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会
上海市会计事务所 分类管理 d类

上海市会计事务所分类管理D类一、概述上海市会计事务所是上海市财政部门委托的会计业务机构,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将会计业务分为A、B、C、D四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D类会计事务所主要承担着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法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申报任务。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上海市会计事务所分类管理D类进行全面评估。
二、深度评估1. D类会计事务所的定位D类会计事务所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些机构和个体经营者通常规模较小、会计核算需求不高,但对会计准确性和合规性的要求不容忽视。
D类会计事务所在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上有着特殊的定位和要求。
2. D类会计事务所的责任作为D类会计事务所,其主要责任是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
需要注重的是,D类会计事务所要素质良好、管理规范,保障财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D类会计事务所的挑战D类会计事务所面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群体庞大且分散,对于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D类会计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和调整,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广度评估1. D类会计事务所的服务内容D类会计事务所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编制、账务处理等。
需要针对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处理,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服务。
2. D类会计事务所的服务对象D类会计事务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些客户通常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和经验,需要会计事务所提供全面、专业的财务服务支持。
3. D类会计事务所的管理要求D类会计事务所在管理上要求规范、严谨,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机制,确保会计核算准确无误,财务报表真实可靠。
四、总结回顾上海市会计事务所分类管理D类是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服务需求而设立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沪高法〔2021〕212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高法〔2021〕212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各区司法局: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破产管理人体制机制建设,促进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尽责,提高办理破产效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高院商事(破产)庭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2021年5月24日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提升管理人工作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和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会商研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高院、市司法局共同组织评审和编制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本市管理人名册由中介机构管理人和自然人管理人组成,本市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自然人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自然人依照本办法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修订)》的规定,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本市管理人分为一、二、三级,一级为最高级,自然人管理人属于三级管理人。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沪人社规〔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0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5月21日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第三章标准条件第三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相关会计规章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在单位财务管理和财政政策应用研究等专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四)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社会效益;(五)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摘要:一、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的意义二、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的具体内容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的特点和影响正文:一、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的意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是对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是负责为企业提供审计、咨询、税务等专业服务的机构,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健康和市场信誉。
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有效地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的具体内容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共包括62 家会计师事务所。
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分为三类,分别是A 类、B 类和C 类。
其中,A 类会计师事务所有6 家,B 类会计师事务所有72 家,C 类会计师事务所有38 家。
具体来说,A 类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较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其业务范围覆盖审计、咨询、税务等多个领域,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专业的服务。
B 类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一定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其业务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审计、税务等领域。
C 类会计师事务所是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相对较低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其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审计、税务等领域。
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的特点和影响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的特点是分类明确、结构合理,能够准确地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这对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助于企业根据自身的财务需求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
此外,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名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分类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2014)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沪国资委法规﹝2014﹞2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我委对现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13-18)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区县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48件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件)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26日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区县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国资监﹝1999﹞159号适用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岗位、稳收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分配﹝2009﹞164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3关于编制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6﹞780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资行业收缩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11﹞41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5关于编制企业三年行动规划的通知沪国资委﹝2011﹞52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6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政策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重﹝2004﹞13号该文件已不适合经济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需要,已不操作。
7关于印发《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316号已被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废止。
关于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标题】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引言】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中的作用越发凸显。
为了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规运营和提高其服务质量,上海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
本文将全面评估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并为您解析其中的深度和广度。
【正文】1. 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的背景与意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类管理是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要求。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和利益者的权益。
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能够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的类别根据上海市财政局颁布的《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控的通知》,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四类:一类事务所、二类事务所、三类事务所和四类事务所。
其中,一类事务所是指具备较高实力和良好信誉,执业规模较大,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二类事务所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执业规模适中,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较为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三类事务所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执业规模较小,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四类事务所是指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的会计师事务所。
3.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的影响和意义(1)提升市场竞争力:通过分类管理,能够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实力和能力进行合理分层,推动市场竞争,对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扶持和引导,鼓励其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从而提高上海市的市场竞争力。
(2)增强监管效果:分类管理确保了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针对不同类别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能够更精准地监督和指导其执业活动,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效果。
(3)保护投资者权益:分类管理对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具有保护作用。
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注会行党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加强行业基层党的组织建设,现将《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4个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可与行业党委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李莲马玲萍联系电话:64227752 64227673附件1:《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附件2:《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党员管理的意见》附件3:《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结转的说明》附件4:《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说明》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附件1: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党委)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加强行业基层党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海市党支部建设纲要》(沪委组[1999]5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经行业党委研究,决定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1.基层党组织担负着联系、宣传、组织、团结事务所全体党员,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
关于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

文章标题:深度解析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一、引言最近,上海市出台了一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的公告,这一举措对于规范会计行业的发展,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该政策的背景、意义和具体内容,以及对于会计行业的影响。
二、政策背景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是在深化会计事务所改革、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的背景下出台的。
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会计行业的规范发展尤为重要。
而分类管理则是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有效手段。
上海市出台了这一公告,旨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类管理,加大行业监督力度,提升会计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公告内容解析1. 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告内容,上海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分类管理,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A类是具有较高的信用和业务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B类是具有一定信用和业务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C类则是其他未达到A类、B类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
这一分类管理将有利于不同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明确自身定位,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2. 监督管理的机制公告中还明确了对不同类别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机制。
对于A类会计师事务所,将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而对于C类会计师事务所,则将加大监督力度,提升其整改的压力。
这一机制将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并倒逼不达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自身水平。
3. 政策影响分析从政策内容上看,这一公告的颁布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和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A类和B类会计师事务所将更加注重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信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另C类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更大的监督压力,倒逼其进行整改提升,以符合市场需求。
四、个人观点作为一项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政策,我认为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会计行业整体水平和信誉,为广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发展路径和标准;另对于监督管理的强化也有助于净化行业环境,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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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其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分类管理,是指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一定程序的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类别。
分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类。
对不同类别的事务所,协会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向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分类管理情况,作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的参考。
第四条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工作,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五条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制度、诚信承诺、行业建设公约等执行情况;(二)执业质量,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及业务规范等执行情况;(三)内部治理,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执业质量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和职责分工;(四)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覆盖情况、党建工作情况、工会及团组织建设情况;(五)综合管理,包括境外业务、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社会责任、分所管理、其他综合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考评条件及标准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未参加过考评的;(二)已被评定为A类管理并超过5年的;(三)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并列入当年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四)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在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五)因分类管理受到投诉举报或反映问题严重的;(六)需要予以考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不得申请参加考评:(一)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二)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受到财政部门、证监部门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惩戒,且事务所按照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结论未下达前的;(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的。
除以上所列情形外,已参加过考评的事务所,可在以后年度再次申请参加考评。
第八条申请分类管理考评的事务所应当按照《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表》(附表1至附表6)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结合事务所实际情况,逐项自评打分填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协会。
协会按照分类管理考评的要求,组织考评组对事务所进行考评,以确定分类管理类别。
第九条事务所考评实行百分制。
考评得分85分以上的,定为A类管理;考评得分75分以上85分以下的,定为B类管理;考评得分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C类管理;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D类管理。
对不同规模的事务所设置不同的评分标准。
由于评分标准中有不适用的情形而导致满分小于100分的事务所,其考评得分应按百分比进行折算,以确定管理类别。
第十条事务所考评得分=(职业道德指标得分+执业质量指标得分+内部治理指标得分+党建工作指标得分+综合管理指标得分)×不同规模事务所折算百分比+附加加分-附加减分。
其中:处罚和惩戒指标附加减分值=Σ[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处罚和惩戒指标附加减分项,按照处罚和惩戒的不同种类减分:(一)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受到公开谴责行业惩戒的,减4分;(二)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或受到通报批评行业惩戒的,减2分;(三)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训诫行业惩戒的,减1分;(四)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警告以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受到公开谴责行业惩戒的,一次减2分/人;(五)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或受到通报批评行业惩戒的,一次减1分/人;(六)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训诫行业惩戒的,一次减0.5分/人。
事务所内部治理重大问题附加减分项,按照不同种情形减分:(一)事务所出现未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财政局备案的,减4分;(二)事务所被举报并被查实,因事务所内部管理不善,股东(合伙人)之间、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纠纷激化,经协调无法有效解决,导致事务所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减4分;(三)事务所被举报并被查实,因股东(合伙人)违反事务所章程或其他法律法规,致股东(合伙人)之间、员工与管理层之间发生纠纷,内部管理失效,影响事务所正常开展工作的,减2分。
事务所在同一年度内受到多次,即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加扣4分;注册会计师在考评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按照人次和发生次数合计扣减。
未列入当年考评范围的事务所发生处罚和惩戒情况或内部治理重大问题,直接从事务所最近一次考评得分中扣减,并以最终得分重新确定分类管理类别。
第十一条外省市事务所在本市设立分所, 外省市事务所因本市分所的执业行为受到处罚或惩戒的,本市分所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一)至(六)项情形调整考评得分及管理类别。
本市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外省市分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或惩戒的,本市事务所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一)至(六)项情形调整考评得分及管理类别。
第十二条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C类管理:(一)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评的;(二)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及时向协会报备受处罚、惩戒情况的。
第十三条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D类管理:(一)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在考评时拒绝提供、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考评资料或对提供的考评资料弄虚作假的,直接列为D 类管理,协会将对相关事务所予以公告并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对评定为A类管理的事务所,协会给予颁发铜牌和证书。
对评定为B类管理的事务所,协会给予颁发证书。
铜牌及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事务所发生类别变动或参加复评,原铜牌及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对A类管理的事务所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定期在协会网站、期刊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引导业务委托单位在委托鉴证业务及相关业务时,优先选择A类管理的事务所;(二)向市财政局建议从评定为A类管理的第二年起,两年内免除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举报案件检查除外);(三)向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其优先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项目;(四)优先推荐其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改革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发挥其相应的专业服务作用;(五)对首次被评定为A类管理并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改革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网络平台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B类管理的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常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对C类管理的事务所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加大对其进行行业自律检查的力度,并向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二)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直接列为C类管理的事务所,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评。
第十八条对D类管理的事务所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将其列为特别关注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向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对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二)将其发生的违规违法的执业行为及其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三)因未保持设立条件而被评定为D类管理的,在规定整改期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移送市财政局建议撤回其设立许可;(四)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直接列为D类管理的事务所,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评。
第五章管理类别调整第十九条事务所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应就检查结果向协会报备。
协会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再次考评对象。
已评定过管理类别再次申请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将根据考评结果调整相应的管理类别。
第二十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收到相关部门处罚、惩戒决定的,事务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
协会应当自收到事务所报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一)至(六)项情形调整事务所考评得分及管理类别并予以公告,管理类别最低下调至D类。
事务所发生内部治理重大问题的,协会应当自核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第(一)至(三)项情形调整事务所考评得分及管理类别并予以公告,管理类别最低下调至D类。
第二十一条被评定为A类管理并已获得协会所颁发铜牌和证书的事务所,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经再次考评下调管理类别的,协会应收回已颁发的铜牌和证书。
被评定为B类管理并已获得协会所颁发证书的事务所,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经再次考评下调管理类别的,协会应收回已颁发的证书。
第六章考评程序第二十二条协会在开展考评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协助考评。
考评组人员应由协会工作人员和协会组建的检查人员库人员担任,亦可根据考评工作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参加考评。
考评组应当由不少于三名的考评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考评组在实施考评过程中,应当遵守《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第二十四条考评实施现场检查。
考评组实施考评过程中,可以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被考评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考评工作:(一)及时全面地提交考评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二)为考评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三)确定专人负责与考评组的联络;(四)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考评组开展工作;(五)如实回答考评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考评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第二十六条协会对考评中发现的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协会组建评审小组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评审小组由专业(专门)委员会代表和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