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及副主任会计师年龄及任免权限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3(000)005
【摘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是进一步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密切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正常运转秩序,为利益各方提供公证和服务的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总页数】5页(P6-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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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财发[2018]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3.21【实施日期】2018.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沪财发〔2018〕3号)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的要求,我局对2017年6月30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66件,全文失效的54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2.全文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3月21日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1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2000〕28号2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4〕45号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81号4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沪财预〔1989〕30号5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1〕91号6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0〕76号7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3号8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4号9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外〔2002〕31号10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外经〔2002〕56号12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3〕89号沪价费〔2003〕77号1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14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24号15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沪财税〔2011〕131号16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51号17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4〕7号18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19 市财政局 市劳改局市武警总队 关于驻劳改、劳教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农〔1988〕134号20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财行〔1995〕6号21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22市财政局 市外事办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行〔2009〕10号23 市财政局 关于下发《上海市合同制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沪财行〔2013〕8号24市财政局 市机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14号25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35号26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48号27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49号28 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29 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库〔2009〕44号30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沪财库〔2011〕4号31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30号32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1号3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3〕11号3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4号35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的通知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沪财会[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2]91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内控规范的顺利实施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控规范”)是各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为内控规范的实施创造氛围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培训,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和报刊等相关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一种重风险防范、强化责任意识、崇尚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控文化,为全面贯彻实施内控规范创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内控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单位要采用召开会议、定期沟通信息等多种方式,密切跟踪内控规范实施情况,建立迅捷高效的预警、反应和处理机制,帮助行政事业单位解决内控规范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内控规范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中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5.01.24
•【文号】财会协字[1995]7号
•【施行日期】1995.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
(财会协字〔1995〕7号)
江西省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规定了申请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其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是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任免应由主管的财政部门,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时进行任免。
1995年1月24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财会[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0]7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财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事业单位。
其中,2010年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部分单位率先试点,从2011年起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3、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人:陈永年,联系电话:)主题词:民办教育中小学财务管理通知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xx年6月21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一)专用资金管理制度;(二)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办理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一部分财政部24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办法》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要予以备案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办法》中关于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办法》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办法》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办法》第四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办法》第五十一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办法》第五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公告。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九月七日财政部发出)
目前,全国会计职称改革工作正在按照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为了妥善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
各地在部署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时,应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本地区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纳入统一部置,同步组织实施。
二、对于经济完全自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结构比例范围内,参照企业确定专业职务限额指标的控制方式,提出本所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数额,报本地区有关部门批准。
三、各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兼职注册会计师,应由其所在单位评审和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四、各地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的离、退休人员,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返聘担任会计专业职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行政领导人确需兼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