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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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构筑物、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无论价值大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二)市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级监察机关、纳入市级管理的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市级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市级机关(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市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资产,不得违规自行处置资产。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八条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照有关工作职责分工和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沪财库[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OO八年六月五日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不包括财政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另定)。

第三条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部门对条件许可的项目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四条已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

第五条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其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支付,待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后再实施财政授权支付。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府机管[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203号)市级机关各单位: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变更及核销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及限额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沪财库〔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库〔2015〕8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细则附件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5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第四章电子凭证管理第五章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八章附则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支付电子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分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沪财库[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库[2009]54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区(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区(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落实财政部门、国库、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资金都按照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和管理。

(二)强化监督原则增强财政支出活动的透明度,在保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支出拨付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沪财库〔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14日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三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具体要求第四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扣减因素第五章部门决算管理评比组织和表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和本市关于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部门决算编审工作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四条部门决算管理考核(以下简称“决算考核”)主要考核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责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编报部门决算的工作情况,分析利用部门决算数据情况,以及按规定做好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部门决算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七个方面:(一)部门决算管理的组织领导(10分);(二)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0分);(三)部门决算编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20分);(四)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10分);(五)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10分);(六)部门决算年报审计情况(10分);(七)部门决算监督管理(10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执行工作,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为年度决算工作做好准备,现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市审计局对17个部门预算单位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日常管理中所反映的问题,本市预算单位应在以下方面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一)加强零余额账户管理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财政批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款。

确需划款的,应由预算单位向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11年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按照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

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控制措施,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于2010年尚未执行的预算项目,应根据《上海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2010年预算编制中需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单位要向主管预算部门提出调整拨付方式的申请,主管预算部门经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拨付。

(三)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预算执行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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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号:沪财库[2004]9号
发布日期:2004-3-24
执行日期:2004-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库直接支付程序
第三章财务核算
第四章附则
各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前提下,为保证本市国库管理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凡本单位有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附件二),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国库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部门向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个人等,下同)账户。

第四条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工资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和其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一)预算单位日常的、固定的,且达到一定限额的经费支出,包括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等。

(二)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包括大型会议费等等。

(三)其他需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

第六条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目录,每年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管理目标编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对于未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仍按原拨付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国库直接支付程序
第八条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的审核、支付程序按相关文件办理。

第九条其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支出的支付程序。

(一)预算单位凭项目合同副本、支付凭证等,填写《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送市财政局相关支出处室申请支付。

(二)市财政局相关支出处室在收到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批准的部门预算之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部门负责支付。

第三章财务核算
第十条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后,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和流转发生了变化,由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附件2)进行会计核算,其上级预算单位不再进行账务
处理。

未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的财务会计管理,仍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国库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凭证,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发生的国库直接支付数据,在次月7日内打印出包括国库直接支付工资、政府采购资金、其他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等《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后返还预算单位作为记账依据。

没有市财政局盖章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不能作为有效的会计凭证。

第十二条国库直接支付的会计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送达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预算内:借:经费支出——X类——X款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经费支出——X类——X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事业单位:
预算内:借:事业支出——X类——X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事业支出——X类——X款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国库直接支出部分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X设备
贷:固定基金
3、建设单位
预算内: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第十三条国库直接支付的对账方法。

(一)日常对账。

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后,应及时核对所列各项支出,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市财政局核对纠正,并于每季初与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核对直接支付总额。

(二)年终对账。

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在次年年初向主管预算单位、一级(基层)预算单位分别提供包括国库直接支付资金及日常拨付资金的《主管预算单位对账单》(附件3)、《预算单位对账单》(附件4),主管预算单位、一级(基层)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据此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四条年终决算。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后,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预算单位上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略)
附件2:《预算单位入帐通知书》(略)
附件3:《主管预算单位对账单》(略)附件4:《预算单位对账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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