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案件查办制度

阳江市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必须遵循依法行政、责任效率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查办案件必须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予以查办:(一)不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签订购销合同,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所需烟草专卖品的;(二)不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销售卷烟。
卷烟没有做到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违反价格规定销售;将卷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三)不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卷烟(没有条码和运输过程中条码磨损的卷烟除外)入库未经扫码,虚假确认的;(四)拆单销售、货源分配显失公平、虚假访销配送的;(五)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市局管辖下列案件:(一)同级卷烟经营部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二)上级交办的案件;(三)各县(市)卷烟经营企业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
五、各县(市)局管辖的案件:(一)同级卷烟经营部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上级交办的案件。
六、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查办工作,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室具体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理、上报审批、归档等工作。
实行调查和审查分离的办案制度。
七、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对举报信息,应做好记录,并依程序予以查处。
八、检查中发现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立案调查的建议逐级报请领导审批。
九、上级交办或移送管辖的案件,下级必须立案,并应在接受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调查取证。
十、调查取证必须有2名以上的调查人员方可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相关企业或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二)要求相关企业或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三)查阅、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烟草专卖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移交制度

XX县烟草专卖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移交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工作,确保内管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业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纪律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条县局成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专卖科、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专卖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专卖管理科科长担任,具体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第四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工作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制度、纪律、程序进行。
针对XX营销部、配送站的案件由XX县烟草专卖公司负责受理,并接受市局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案件,要严格依法查找线索、收集证据,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将查处结果向全市通报。
第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XX县烟草专卖公司。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件查处制度

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严肃行业自律,及时、准确查处单位内部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促进企业规范运行,根据《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是指对行业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及行业内企业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案件查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行业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理、处理得当。
第四条案件查处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被涉案人员进行询问;(二)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三)对被监督企业(部门)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五条本单位各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并如实回答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提供材料及数据的义务,若不能提供日常业务进行过程中所应当留下的材料及数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及后果。
第六条经立案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终结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本局领导同意,延长1个月,如仍无法按期完成,经本局领导同意,可以继续延期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案件查处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案件调查处理终结,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完整存档,不得损毁、遗失。
第八条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查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情况,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查处人员应当将收集的各类信息按轻重缓急分类后及时上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领导小组。
第九条县级局发现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市局;市局发现5万元以上的内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要在48小时内报区局,并按区局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条案件查处人员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
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
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涉烟违法案件联动协查工作制度.doc

涉烟违法案件联动协查工作制度1
涉烟违法案件联动协查工作制度
为增强全县烟草市场治理工作的综合指挥协调能力,提高烟草市场监管协作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制定本制度。
一、联动协查工作范围
(一)根据市、县打击非法“三烟”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安排,开展统一执法和协查行动。
(二)根据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开展统一执法和协查行动及各类市场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三)根据烟草市场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执法行动。
二、联动协查工作组织机构
为满足联动稽查工作的需要,成立如下工作机构:
(一)县“三烟”办各成员单位要成立以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烟草专卖执法联动协查工作组。
(二)成立山东县烟草专卖稽查机动中队。
由县烟草专卖局抽调4名稽查员、配备1辆执法车辆,组成机动稽查中队。
三、联动协查工作要求
(一)县“三烟”办各成员单位的烟草专卖执法联动协
查工作组,应配备相应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并具体负责全县烟草市场执法协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配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
(二)县烟草专卖稽查机动中队,按照“守土管理与机动打击”相结合的原则,除在本辖区内开展日常市场稽查外,还将根据上级部门的指挥,参加统一执法和行动。
(三)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或参与重大行动时,接到命令后各联动协查工作组及机动中队要立即集结,确保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听从进一步指挥和调度。
(四)对上级指挥部门安排的协查工作反应不及时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其情节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卷烟(物品)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卷烟。
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收集的各类证据资料、物品(包括卷烟违法经营活动中的运输、通讯工具等)、抽样取证物品、罚没物品,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本局处理的其它证据、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或经保全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其他物证、物品及接收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卷烟(物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设在专卖科,组长由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担任,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管理小组负责涉案卷烟(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仓库,建立管理台账。
仓库管理员具体负责专卖涉案卷烟(物品)入库、保管、维护及出库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涉案物品管理流程,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全出入库登记手续。
管理工作程序第五条涉案卷烟(物品)应根据相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发现票据与实物不符,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涉案卷烟(物品)的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有关单据,其它执法机关凭《案件移送函》复印件、《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向仓库管理员进行实物交接。
仓库管理员在收到涉案卷烟(物品)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入库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向移交部门出具《卷烟入库单》并由经办者和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涉案卷烟(物品)入库后,应分类存放,并对入库的物品加贴显著标志,建立库存物品档案。
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按品名登记《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卡》、《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帐》,实行一案一卡、总帐管理的管理模式,每一批次的涉案卷烟(物品)要有据可溯可查。
xx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xx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的一套科学、规范的取证措施和程序。
该制度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时应当遵循的方法和要求,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的必要性1.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烟草专卖行业属于特定行业,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能够阻断烟草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公平公正执法: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执法过程中的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行为。
3.保护合法权益:规范取证程序,有效保护烟草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无理扣押、随意搜查等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必须依法进行,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越权、滥权。
2.公正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公正、中立、客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证据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必须依据证据,采取合法、有效的获取证据方法,不得凭空臆断或凭个人意愿进行执法调查。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1.立案调查程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前,必须依法立案,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立案程序包括接受举报、登记立案、进行初步调查等。
2.举证负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时,举证负担应当明确,执法人员有义务向被调查人提供证据,同时被调查人也有协助提供证据的义务。
3.取证程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采取询问、调取相关记录、查封扣押、检验取样等手段获取证据。
取证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证据规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合法、真实、相对充分,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5.查封扣押程序:在必要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对烟草专卖活动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查封扣押,但必须遵循合法程序,并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清单登记和封存。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

内管案件 查办流程
2
第二章 内部案件的查处
两烟违规生产经 营案件产生原因
2
生产原因: 不熟悉两烟生产经营流程 不正确的政绩观 个人、小团体私欲
处理措施: 查处、教育培训 查处 严格查处
P A R T 涉烟违规经营案件情报分析
3
第三章 案件情报分析
概念和意义
3
概念
涉烟违规经营情报分析是指为提供决策依据 ,打击和预防涉烟违规经营,涉烟情报工作人 员或办案人员对与涉烟违规经营有关的情报资 料间的关系进行发现和深入理解的活动。
第四章 涉烟案件调查
调查取证方案的 内容
4
调查取证方案的内容
•对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抓住已经揭示的主要线索,从违法行为的起 始阶段查起。 •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应找出以被调查人为中心的重要情节线索环链,注意 选择突破口,或以能反映违法事实为特征的突出资料为依据,选择关键人物 、关键问题重点突破或先扫清外围,从主要突破口涉及的外围线索中选择那 些与被调查人之间关系密切,对被调查人依赖性较小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 •对根据群众举报的,调查取证初始阶段可把主要精力放在证实举报人的举 报材料上。
第二章 内部案件的查处
省局要求
2
(一)对烟草商业企业涉嫌内部违法违规的线索,由省局组织查处;对 个人涉嫌内部违法违规的线索,由市州局组织地、县两级专卖内管人员 进行查处。 (二)对卷烟生产点涉嫌内部违法违规的线索,由省局会同贵州中烟工 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查处;个人涉嫌内部违法违规的线索,由省局会同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或移交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查处。
第四章 涉烟案件调查
调查取证方案的 制订
4
明确违法案件类型 •烟草制品; •烟机设备; •烟用丝束、滤嘴棒等辅料 核实和分析案情 •核实情报信息,辨别真伪; •分析案情,掌握生产场所位置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检查的关 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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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
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
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二条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需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人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请求回避等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证人在场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四条询问内容应当针对违法行为展开,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事件经过、违法物品等情节进行询问。
询问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
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按手印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五条一般程序案件涉案卷烟必须抽样送检,执法人员应当,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有二名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说明理由。
抽取的试样应当在二日内全数邮寄送至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测)站。
具体抽样事由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鉴别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违法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规定》(试行)执行,出具涉案物品核价表。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期间,执法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过程以及其他取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取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其他视听资料。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入卷。
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通过调查亦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依本节规定提取相关证据,由见证人签字确认。
对于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应当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三十日内当事人未前来接受处理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终结案件调查。
通告、公告应当在案发地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发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
限为三十日,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计算。
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承办人员可以提出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申请,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取证期限原则上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的案件,证据收集充分后,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经过,并根据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调查终结。
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的,应当制作完成包括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将案件提交给法规部门审核。
第二节简易案件行政处罚制度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二十五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共同作出,并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边远地域)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制度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第三十条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报本级局负责人重新审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节行政处罚送达制度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节行政案件救济、处理途径(罚缴分离制度)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