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旧对比课件学习)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x2024新版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烟草专卖局将积极受理 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 益。
涉及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
涉及烟草制品的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对于此类行 为,烟草专卖局将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2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许可证种类及申请条件
01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企业,申请条件包括具备法定资格、符合
烟草专卖品生产计划和产业政策等。
02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申请条件包括具备与经营烟草
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
超范围经营
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销售烟草制品的 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对于此类行为,烟草专卖局将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处罚措施
对于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除了上述的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措施外,还可能面临责令停 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严厉的处罚。
审批
经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 颁发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公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 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许可证变更、延续与注销
变更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 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 续。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培训课件

调查取证——方法(二)
➢ 查阅、复制权:
出示协助调查函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等文件资料
尽量收集原始证据,复印件应由原件持有人签名确认
➢ 提取物证:
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尽量收集原物,可以抽样提取
12号令的修改:指定管辖的情形增加;应由上级 管辖的案件不能移送给下级查处 同时,取消了上级交办管辖的规定。
可编辑课件
案件移送的程序
审查
审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管辖权限
提出移送书面报告
认为应移送的,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 专卖执法人员提出移送书面报告,报经
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技巧
及时作出决定。需要研究决定的,可以召开 负责人审核批准 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案;决定不移送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要件:当事人 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 种类、罚款数额、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 途径等
➢(当场行政处罚文书应统一编号,当场签
收)
可编辑课件
立案
➢ 案源主要有四种:自查、举报、移送、上级交办 (指定)
➢ 立案期限:收到材料后7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 延长立案期限,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证据的法定种类(7种):书证;物证;询问 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 检查笔录(证明力由大到小)
(证据的法理种类:言词与实物证据、原始与传 来证据、直接与间接证据)
法律文书:询问可编笔辑课件录、检查笔录等
证据收集的有关问题
➢见证人的资格 其他行政机关(工商、公安)执法人员能否
为见证人?
➢海关:走私烟草专卖品
➢公安机关: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的 行为;涉嫌犯罪的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培训课件

法律框架和原则
该规定主要基于烟草专卖法和行政处罚法,涵盖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裁量权 和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它强调了法律适用、公正、程序正当性和法定权益 保障。
处罚程序的流程
1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材
听证审理
2
料。
开展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证人
证言。
3
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作出行政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规》培训课件
了解《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的培训课件。本课程将介绍法律框架和原 则、处罚程序的流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并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加深理 解。最后总结课程并解答问题。
什么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是指统一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和原则。它旨在确保处罚程序公平、 合法,并且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和标准。
申诉复核
4
复
核。
5
执行与结案
行政机关执行处罚决定,并完成结案程 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
警告
对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行政拘留
对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罚款
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影响,处以相应金额的罚 款。
吊销许可证
对严重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的机构吊销许可证。
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加深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的理解和应用。涉及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 处罚措施。
课程总结和问题解答
总结《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的重要内容,并为学员提供机会进行问题 解答和讨论。
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

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由工信部修订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为大家解读此规定。
方法是按章进行,梳理程序,提示要点。
一、新旧令的区别1、发布时间不同新:2019,旧:98。
98年前后,我国行政处罚法(96)、行政复议法(9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相继出台,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时限、救济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3号令的内容与新的行政法规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管辖权协商、听证标准、复议时限等,需要修改,以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
2、发布主体不同新:工业信息化部,旧:国家烟草专卖局。
《立法法》(2000年)发布后,行政规章的立法权设在国务院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无权对外发布行政规章,原国家局的3个令经修改后,相继于02年(2号令准运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31号发布、07年(1号令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51号令发布、10年(3号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信息化部12号令发布。
3、结构体例不同新:旧: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立案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立案第五章处罚决定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七章行政复议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八章处罚的执行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4、内容的不同新旧对照,新令体例按《处罚法》体例修改,按程序分类,一目了然。
删除了行政复议专章(因复议事项有《复议法》专门规定);增加了审查、执法监督专章,单设了法律责任一章。
由此增删可见,新令更加注重程序的区别(三类程序不可混淆,要严格区分三类程序的适用标准、时限及办案程序),更加强调办案的审查(设立专门部门、专人),更加强调执法监督(同级、层级),更加强调法律责任(旧令一条规定,新令六条规定)。
二、内容解读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处罚原则(第三条),救济途径(第5条):陈述、申辩,复议、诉讼。
烟草培训——烟草专卖法培训pptPPT课件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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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 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赂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贪污贿赂罪” 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 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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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下位法不需要随之变更
在烟草专卖法的下位法中没有引用或者涉 及这次烟草专卖法修改的五个条款,因此 既不影响下位法的执行,也无需对属于下 位法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三个行 政规章再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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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一部分2020313为了有效解决新旧法律冲突问题200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59件国家法律中涉及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相关规定统一进行了集中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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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烟草专卖法》修改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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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烟草专卖体制不受影响
这次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主要是调整与 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冲突的部分规定内容, 丝毫不影响国家继续实行烟草专卖制度, 也不会影响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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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谢 谢!
结构体例不同
旧规定 新规定
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管辖 管辖
立案
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调查取证 处罚决定
调查取证
审查和决定 审查和决定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复议 执法监督 处罚的执行 法律责任 附则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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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 五 )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 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 第二条的规定 ” 改为 “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 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订后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 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 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 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修订前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 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 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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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删除了: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处罚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新增) 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原则)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的
需要,2010年1月21日,国家局对烟草专卖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再次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12号 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首次 将程序规定上升为规章,这就是我们今后查处涉 烟案件所要遵守的基本的程序规定。
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9章76 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员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行政处罚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新增)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删除了第6条,该条内容在第7章予以修订充 实。
第二章 管 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新旧对照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演变过程
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方
法、步骤、顺序和时限。国家局一向重视行政执 法程序建设,先后颁布了一大批规定,对烟草专 卖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范。
仅从行政处罚程序来看,早在1988年5月2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印发了《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 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 1995年3月20日又 以国烟法[1995]第7号文件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共8章58条,对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程序 合法性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人和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三公原则)
在删除原3、4、5条基础上新增该条内容
第四条(救济途径)(新增)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 处罚,享有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管辖,只移送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见第12条第1款)
(新增)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第六条(管辖机关—地域管辖) 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原第7条,未修 改)
释:违法行为发生地,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广义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 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了实施 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而狭义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仅指违法行为实施地,不 包括其他地方。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烟草 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原规定:为保障和监督烟草
《行政处罚法》出台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和《行政处罚法》 相适应,国家局对[1995]第7号文件进行修订,于 1998年9月2日,以3号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共9章71条。3号令颁布实施10多 年来,对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 行政,建设法治烟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12 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 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 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 号)同时废止。
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新增)。(查处改为 管辖)
第十二条(案件移送—移送管辖)(新增)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 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 机关。--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积极的管辖争议--共同管辖)
(修改)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
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原 规定: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
(删去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消极的管辖争议)(修改) 烟
第十条(管辖权转移) (修改) 上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删去了: “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 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部分)
(新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
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指定管辖) (修改) 有管
第七条(管辖权的层级划分—级别管辖)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 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
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原规定:重大、
复杂,本条只有该款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