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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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涉外旅游企业工作服装和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涉外旅游企业工作服装和工作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涉外旅游企业工作服装和工作餐标准规定》的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标 签】涉外旅游企业,工作服装,工作餐标准规定【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企二﹝1999﹞3号【发文日期】1999-03-23【实施时间】199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95]95号《关于同意上海市旅游局制订本市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标准和涉外旅游饭店职工工作餐标准的批复》执行以来,对本市旅游企业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旅游企业工作服装及工作餐标准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实施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华亭、衡山、东湖四大旅游集团所属的涉外宾馆饭店、国际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免税店和旅游服务公司。

二、关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1.上述集团所属的涉外宾馆饭店可比照相应星级标准列支工作服、洗涤费和工作餐。

工作餐标准为每日1.5餐/每人,每餐10元标准以内,以每月22.5天计算。

2.集团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免税店和旅游服务公司税前列支的项目为工作服和洗涤费,按照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不享受工作餐待遇。

3.上述单位允许税前列支的工作餐,只能在本单位供餐,若以现金或代价券等形式发放工作餐费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可享受有关财政扶持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

4.各单位在费用中支出仪表仪容费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部门所属的涉外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市财税部门核准后,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若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2.13•【字号】沪财行[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附件: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际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火│轮船│飞机│其他交│住宿费限额标准(元)││等级标准│车│││通工具├────┬─────┤│职务│││││一般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一等│一等│按实报│按实│按实│││席│舱位│舱位│销│││││车││││││├────────────────────┼─┼──┼──┼───┼────┼─────┤│国家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沪财预[2014]1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13
【实施日期】2014.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4]121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277号)要求,制定了《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3日
区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依据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27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沪财企[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9]17号)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商务委: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第四条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沪财行[1999]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沪财行[1999]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沪财行[1999]7号)为了规范我市因公出国人员购买国际机票的管理,节约财政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情况,对因公出国机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包括由中央单位组团,地方单位自行购买机票的因公出国人员)及由以上单位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在有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以上出国人员机票实行定点购买。

经研究确定我市因公出国人员机票销售定点单位为:东航延安西路200号东航营业处铜仁路258号东航营业处国航华山路600号国航上海售票处延安西路2067号国航开发中心售票处南航江苏路227号南航上海售票处各定点单位代理购买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机票。

对确因没有中国民航班机的航线,需购买外航机票的,也应由以上指定单位代为办理并向出国人员出具“因公出国人员购买外行机票证明”。

出国人员在定点单位订购国际航线机票时,也应订购国外的联程机票。

二、各级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把关,严格报销制度。

因公出国机票应由派出单位统一到我市确定的因公出国机票定点单位购买。

机票款由购票单位以支票形式付给售票点,不得以现金支付。

在核销报账时,凭购票定点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含代购外航机票按实收价款开具的单据)和机票,到财务部门按专用发票款额据实报销。

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

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附件: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际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火│轮船│飞机│其他交│住宿费限额标准(元)││等级标准│车│││通工具├────┬─────┤│职务│││││一般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一等│一等│按实报│按实│按实│││席│舱位│舱位│销│││││车││││││├────────────────────┼─┼──┼──┼───┼────┼─────┤│国家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被聘│软│二等│普通│按实报│ 80 │ 100 ││任或任命为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席│舱位│舱位│销││││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车│││││││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其余人员│硬│三等│普通│按实报│ 60 │80│││席│舱位│舱位│销│││││车││││││└────────────────────┴─┴──┴──┴───┴────┴─────┘(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沪财行[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本市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2014年3月11日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宾馆、饭店的娱乐业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宾馆、饭店的娱乐业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宾馆、饭店的娱乐业收入恢复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综[2000]3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宾馆、
饭店的娱乐业收入恢复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沪财综[2000]3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和市人民政府《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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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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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
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费,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差旅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郊区县公务活动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行[2016]6号
【发文日期】2016-03-14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好本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

郊区县是指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

二、报销标准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其中,到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

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

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三、审批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定出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
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活动审批单等凭证(包括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参加调研等公务活动对方确认的回执等),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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