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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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一)

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一)

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一)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背景介绍•泰康保险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大型综合保险公司;•泰康意外险是泰康保险的一款特色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泰康意外险的险种众多,各有不同的保障属性;•泰康意外险在出险后的赔付标准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泰康意外险对于不同的险种,在赔付标准上存在差异。

以下是泰康意外险的常见险种和赔付标准:1. 意外医疗险•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手术、康复等费用;•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赔付;•赔付比例:意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通常为90%~100%;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的险种和保额进行区分;手术费用按照手术复杂度进行赔付。

2. 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单约定,向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赔付因意外身故、高残、失明、双耳失聪等所产生的一次性赔偿金;•赔付标准与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险种和保额有关。

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残疾或者其他险种约定情形后,按照保单约定的赔付标准和费用范围向医疗机构直接支付有关费用;•赔偿标准和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险种和保额有关。

结语以上是泰康意外险的常见险种和赔付标准介绍。

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该了解自己的需求和保险险种属性,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同时,在理解赔付标准时,也要详细查看保险条款和说明书,确保自己对保险条款和赔付标准有充分的了解。

如何避免影响赔付的情况出现为了避免在出现意外时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购买保险时,认真填写保单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避免填报虚假信息;2.在使用保险时,按照保险条款和约定使用保险,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法律法规;3.在理赔过程中,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提供资料和信息,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材料;4.定期审核自己的保险情况,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和保障范围。

只有在了解自己的保险产品和保障范围的前提下,遵循保险条款和使用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并积极配合理赔,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团体补充工伤保险条款

团体补充工伤保险条款

团体补充工伤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员工,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占投保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并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l6180-1996)的规定,经保险人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本人月工资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给付倍数由投保人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与保险人协商后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任何由于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导致的职业病;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九、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既往疾病;十一、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通过)中第十五条中所列视同工伤的情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围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工伤团体意外险条款

工伤团体意外险条款

工伤团体意外险条款
工伤团体意外险条款是指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付的保险产品。

该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保险条款明确了被保险人的范围和条件。

被保险人通常是被雇佣或受雇于某个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兼职员工等。

保险合同中会详细说明被保险人的条件和限制,例如是否需要年满18岁、是否为中国公民等。

其次,该保险条款规定了意外伤害的范围和条件。

意外伤害通常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例如工业事故、机器故障、高处坠落等。

如果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内因以上原因导致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伤害的程度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三,该保险条款明确了赔偿金额和方式。

赔偿金额通常以一定比例计算,例如按照被保险人的收入和工龄来确定。

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具体的计算公式和赔偿比例。

赔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选择按照一定的分期方式支付。

第四,该保险条款规定了赔偿的限制和排除。

保险合同通常会列出一些特殊情况下不予赔偿的情况,例如被保险人正在酒后驾车或参与赌博活动时发生的意外等。

此外,对于一些特别高风险的行业或职业,保险公司可能会增加一些额外的限制和条件。

最后,该保险条款还包括了一些其他的条款和权益。

例如,在工伤团体意外险中可能还包括一些丧葬费用、住院津贴等相关权益,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总的来说,工伤团体意外险条款是一种为雇佣人群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其条款内容主要包括被保险人范围、意外伤害定义、赔偿金额和方式、赔偿的限制和排除、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等内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效力及申明该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双方均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的是投保人所确立的参保人员,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名单中的所有参保人员。

投保人需提供真实、完整且准确的被保险人名单,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二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起期和止期为准。

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被保险人提出取消保险,否则保险合同期间内不得取消保险。

保险合同终止后,再次参保需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金给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将承担相应的保险给付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给付金额的决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条保险费缴纳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及缴纳方式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如保险费未及时缴纳,则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意外伤害定义本保险将意外伤害定义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的、非本意且被外界物体或因突发的、非本意而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

具体威胁因素、伤害情形及保障范围将在附录中规定。

第六条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住院补贴、残疾赔偿金及身故赔偿金承担给付责任。

具体给付标准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保险赔付限额本保险合同将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设定保险赔付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赔付限额及保障项目。

不同保险赔付限额和保障项目的详细说明将在保险合同中提供。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定义在本合同中,“我们”或“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出单机构,即保险公司;“您”或“被保险人”指与我们签订了本合同并缴纳了保险费用的企业、团体或个人。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伤残、猝死或留下残疾,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但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可自动续约。

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商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每年应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6. 保险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被保险人知ingly参与犯罪活动;•被保险人在酒后驾车、醉酒斗殴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中导致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非法活动、危险性运动或战争等事件中导致的意外伤害。

7. 保险理赔流程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并导致身故、伤残、猝死或留下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应尽快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并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院出具的损伤估价表;•与事故相关联的警察局报告;•财产损失的权威确认书。

保险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尽快开始理赔程序。

如果保险人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并向被保险人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材料。

8. 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想要变更或终止保险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协商处理。

9.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变更和终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1)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千元,最高为五千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躯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躯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缘故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动;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按照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不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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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 ...............2.2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条件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6.3 被保险人变动6.4 合同内容变更6.5 联系方式变更6.6 争议处理7.释义7.1 工伤保险7.2 工伤7.3 当地7.4 既往工伤7.5 有效身份证件7.6 未满期净保险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条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且已参加工伤保险(见7.1)的投保单位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名单附于本合同中。

2. 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各被保险人名下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伤(见7.2)致残,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五级至十级范围内,并符合当地(见7.3)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条件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该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 本公司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该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的既往工伤(见7.4)。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5);(3) 被保险人工伤事故申报表(本资料可为复印件);(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认定书;(5)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待遇偿付核定书;(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5. 合同解除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1) 本合同;(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人数计算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6)。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3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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