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案件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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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工作制度

案件受理工作制度

案件受理工作制度一、总则案件受理工作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审查、登记、立案、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受理范围1. 民事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等发生的纠纷。

2. 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

3. 行政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4.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三、案件受理程序1. 提交诉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审查诉状: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对诉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审判人员。

立案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

4. 送达:人民法院应当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 答辩: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6. 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确保双方均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证据和质证。

7.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8. 裁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确保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案件登记1.案件登记是案件管理的第一步,案件受理的先决条件。

案件登记的目的是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案件登记的内容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3.案件登记人员在登记时应认真核实案件相关信息,确保登记的准确性。

4.案件登记应及时进行,不得拖延,确保案件信息的及时性。

第三章案件分类1.案件分类是案件管理的基础,通过分类可以统一案件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2.案件分类应根据案件的性质、责任主体以及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3.案件分类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划分或混淆分类。

第四章案件分发1.案件分发是指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工作人员或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案件分发应根据案件性质、工作负荷、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3.案件分发应及时、准确地进行,确保案件的高效办理。

第五章案件调查1.案件调查是侦查部门对案件进行深入核查和取证的过程。

2.案件调查应立案后及时展开,按照调查计划和要求进行工作。

3.案件调查应注重法律手段的运用,确保案件取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案件调查应及时、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研判。

第六章案件处理1.案件处理是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对案件进行结案、减轻、警告等处理。

2.案件处理应合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案件处理应及时进行,确保案件被妥善处理。

第七章案件归档1.案件归档是指将案件相关材料、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和保存的过程。

2.案件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案件归档应注明案件的编号、归档日期等基本信息,方便查询和查阅。

第八章责任追究1.案件管理人员应对案件管理工作负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工作。

2.对于违反工作制度或相关规定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公正和严肃的案件管理。

专案办理规章制度

专案办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案办理工作,提高专案办理效率,确保专案办理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办理各类专案工作。

第三条专案办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办理专案。

(二)公开透明:专案办理过程公开,接受监督。

(三)公正公平:对专案办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应公正、公平处理。

(四)保密原则:专案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

(五)效率原则:提高专案办理效率,确保专案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专案办理程序第四条专案办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立案阶段:根据案件线索,经部门领导批准,成立专案组,明确专案组成员和职责。

(二)侦查阶段: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固定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三)调查阶段:对案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案件背景和关联情况。

(四)处理阶段: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

(五)结案阶段:案件处理完毕,专案组向领导汇报,结案归档。

第五条专案办理过程中,专案组成员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确保专案办理合法合规。

(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提高专案办理效率。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案件秘密。

(四)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

第三章专案办理监督第六条专案办理过程中,应接受以下监督:(一)上级部门监督:上级部门对专案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内部监督:部门内部设立专案办理监督小组,对专案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专案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专案办理监督内容包括:(一)专案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专案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案办理结果是否公正、公平。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专案办理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

刑事案件办理规章制度范本

刑事案件办理规章制度范本

刑事案件办理规章制度范本《刑事案件办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案件受理1. 接到刑事案件报警或举报后,应立即受理并登记案件信息,确定作案时间、地点、嫌疑人等相关情况。

2. 对于现场勘查的刑事案件,应由专门人员进行勘查,认真查找受害人遗失的物品、留下的痕迹等证据。

3. 对于接到的报警或举报,应及时调查取证,完成初步调查程序,确定案件性质和触法情节。

二、调查取证1. 对于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应依法传唤、询问、收集相关证据。

对于需要扣押的证据物品,应当进行清点、封存,并办理相关手续。

2. 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取得相应批准,并妥善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 对于需要进行法医鉴定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委托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重要证据。

三、审查逮捕1.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人,应及时审查逮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妥善保障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

2. 审查逮捕时,应完整收集证据,确保逮捕的合法性,防止滥用逮捕权力。

四、侦查完结1. 在侦查完结时,应编制侦查报告,对所掌握的证据和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详细陈述,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2. 对于无法侦破的案件,应及时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并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五、起诉审查1.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交完整的起诉材料。

2. 起诉审查时,应确保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六、庭审程序1. 庭审程序应依法进行,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妥善保护和处理。

2. 庭审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七、判决执行1. 根据法院的判决,依法依规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进行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请示处理,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八、监督检查1. 对于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失职失责等问题,应当及时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2. 对于刑事案件办理中的经验做法、优秀检查,应当及时总结、归纳和推广。

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有哪些

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有哪些

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有哪些
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处理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规定案件处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案件受理和登记规定:规定案件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确保案件受理工作有序进行,避免因不规范受理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三、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规定:规定案件调查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明确证据的收集、保
存和分析流程,确保案件调查工作严密、全面。

四、案件审理和裁决规定:规定案件审理的程序、法律适用和裁决方式,确保审理过程公正、严谨、合法。

五、案件执行和监督规定:规定案件执行的程序、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确保裁决的有效
执行和监督。

六、案件监督和评估规定:规定案件处理工作的监督、评估机制和效果评估标准,确保案
件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案件处理工作的保密和安全规定:规定案件处理工作的保密制度和安全措施,确保案
件资料和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以上述规章制度为基础,案件处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案件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案件处理机
构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定的规章制度,如紧急案件处理规定、特殊案件处理规
定等,以应对特殊情况和需求。

总的来说,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对案件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推
动司法公正和案件解决的重要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效保障案件处理工
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确保司法公正得到有效实现。

案件办理规章制度

案件办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办理工作,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

第三条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状、自诉状、申诉状等材料。

第五条接收案件材料时,应当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案件办理程序第七条案件办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理、执行、结案等环节。

第八条立案: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立案。

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调查: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十条审理:审理案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提出证据和辩论。

第十一条执行: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当依法执行判决、裁定。

第十二条结案: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结案。

结案时,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

四、案件办理要求第十三条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案件办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五条案件办理人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案件秘密。

第十六条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对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监督内容包括:(一)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二)案件办理期限是否合理;(三)案件办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对案件办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水平;(二)职业道德;(三)工作态度;(四)案件办理质量。

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制度

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制度

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案件受理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刑事案件,并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2.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三、侦查工作1. 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固定、提取证据,保护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查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2. 侦查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和同案犯的情况。

3. 侦查人员应当制作侦查文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告知被采取措施的人员及其家属。

四、审查起诉1.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起诉。

2.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

3.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五、审判工作1.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刑事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

六、执行刑罚1.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执行机关。

2.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保障刑罚的实施。

3.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案件办理期限1. 刑事案件办理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八、案件质量保障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确保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 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文(4篇)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文(4篇)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公司的案件管理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和高效完成,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人员执行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案件管理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对各类案件进行调查、跟进和管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登记、案件调查、证据收集、跟踪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保密严密、高效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总经理负责整体案件管理工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案件登记第六条案件登记是案件管理工作的第一步,负责记录案件基本信息。

第七条案件登记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 案件名称:案件的名称和编号。

2. 案件来源:案件的来源,包括内部发现和外部反映。

3. 案件类型:案件的性质和类别。

4. 当事人信息:包括涉案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5. 案发时间: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

6. 登记人:登记案件的人员姓名和工号。

第八条案件登记表应及时更新,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九条案件调查是案件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负责收集并确认案件的相关证据。

第十条案件调查应包括以下步骤:1. 制定调查计划: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

2. 调查取证:采取合法、合理的方法,收集和保存案件相关证据。

3. 调查讯问: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调查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4. 调查报告:将案件调查的结果、分析和结论等,整理成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第四章跟踪处理第十二条跟踪处理是案件管理工作的最后一步,负责监督案件进展和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跟踪处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案件进展:跟踪案件的处理进展,定期向上级报告。

2. 处理措施: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案件结案:及时汇总案件的处理结果,形成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跟踪处理应及时有效,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和彻底解决。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五条总经理对整体案件管理工作负总责,案件管理部门对具体案件管理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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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传唤。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

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

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

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

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

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要求(或不要求)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告知其三日内提出,办案单位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后,应在三日内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材料转交法制部门。

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可以宣布裁决。

当事人在告知权利记录中不要求听证的,不受三日听证期限的限制,可以宣布裁决。

对不享有听证权利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已人已知道,有(无)异议,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6、裁决。

承办单位将案件材料连同治安处罚呈批表一式二份(拘留处罚一式三份及告知权利记录)送治安科审查,后送法制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宣布裁决时应告知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六十日内向市公安局或县政府申请复议。

7、执行。

对治安拘留处罚的,应告诉被处罚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办案单位必须将治安处罚呈批表及执行拘留通知书送给拘留所。

对裁决拘留而申请复议的,应告知被处罚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治安、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按规定到财务部门交纳担保金后,由法制科开具暂缓执行通知书。

对罚款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交清罚款,愈期不缴纳的,可以呈批予以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对裁决没收的违禁品统一上交县局治安科,由治安科开具没收实物单据。

8、治安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结。

本制度由督察队、法制科、治安科监督实施。

刑事案件办理制度(一)受案1、责任单位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指派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完成受案工作,或指定有关部门完成受案工作;对于不属于责任单位管辖的案件,接受后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2、承办人A、承办人B对受案情况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报案材料报送副大队长或大队长审批。

(二)立案、不予立案1、立案程序。

立案前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责任单位管辖的,由责任单位依法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公安局主管局长审批后,立案侦查。

2、不予立案。

经过立案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由责任单位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受案材料,经公安局主管局长批准,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3、控告人、被害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措施。

控告人对责任单位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向绥化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绥化市公安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据此要求县级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局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要求立案的,公安局应当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4、回避。

在立案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承办人A、承办人B可以申请回避,责任单位对符合回避制度的应立即决定回避,对不符合回避制度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申请复议一次。

青冈县公安局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采取侦查措施1、追缉堵截。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追缉堵截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卡点设置数量、位置、具体责任单位,配备拦截措施。

2、通缉通报。

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在我省内及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发布通缉令。

3、调查访问。

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必须由承办人A、承办人B 共同进行。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要求证人、被害人到责任单位接受询问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并送达被询问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应当在《询问笔录》末尾签名或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

4、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侦查实验应当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5、辨认。

对因案件侦办工作需要组织辨认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辨认应当在承办人A、承办人B的主持下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辨认过程中,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对辨认过程和结果予以见证,侦查人员不得向辨认人暗示,也不得诱使辨认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志进行辨认。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辨认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应由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辨认人还应捺指印。

6、搜查。

对因案件侦办工作需要搜查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执行搜查必须由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进行,向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出示《搜查证》,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和见证人在场。

搜查应当当场制作《搜查笔录》;需要扣押物品的,应填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应当在笔录和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7、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查询或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应当分别制作制作《呈请查询存款、汇款报告书》、《呈请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签发《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要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

对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主动解除冻结。

8、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调取证据前,承办人应当制作《呈请调取证据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

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可以强制扣押。

执行扣押由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进行。

9、鉴定。

需要对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进行鉴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呈请鉴定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鉴定聘请书》。

承办单位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局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鉴定的,应待伤情稳定后即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2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3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10、盘问、检查。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侦查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时,应由两名以上侦查员进行。

经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的,可以带至就近的派出所,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四)破案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破获案件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拘传。

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由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进行。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留。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将《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1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需要延长拘留期限额,承办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及羁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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