 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倡导中小学校将午休时间排进课表,午休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具体形式可以由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实施。
《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08〕3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托幼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提高早期教养指导工作的质量,特修订《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教育学前教育方案通知抄送:教育部基教司、市卫生局、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中福会、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农场局、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行建职业技术学院、市教科院、市教委教研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5月8日印发(共印70份)附件: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0-6岁儿童教育整体化、系统化、科学化,提高学前教育机构的3岁前婴幼儿教养工作水平和家庭教育指导水平,特制订《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本方案是本市托幼园所实施3岁前教养工作的指南,也为家庭教养提供参考。
一、教养理念1.关爱儿童满足需求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关怀,强调以亲为先,以情为主、关爱儿童、赋予亲情,满足婴幼儿成长的需求。
创设良好环境,在宽松的氛围中,让婴幼儿开心、开口、开窍。
尊重婴幼儿的意愿,使他们积极主动、健康愉快地发展。
2.以养为主教养融合强调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是发展的基础。
在开展保教工作时,应把儿童的健康、安全及养育工作放在首位。
坚持保育与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渗透,教养合一。
促进婴幼儿生理与心理的和谐发展。
3.关注发育顺应发展强调全面关心、关注、关怀婴幼儿的成长过程。
在教养实践中,要把握成熟阶段和发展过程;关注多元智能和发展差异;关注经验获得的机会和发展潜能。
学会尊重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顺应儿童的天性,让他们能在丰富、适宜的环境中自然发展,和谐发展,充实发展。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67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1996〕53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1997〕71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01〕40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24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56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72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5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清真餐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4〕6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在沪就读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5〕5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7号3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4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7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5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6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46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15〕61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88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8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2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6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6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16〕2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收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28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6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5号6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31号——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德…20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基础教育德育教学方案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22日印发(共印550份)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两纲”)的实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与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体验中华农耕文化,了解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特制定《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
一、总体目标学生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要以育人为本,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把“两纲”精神融入校内外工作。
按照“二期课改”理念,通过农村社会实践,使学生深入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三农”政策,促进知识学习与实践体验紧密结合,深刻感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面貌,感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实践基地的课程资源建设,开展系列化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掌握农业基本常识和初步的农事操作技能,增强中华农耕文化认识,提高综合素质,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相应的具体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生的巨大变化;理解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等有关政策,懂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沪教委办[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6〕34号)市教委各处室: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评估(核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特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现予印发,并从即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五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市教委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以下简称:公文公开)审核办法。
一、公文定义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公开的原则和要求公文公开遵守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三、公文公开管理机构市教委办公室负责本委公文公开的审核,管理、协调公文公开的审核工作。
市教委公众服务处负责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四、公文公开的范围(一)主动公开的范围1、市教委规范性文件;2、涉及教育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公文;3、教育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的公文;4、教育各类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的公文;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教育重要事项及实施情况的公文;6、有关教育重要会议、活动等的公文;7、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的公文;8、有关教育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情况的公文;9、市教委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公文;10、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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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上教委办…2009‟2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09年下半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下半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整改落实工作,结合我委•关于印发†2009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办…2009‟45号),我委研究确定了下半年重点工作。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09年下半年重点工作‣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09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主题词:教育年度重点工作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7月30日印发(共印35份)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09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一、《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刚要》编制工作1.编制完成《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刚要》。
根据九省市规划纲要制定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完成•规划纲要‣文本的编制工作,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二、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德育工作2.开展德育主题教育活动。
围绕建国60周年、澳门回归10周年等重大节庆和迎世博等重大事件,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
不断提升大学生人文素养,加强中小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3.加强高校德育教育与骨干队伍建设。
遴选设立第二批思政课名师工作室,举办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培训,开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及骨干队伍建设。
4.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
总结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教育特色经验,筹备召开中职校德育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和深化德育课程改革。
三、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5.完成郊区新增50所幼儿园建设任务。
加强对区县实施项目的指导和督促,下半年完成23个幼儿园项目的建设任务,确保年内郊区新增50所幼儿园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同时指导区县选派骨干专业人员到新建— 1 —幼儿园管理和任教。
6.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完成50所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并争取增至80所。
积极扩大公办学校招收农民工子女的数量,争取90%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进入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
7.扩大郊区优质教育资源。
启动新一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从第一轮20所增加至40所,扩大中心城区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农村学校的力度。
新学年在临港新城开办上海中学东校,在浦江镇开办向明中学分校,扩大郊区优质高中教育资源。
8.提升中小学教育质量。
召开上海市加强中小学教学工作会议,研究并制定提高本市中小学校长课程领导力三年行动计划。
成立上海市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开展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的研究。
9.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梳理并整合中小学各类专题教育资源,形成系统框架,提高专题教育的有效性。
充分利用校外教育资源,提高社会实践课程的成效。
开展教学有效性实验项目的研究,激励区县和学校形成多样化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
四、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水平10.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建设。
坚持自主建设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推动机电数控、建筑、化工等行业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由行业向区域延伸。
深入探索已经建立的现代护理、交通物流等五大职业教育集团的体制机制改革,尽快形成竞争力。
11.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
进一步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更新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开展开放实训中心绩效试点— 2 —评估,提高服务能力和运行水平。
全面总结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经验,明确未来几年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行动计划(2009-2013年)”,组织学校制定和实施专业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工作方案。
12.完善中职校帮困体系建设。
会同财政局,做好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农村、海岛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
进一步完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帮困资助体系操作制度,研究制定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调整方案。
五、深入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建设13.完善“085”工程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085”工程第二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085”工程第二类项目建设工作和高校内涵发展。
14.继续推进高校重点建设。
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211工程”三期建设管理办法和地方财政资金使用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推进上海高校“211工程”三期建设。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开展本市高校“985工程”二期建设绩效考查工作。
15.进一步推动产学研合作。
与市科委、杨浦区政府共同筹建“上海高校技术市场”,促进高校科技工作更好地面向市场。
以三区联动为平台,鼓励和支持高校与企业建设联合研发基地,以国际工博会为平台,加强技术转移,加强长三角地区产学研合作。
16.加快推进功能性配套项目建设。
根据“十一五”高校内涵发展功能性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首批12个已列入2009年市重大— 3 —工程的预备计划的项目。
17.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全面完成六个专项计划,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进一步完善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体系,加大对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
六、积极推进学习型社会创建18.终身教育立法调研。
继续做好•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广泛听取相关专家学者以及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意见与建议。
修改与完善草案文本,并形成较为详尽的草案说明,适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
19.试点“学分银行”制度。
试点实施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之间以课程为基础的学分互认和对部分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研究普通高校继续教育学院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课时或学分互认的有关实施办法。
20.创建学习型组织。
组织终身学习活动周、网上读书评书活动等各类市民学习活动,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社会氛围。
会同市级兄弟单位共同开展学习型组织“5511”创建活动(50个机关、50个街镇,100家企事业单位,1000户家庭),加强评估检查,适时召开本市学习型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推进大会。
21.完善高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
全面调研本市普通高校非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办学状况,研究制定实施指导意见。
继续做好对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办学状况的专项检查,公布第二批合格单位名单。
22.提升社区教育工作者能力。
制定社区教育教师资源库建设及社区教育工作者培训方案,加强社区教育兼职教师、志愿者队伍的聘任、培— 4 —训和管理工作,建设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教育队伍。
七、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水平23.提升郊区及农村教师队伍水平。
继续做好新农村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完成294门课程开发及50%的网络课程建设,完成1154名培训师培训和6000名教师培训。
总结由教育部专家领衔的“远郊学校师资队伍提升质量工程项目”试点经验,并推广到崇明各学校。
24.实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工作。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即将印发的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工作实施意见,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实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准入门槛的政策,进一步扩大义务教育教师区域内流动试点工作。
加强对各区县教育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25.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水平。
实施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
启动上海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研究绩效工资改革。
26.加强高校保卫队伍建设。
继续深入推进本市高校公安机构划转工作,进一步明确高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的职责、配置标准、新形势下的工作模式等有关问题。
八、全面推进相关重点工作27.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
整合民办高校管理资源,建立民办教育管理分工合作,统筹推进的格局。
推进民办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督导制度,完善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落实增扩民办教育发展政府专项资金,重点推进民办中小学建立年金制度。
— 5 —28.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工作。
全面开展2009年本市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活动,组团参加第十届全国中运会。
组织全国第三届艺术展演各单项比赛专场及学生书画作品展,继续推进本市青少年民族文化艺术培训系列活动。
继续推进科学商店建设,推进青少年科技实践工作站建设,到2009年底建成10个高校科学商店。
29.启动实施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从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任务,提高学校综合防灾能力。
要与各相关委办局、区县政府等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程的实施。
30.保障经费投入,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要求,制订校舍维修基本标准。
缓解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经费困难,研究制订高中和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积极筹措教育经费,确保新一轮农村学校、农民工子女学校、公建配套等建设经费投入。
依法做好对区县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引导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31.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推进四个区县的督学资格制度试点。
推进以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为主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试点,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招生入学的督导与监督机制。
完成对杨浦区、闵行区和浦东新区政府的综合督政工作。
32.继续推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启动第三轮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督查。
完成中小学安全隐患整改“回头看”工作,完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的工作机制。
完成— 6 —2009学年度校车规范管理工作和开学初校车安全专项检查。
开展伤害事故预防处理的培训工作,研究处理伤害事故的有效办法。
33.继续开展学校周边环境整治。
完成44所中小学校周边治安、交通、市容等环境整治工作,继续推进网吧长效管理机制。
协调力量逐步解决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加油(气)站安全防护问题。
34.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过程透明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向公益性信息公开发展,推动高校和委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35.深化审计整改和监督。
针对国家审计署驻沪特派办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实务性的理论研讨工作,着重解决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的矛盾,形成全市各区共享的深化审计整改成果。
检查落实市审计局对市教委及其直属单位和部分高校2008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整改工作,对全市部分高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审计督导检查,继续推进各高校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挥审计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