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沪财行〔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6〕4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沪财库[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OO八年六月五日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不包括财政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另定)。
第三条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部门对条件许可的项目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四条已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
第五条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其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支付,待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后再实施财政授权支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沪财教[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财教[2010]42号)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现将这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信息系统实施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框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建设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对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推进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作目标1、以资产清查结果作为初始数据来源,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等信息。
以动态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优化配置等提供决策支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财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为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活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2月7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保障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托“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
市财政局建立供应商库与法人库等信息比对机制,对供应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条供应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和进入供应商库(以下简称入库)实行免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电子化方式组织实施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使用供应商库。
发现供应商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其进行更正。
第六条有意向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前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沪财教[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2]3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或市级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的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市级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审核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沪财库〔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14日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三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具体要求第四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扣减因素第五章部门决算管理评比组织和表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和本市关于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部门决算编审工作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四条部门决算管理考核(以下简称“决算考核”)主要考核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责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编报部门决算的工作情况,分析利用部门决算数据情况,以及按规定做好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部门决算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七个方面:(一)部门决算管理的组织领导(10分);(二)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0分);(三)部门决算编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20分);(四)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10分);(五)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10分);(六)部门决算年报审计情况(10分);(七)部门决算监督管理(10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10]4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10]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81f8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46.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10]47号)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8号)、《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和《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计科目的设置(一)行政单位1.“401拨入经费”相关明细科目设置在“401拨入经费”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八项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
其中:“八项收入”科目核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下同);“其他资金收入”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收入。
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2.“501经费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设置在“501经费支出”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八项收入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
其中:“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支出以外的其他资金实际支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财会[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0]7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财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事业单位。
其中,2010年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部分单位率先试点,从2011年起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2.15
【实施日期】2011.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有效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强化部门预算基础管理,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局建立市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制度。
凡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均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2011年起,市级事业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预算主管部门上报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后,应连同各单位分
户财务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