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沪教委财[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34号)市教委所属各公办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的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高校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在此之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其贷款额度按批准的计划确定,其实施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报批。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规模、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的规定,结合高校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16•【字号】沪财教〔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参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章评审组织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上海市地方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奖励本市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名额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确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沪教委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09号委属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委所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委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委属高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财政教育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确保委属高校房屋建筑、设施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
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库[2016]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0.13
【实施日期】201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库〔2016〕56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对本市登记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5]9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5.08.31【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在本市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
二、资助内容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和适龄孤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标准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据实予以免除。
2.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幼儿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年的3月、9月初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半年有效。
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申请资助的适龄孤儿、烈士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资源目录

序号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数据资源名称1上海市统计局1978年以来住宅投资和竣工建筑面积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信息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垃圾分类场所4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公务员管理机构概况信息5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基础测绘成果6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旅游统计数据-本市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数(人次)7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旅游统计数据-旅游饭店客房平均出租率和平均房价8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旅游统计数据-入境外国人按主要客源国分(人次)9上海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记分信息10上海市统计局统计年鉴查询11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各类博物馆情况一览表12上海市水务局上海中心城区每月供水水质1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各主要国家贸易经济数据14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旅游统计数据-旅行社国内旅游组团人数和接待人数(人次)15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手房出售出租信息查询16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早餐工程”网点分布情况17上海市水务局上海中心城区每月供水水量18上海市公安局行程时间检测器实时流量信息19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旅游统计数据-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人数(人次)20上海市公安局派出所基本情况2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信息22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旅游统计数据-旅行社外联、接待入境旅游人数(人次)2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供需平衡预测24上海市民政局公益基地建设情况2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统计26上海市民政局结婚登记预约机构接口文档27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车辆统计信息28上海市公安局高架上匝道关闭时间29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车辆环保标志作废声明数据资源内容描述数据资源类型数据资源状态更新频率开放属性1978年以来上海住宅投资和竣工建筑面积数据产品已发布每年无条件开放上海市高校专业设置情况及对外联系方式,包括学校名称、联系电话、学院名称、专业名称等内容。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沪教委青〔2016〕8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7〕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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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通告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7]1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
统计情况的通告
(沪教委财〔2017〕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监测,现将2016年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通告如下:
一、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016年,各区教育财政拨款507.86亿元,较上年增长19.02%。
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53%。
2016年,各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301.83亿元,较上年增长18.81%。
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05%。
二、中小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和人均公用经费情况
2016年,各区高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47377.13元,较上年增长16.25%,增长较快的为虹口(73.65%)、长宁(64.05%)和金山(57.92%)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12841.86元,较上年增长8.20%,增长较快的为长宁(146.76%)、金山(111.19%)和虹口(81.75%)3个区。
2016年,各区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431.12元,较上年增长7.79%,增长较快的为青浦(76.62%)、杨浦(31.14%)和松江(30.3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868.58元,较上年下降10.15%,增长较快的为青浦(81.51%)、杨浦(53.35%)和宝山(45.15%)3个区。
2016年,各区初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628.34元,较上年增长18.92%,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4.28%)、虹口(40.35%)和青浦(33.4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319.99元,较上年增长2.86%,增长较快的为金山(62.05%)、青浦(60.91%)和虹口(29.60%)3个区。
2016年,各区小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25598.37元,较上年增长15.50%,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7.44%)、虹口(39.54%)和嘉定(26.51%)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7024.30元,较上年下降1.57%,增长较快的为金山(38.05%)、虹口(33.50%)和普陀(24.04%)3个区。
附件:
1.2016年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2016年高中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3.2016年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4.2016年初中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5.2016年小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1
2016年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