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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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
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12.25
•【字号】
•【施行日期】1995.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

(1995年12月25日)
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
沪建房(95)第0346号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调整为370元。

其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部分每平方米210元,公建设施部分每平方米120元,商业网点中作为粮油、菜场、煤饼供应部分每平方米40元。

二、住宅建设配套费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征收,并根据住宅配套计划安排使用。

新住宅区商业网点配套面积按3.5%规划要求配置,其中2%的商业网点配套面积包括粮油、菜场、煤饼供应网点部分建成后交由财贸部门安排,按“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不能改变原规划中商业服务性质,所需资金从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中支出;其余1.5%部分可进行出售或出租,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财贸系统要对其加强行业管理,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只能按规划的商业用途使用。

三、住宅建设配套费,作为住宅建设部分配套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市建委的监督。

四、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

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496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496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1.29•【字号】沪财预[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1〕12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在本市2009年收费目录管理规范基础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含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26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收费目录》汇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二级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项目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并对涉及企业的收费在备注栏内以“▲”符号予以特别注明。

三、凡2011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财政”网站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凡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2001年7月15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为了全面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沪府(95)66号文及沪建房(96)0498号文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1、继续实施配套费征收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制度,市局每年分二次下达配套费的征收指标,进一步强化区住宅发展局的职能,将配套费征收工作纳入区住宅局目标考核的内容。

配套费征收继续实行"两级审核、统一征收"的办法,将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作为实施住宅建设全过程、全覆盖管理的有效组成部分。

2、配套费征收采用划量分阶段逐步到位的办法,根据住宅项目的不同规模,具体为:(1)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3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2)超过1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可分三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20%,第二次在主体结构封顶前缴纳5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

3、按照《上海市征收配套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时缴纳配套费的,配套单位不予配套或延缓配套时间,已完成配套的,不予发放《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

凡未按规定进度缴纳配套费的,市、区住宅局应及时发出催交通知单,并征收逾期息。

4、住宅测估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的住宅面积2%以上的(含2%),需全额补交齐配套费后,方可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奉贤区配套费征收

奉贤区配套费征收

一、项目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二、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三、审批依据:
沪建交联〔2011〕405号
四、办事依据:
沪建交联〔2011〕405号
五、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依据:沪建交联〔2011〕405
七、办事程序:
房产商申请,科室受理
八、办事时限:
即时
九、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部门:住宅管理科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443号5楼邮编:201400电话:37596065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十一、监督渠道:
投诉电话:37596077。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23
•【字号】沪建管〔2015〕181号
•【施行日期】2015.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的通知
沪建管〔2015〕18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承担单位精心组织,按计划进度做好定额编制工作,确保编制质量。

并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做好统编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表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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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未缴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以配套费缴纳通知单为准)。

八、本通知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特此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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