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5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教委重点课程立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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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教委重点课程立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教委重点课程立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1〕2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上海高校内涵发展,加强重点课程建设,积极培育精品课程,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沪教委高〔2005〕34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市教委重点课程项目的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高校申报的课程应是本校已开设的本科课程(上海旅游高专、上海医疗高专、上海出版高专、上海电视大学除外),原则上要求在本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或专业特色课程,并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上海“十二五”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为了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进一步推动高等院校改革课程教学方法,在本年度的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中,鼓励有一定基础条件的高校申报以下课程项目:1.能实现校际优质资源共享的跨校课程;2.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中的专业核心课程;3.为加快培养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中改革和引进的重要课程;4.尝试新的课程教学方法,并已有所突破和成效的课程,如案例教学课程、研讨型课程等。
三、从2011年起,市教委将每两年组织一次市教委重点课程的申报立项工作。
本年度部属“985”高校每校申报额度不超过30项,部属“211”高校每校申报额度不超过20项。
市属高校按照我委确定的额度申报市教委重点课程项目,具体额度详见附件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基[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4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照《标准》要求落实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差异,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各项工作。
同时,请将此《标准》转发至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标准》要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学校。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
普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三条学校校舍、场地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90标准(2005年前建设)或04标准(2005年后建设)。
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四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使用状况良好,能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需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沪教委基〔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教育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减轻过重课业负担深入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8号),现就本市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基本目标(一)端正教育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强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的责任意识,增强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规范教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健全规范课程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提升本市基础教育办学质量。
(三)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内涵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学校课程教学工作中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深化二期课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工作举措(一)合理安排中小学生作息时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市教委规定的中小学作息制度,坚持“健康第一”的原则,根据区域特点、学生学习、生活规律等,合理安排学校作息制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沪教委法[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教委法〔2011〕28号)各区县教育局、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府发〔2011〕51号),现将2010年6月之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执行。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件)(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8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17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1〕27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本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沪府发〔2003〕7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2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10号)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06〕10号)7.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5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3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9号)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7号)7.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7号)二、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3〕94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不要将中小学教师列入公开招聘对象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4〕101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卫办、市工农教育委员会制订的《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5〕64号)(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劳动局、税务局、教育局关于加快解决残疾人劳动、生活、教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20号)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件)(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高等学校收费走读毕业生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2〕67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高教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本市职工带工资参加党校及各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5〕96号)(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件)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原半工(农)半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学历、工资等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办发〔1984〕4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2015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写字等级考试有关工作实施要点

2015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写字等级考试有关工作实施要点根据沪教委基(2011)5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本市将于2015年12月4日(周五)下午3:00—4:00,举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写字等级考试,该考试性质为学业水平考试。
考试地点为各学校,学生在其在读学校参加考试。
一、考试对象与等级五年级与九年级在籍学生均需参加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写字等级考试。
五年级学生参加一级考试,九年级学生参加二级考试。
考试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记入《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
二、考试登记与学生信息登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学生,由其在读学校向区招办集体登记(学生在其就读学校参加考试。
因特殊原因而缺考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组织补考。
)再由区招办向市教研室统一报名,市教研室和区招办不接受个别报名。
各校于11月4日(星期三)之前按照下面《学生信息登记表》样式和填表说明汇总造册(五年级和九年级各一份),将《学生信息登记表》务必用EXCEL表格形式通过E-mail 上传宝山区教育考试中心(bsxzdjk@)。
学生信息登记表如下:____________学校五年级学生信息登记表学生总数________ 考场数_______ 填表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九年级学生信息登记表学生总数________ 考场数_______ 填表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说明:1.“学校名称”必须填写全称。
2.“考场代码”按01、02、03……依次编写。
如第一考场编为01,第二考场编为02,依次类推。
3.“学生座位号”按01、02、03……25依次编写。
4.各学校信息,以Excel文件的形式提交。
各单元格数据不能有缺失。
表内学生报名号依次从小到到大排序。
5.上传区招办EXCEL文件名格式:学校名称+X年级。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67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1996〕53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1997〕71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01〕40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24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56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72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5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清真餐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4〕6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在沪就读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5〕5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7号3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4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7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5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6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46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15〕61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88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8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2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6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6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16〕2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收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28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6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5号6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31号——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沪教委基〔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24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小学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附件1)、《上海市初中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附件2)和《上海市高中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附件3),现予印发,请转发至辖区内所属中小学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的要求,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
对同一课程,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两本以上(含两本)的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育用书和教辅材料,严禁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教材。
各中小学要根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安排好学校课程计划,严格控制周活动总量和学科教学课时,并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68号)的要求,科学安排学校作息时间。
各中小学要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在各学科综合平衡后布置课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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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1〕5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基教〔2002〕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文化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写字教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认识写字教学的重要作用
写好汉字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之一。
义务教育阶段是学生写好汉字的基础阶段。
规范、端正、整洁地书写汉字是有效进行书面交流的基本保证,是学生学习语文和其他课程,形成终身学习能力的基础;热爱祖国文字,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具备熟练的写字技能,并有初步的书法欣赏能力是现代中国公民应有的基本素养,也是基础教育课程的目标之一。
写字教学在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情感,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二、写字教学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语文课程标准》和《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各年段写字教学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1-2年级:培养写字的兴趣,初步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和正确的写字、执笔姿势;能用铅笔写字,会写1000个常用汉字,做到写得正确、端正、整洁;结合识字,认识和掌握32种笔画,掌握运笔的方法;认识和掌握常用的汉字偏旁、部首,认识和了解汉字的结构,按汉字的笔顺写字;学会使用和保管写字用具。
3-5年级:保持写字的兴趣、良好的写字习惯和正确的写字、执笔姿势;能用钢笔书写楷书,会写2500个常用汉字,做到书写规范、端正、整洁;学写规范、通行的行楷字,写好笔画,掌握运笔的方法;认识和掌握汉字的结构,按汉字的笔顺写字;逐步做到行款整齐,有一定的速度;学写毛笔字,从描红、仿影到临帖,从笔画训练开始,掌握字的结构,逐步做到书写匀称、书面整洁。
6-9年级:掌握写字的基本知识和汉字书写的基本方法;能用钢笔规范地书写3500个常用汉字,能熟练书写正楷字,字迹端正、行款整齐、书面整洁,有一定的速度;会写规范、通行的行楷字;能用毛笔临帖,掌握笔画,书写规范,字的结构匀称,书面整洁。
有写字的兴趣和审美的能力,能专心、静心、认真地书写;能及时地纠正错误的执笔方法和写字姿势。
三、加强写字教学的常规管理
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语文课程标准》和《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制订加强写字教学的措施,并纳入学校教学的常规管理。
1.确保课内练字时间
小学阶段的写字教学应安排在语文基础型课程的课时内落实,每周开设1节写字课。
初中阶段课内写字教学安排在拓展型课程中进行,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散安排,平均每周课内写字指导及训练时间不少于1课时。
2.培养良好的书写习惯
养成正确的执笔姿势和坐姿。
专心书写,降低写字错误率。
尽可能不使用修正液、胶带纸等工具。
3.营造写字教学的良好环境
培养良好的写字习惯是所有学科教师的共同任务。
各科教师应明确对写字的要求,在日常作业评价中关注学生的书写质量,改变学生重答案轻书写的状况。
美术教师、艺术教师还应通过相关课程,培养学生初步的书法欣赏能力。
学校应营造写字的良好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激发学生的写字热情。
有条件的学校可设写字专用教室,开设写字或书法的拓展型课程。
4.加强写字教学的评价
语文教师应认真落实《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中的评价要求。
相关单位应完善语文考试评价标准,在中小学语文考试评分标准中将写字单列评分,小学占总分的5%,初中占总分的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相应年级都须参加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写字等级考试(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考试成绩记入《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
5.建立各项检查制度
学校应在规范各科作业书写要求的同时,定期抽查写字教学
落实情况(每学期不少于2次),并重视日常随机抽查。
市、区(县)督导室和教研室应在调研、视督导等工作中,检查并指导学校写字教学的落实情况。
四、落实写字教学的保障措施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学生写字习惯、技能和水平,纳入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纳入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的评估。
2.结合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的评选,不断探索、积累和丰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写字教学改革的做法。
3.针对目前写字指导教师缺乏的现状,加强各科教师(包括教研员),尤其是语文教师的培训;逐步把各科教师的书写水平纳入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标准之中。
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专职写字任课教师。
4.市、区(县)教研部门要把写字教学纳入教学研究工作的范畴,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写字教学的教学规律和评价方法,安排教研人员指导学校和教师开展写字教学工作。
上述意见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写字等级考试实施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写字教学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写字等级考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写字教学,培养学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感情,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水平,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掌握熟练的写字技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基教〔2002〕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立中小学写字等级考试制的通知》(沪教委基〔1997〕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试性质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写字等级考试是一种与课程改革相配套的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根据本市中小学课程改革的需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写字等级考试纳入学业水平考试,体现了素质教育的要求,对中小学学业评价改革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二、考试内容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写字等级考试内容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上海市中小学语文课程标准》中涉及写字的相关内容和《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为依据。
三、考试等级与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须参加写字等级考试。
五年级学生参加一级考试;九年级学生参加二级考试。
一级、二级考试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成绩记入《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
《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中提及的三级(特长级)考试纳入社会化相关等级考试,不列入本方案实施范畴。
四、考试命题和时间
按照《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一级、二级考试均由硬
笔书写和毛笔书写两大类组成。
由市统一命题,区县组织考试。
考试时间为每年12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下午3:00-4:00。
五、考试报名与费用
本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参加一级、二级写字等级考试。
因特殊原因而缺考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组织补考。
在籍学生参加写字等级考试的报名费用由区县安排专项经费。
六、试卷印制与保管
各区县教研室(或区县招办、区县考试中心)于考试前两天,到市教委教研室领取统一印制的试卷和答题纸。
试卷的领取和保存由区县教研室(或区县招办、区县考试中心)及学校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七、考试阅卷与评分
考试由区县统一阅卷,阅卷应按照写字等级考试阅卷评分标准严格执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抽查与审核每个区县5%的试卷。
考试评分取硬笔和毛笔的综合分,其中硬笔占60%,毛笔占40%。
一、二级优秀的比例均占总数的10%左右。
八、考试管理
本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写字等级考试工作由市教委领导,市教委教研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区县教研室(或区县招办、区县考试中心)负责本区县写字等级考试的组织、阅卷及其他管理工作。
市、区(县)两级在工作中应加强档案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