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WTO案
近年国际贸易案例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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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中美入世谈判:死局下的惊天逆转

中美入世谈判:死局下的惊天逆转1999年,中美之间为入世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博弈,双方都认为自己处于有利地位,在博弈的过程中互不相让。
然而,就在博弈即将失败的关键时刻,中国方面采取了一项惊人的策略,最终使得中美入世问题得以解决。
当时,中国和美国关于入世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准入问题,另一个是知识产权问题。
对于中国而言,市场准入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因为入世意味着中国的市场必须向外国商品开放,这就会给本国的实体经济带来很大的挑战。
因此,在谈判过程中,中国一直试图争取更长的过渡期,在吸收外来商品冲击的同时,逐步建立起自己的产业链,以确保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知识产权问题,则是美国在谈判中最为关心的问题。
因为中国一直被指责侵犯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这会给美国的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
因此,美国一直在坚持要求中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
在谈判进行到最后的阶段,中国和美国都陷入了僵局。
美国认为中国未能承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并且对市场准入问题所提出的要求仍然不够具体。
而中国方面则认为美国要求过于苛刻,不符合中国的利益。
在这个关键时刻,中国方面采取了一项惊人的策略——它让经济学家在北京举行了一场研讨会,邀请了早已认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知名经济学家来参加。
这次会议让中国得以证明自己对市场准入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的承诺是可行的和可信的。
这使得中国终于得到了美国方面的认可,并且双方最终达成了一项协议,确定了中国的入世条件。
事实上,中国的这项策略借鉴了美国的一项经典策略,即在国际组织中利用经济学家的影响力来争取利益。
美国一直以来都在国际组织中发挥着这样的作用,它通过影响一些知名经济学家来影响国际组织的决策,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
中国的这项策略在入世问题谈判中得到了成功,它彻底改变了谈判的局面,并且确保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中国的入世,对中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而这项惊人的逆转,也成为了中美入世谈判中的经典案例,成为了国际谈判中的一个经典策略。
WTO对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作出终裁

根据美 国国际 贸易委 员会的最新 数 据 ,2 0 0 8年 美 国从 中 国进 口的油
调 查 机 关 初步 认 定 原 产 于 美 国
量
_ 翔 霜 菊 0 广i 百 1
井管产 品金 额约 达 2 亿 美元 。这是 8 迄 今 美 国 对 中 国发 起 的 最 大 案 值 的 贸
征 收 反 倾销 税 。 美 国 商 务 部 发 表 声 明
说 ,将 对 4家 中 国生 产 商 和 出 口商 的
和 俄 罗 斯 的 进 口取 向 电 工 钢 存 在 倾 销 ,原 产 于 美 国 的 进 I取 向电 工 钢 存 : 1 在 补 贴 , 中 国 国 内 取 向 电 工 钢 产 业 受 到 了 实 质 损 害 ,而 且 倾 销 、 补 贴
有 违世 贸组 织 中相 关 规 定 。
步 裁定。 商 务部 公平 贸易局 负责 人表 示 ,
这 是 中 国 首 次 对 进 口产 品 进 行 反 补
月3 0日作 出终裁 ,决 定对 从 中国进
口 的 油 井 管 征 收 l .6 一 l .8 03 % 5 7 %
的反补贴税。中 国商务部一直就美国
钢 格 栅 板 征 收 1 .6 的 反 倾 销 税 , 43 % 对 其 他 中 国 生 产 商和 出 I商 的 钢格 栅 : I
国对中国输 美轮胎采取的特保措施。
在 世 贸 组 织 争 端 解决 机 构 当 天 召
板 征 收 15 1 % 的反 倾销 税 。声 明 4 .8
说 ,2 0 年 中 国 向 美 国 出 口的 钢 格 08 栅板约为 97 美元 。 00万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对 中 国油井管征收反补贴税
美 国 国 际 贸 易委 员会 2 0 0 9年 1 2
中美入世谈判:死局下的惊天逆转

中美入世谈判:死局下的惊天逆转1999年世纪末,中美之间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但是陷入了僵局。
当时,美国政府和一些美国企业对中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中国进一步放开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并改善对外贸易的透明度。
但中国认为这些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自己的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决定通过一项大胆的行动来改变谈判的局面:向世界贸易组织递交了一份新的加入申请。
这份申请明确表明中国将接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则,与此同时,中国也要求向世贸组织提交有关其他成员贸易歧视和针对中国的行为的申诉,这些申诉包括美国政府和企业对中国出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等等。
这一举措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国政府的这份新申请被视为一堵墙,使原本协商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美国此前对中国强硬的立场被迫重新考虑,不得不在谈判桌上展开新的议程。
中国政府此时采取的策略是非常高明的。
一方面,通过新申请表明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心和诚意,同时也表明自己已经准备好接受世贸组织的规则。
另一方面,向世贸组织提出有关其他成员贸易歧视和针对中国的行为的申诉,则是要通过申诉的方式来让其他成员了解到自己所面对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从而争取更多的支持。
美国政府最终接受了中国政府的要求,并在12月份同意与中国加快谈判。
此后,中美双方加班加点进行了长达两周的谈判,在经历了多次曲折和波折后,双方于2000年11月达成了有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最终协议。
这项协议不仅打破了中美双方的僵局,也给了世贸组织历史上最大的一个成员国的加入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并不平稳,中国也付出了不少的代价。
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不得不做出让步,包括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妥协。
但是,对于中国来说,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可以让自己更加融入全球化的经济体系中,从而加速自己的现代化进程,提升自己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
中美入世谈判:死局下的惊天逆转

中美入世谈判:死局下的惊天逆转1999年末,中国和美国正式宣布签署了入世协议,结束了15年的谈判。
这一谈判过程可谓是波澜壮阔,是中美两国之间长达15年的角力与较量,更是一场关乎国家未来发展的博弈。
在这场“死局”下的谈判过程中,双方不断在各自的立场上寻求平衡,最终达成了双赢的局面。
这场中美入世谈判,不仅是一次经济博弈,更是一次政治、文化、价值观等多方面的交锋。
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双方的长期努力与妥协,才最终实现了惊人的逆转。
一、中美入世谈判的历程1999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宣布同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与各成员国签署了入世协议。
这一决定被视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也标志着中国经济走向了一个新的台阶。
而在此之前,中国与美国在入世问题上进行了长达15年的谈判。
1994年,中国与美国开始第一次入世谈判。
但是双方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业开放等方面存在分歧,谈判陷入僵局。
随后的几年间,双方多次举行谈判,但依然未能达成一致。
双方在农业补贴、外资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上都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直到1999年,中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开放的举措,向外界释放了积极的开放信号。
美国政府也对中国的改革举措表示了肯定,双方在此基础上重新展开了入世谈判。
经过数轮长时间的谈判,中美双方最终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业开放等关键问题上取得了共识,达成了入世协议。
从最开始的分歧重重到最后的共识达成,这一过程可谓是一场波澜壮阔的角力与较量。
中美双方在博弈中相互斗智斗勇,最终才找到了最佳的解决办法。
这场谈判,不仅意味着中国经济步入了全球开放市场,更是中美关系的一个新起点。
1.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国际贸易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中国在与美国谈判中,需要向美国承诺开放更多的市场。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不仅拥有强大的实力,更有着强势的立场。
而中国则需要在开放市场的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和市场。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中美双方进行了多轮艰难的谈判,最终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
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WTO案

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W T O案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WTO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WT/DS363/1)请求与中国磋商。
之后,欧盟也提出与中国磋商。
2007年6月5日到6日,各方在日内瓦进行磋商,但未果。
之后,美国、欧盟分别提出进一步磋商内容。
各方再次磋商,但仍未果。
2007年11月27日,专家组成立。
2009年4月20日,专家组做出中期裁定。
2009年6月23日,专家组向当事方发布最终报告。
2009年8月12日,专家组报告向WTO成员散发。
本案中,美国提出磋商的事宜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贸易权。
美国认为,中国在5入世议定书6中承诺,入世后3年内全面开放其贸易。
但美国认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为其一些政府指定的企业以及国有或国有合作企业保留了进口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家庭视听娱乐产品(例如,录像带和DVD)、录音产品和出版物(例如,书籍、杂志、报纸和电子出版物)的权利。
这些有争议的措施不允许所有的中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将产品进口至中国境内。
美国认为,在贸易权方面,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那些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要比中国企业差。
因此,有争议的措施违反了中国在其入世议定书第一部分第段和第段(关于贸易权开放),《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和第84段项下的义务(关于中国将逐步放开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
有争议的措施对于产品在中国的进口构成了禁止或限制,违反了中国在GATT1994第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项下的义务。
第二方面分销服务。
美国认为,中国在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对分销服务业和视听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了承诺。
尽管有这些承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对致力于从事出版物和一些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分销的外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市场准入限制或歧视性限制。
中美入世谈判:死局下的惊天逆转

中美入世谈判:死局下的惊天逆转中美入世谈判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关键谈判之一,也是中国开放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
中美的入世谈判经历了一个充满曲折和困难的过程,但最终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实现了惊天逆转。
在谈判之初,中美双方在许多重要问题上存在分歧。
中国在其加入WTO之前一直实行着保护主义的经济政策,而美国则希望中国能够进一步开放市场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还存在着在农业、服务业和制造业等领域的竞争问题。
这些问题给中美的入世谈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双方在谈判中展现了极大的灵活性和妥协精神。
中国方面逐渐意识到了加入WTO的必要性,以及其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
中国领导人提出了一系列经济改革措施,包括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开放服务业市场。
这些举措使得中国在谈判中逐渐赢得了美国和其他成员国的支持。
与此美国方面也展现了极大的耐心和灵活性。
美国政府在与中国的谈判中保持了强硬的立场,并坚持要求中国开放市场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面对中国的变革努力,美国逐渐看到了合作的可能性,并愿意在某些问题上做出让步。
最终,中美双方在多次磋商和谈判后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实现了惊天逆转。
中美入世谈判的成功将中国推向了全球化舞台。
加入WTO使中国能够在国际贸易中享受更多的机会和权益,并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
进入WTO后,中国逐渐成为全球制造业和贸易的重要角色,并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成就。
中美入世谈判的成功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对中国市场准入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的担忧。
中美两国在贸易和经济政策上的分歧也不断加深。
近年来,中美之间的贸易冲突和贸易战使得双方的关系变得紧张,给全球经济带来了不确定性。
中美入世谈判的惊天逆转为中国开放改革进程树立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贸易,为全球经济增长和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此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需要通过对话和合作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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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WTO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WT/DS363/1)请求与中国磋商。
之后,欧盟也提出与中国磋商。
2007年6月5日到6日,各方在日内瓦进行磋商,但未果。
之后,美国、欧盟分别提出进一步磋商内容。
各方再次磋商,但仍未果。
2007年11月27日,专家组成立。
2009年4月20日,专家组做出中期裁定。
2009年6月23日,专家组向当事方发布最终报告。
2009年8月12日,专家组报告向WTO成员散发。
本案中,美国提出磋商的事宜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贸易权。
美国认为,中国在5入世议定书6中承诺,入世后3年内全面开放其贸易。
但美国认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为其一些政府指定的企业以及国有或国有合作企业保留了进口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家庭视听娱乐产品(例如,录像带和DVD)、录音产品和出版物(例如,书籍、杂志、报纸和电子出版物)的权利。
这些有争议的措施不允许所有的中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将产品进口至中国境内。
美国认为,在贸易权方面,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那些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要比中国企业差。
因此,有争议的措施违反了中国在其入世议定书第一部分第段和第段(关于贸易权开放),《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和第84段项下的义务(关于中国将逐步放开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
有争议的措施对于产品在中国的进口构成了禁止或限制,违反了中国在GATT1994第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项下的义务。
第二方面分销服务。
美国认为,中国在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对分销服务业和视听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了承诺。
尽管有这些承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对致力于从事出版物和一些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分销的外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市场准入限制或歧视性限制。
有争议的措施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这些措施中所称的出版物的“总发行权”。
有争议的措施还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电子出版物”的批发。
有争议的措施还将这种限制延伸至所有出版物的所有分销服务(不论是在总发行权层面还是在其他层面)。
虽然有些外国服务供应商已获准开展出版物分销服务某些方面的业务,但在注册资本、运营条件和可分销的出版物种类方面受到歧视性的要求。
因此,在出版物的分销服务方面,有争议的措施给予外国供应商的待遇要低于中国供应商。
中国在其承诺表的4A到4E段承诺(分销服务),给予以商业存在方式在中国经营的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尤其是出版物的分销服务。
有争议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在其承诺表中列明的给予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中国从事出版物分销的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所需满足的期限、限制、条件或资格。
因此,有争议的措施违反了中国在GATS第16条和第17条项下的义务。
有争议的措施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这些措施中所称的诸如录像带和DVD之类的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总发行权”。
而且,虽然外国服务供应商已获准从事这类产品的任何分销服务(不论是在总发行权层面还是在其他层面),但有争议的措施要求通过由中方控制的或中方占主导地位的实体来提供服务,或者对外国资本的注入加以限制。
因此,在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视听分销服务方面,有争议的措施给予外国供应商的待遇要低于中国供应商,并对外国供应商的市场准入加以限制。
中国在其承诺表的第2D段承诺,给予以商业存在方式在中国经营的其他成员方的分销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尤其是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分销服务。
有争议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在其承诺表中列明的给予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中国从事此类产品分销服务的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所需满足的期限、限制、条件或资格。
因此,有争议的措施似乎违反了中国在GATS第16条和第17条项下的义务。
二、专家组裁定结论专家组在解决了有关其受权范围与一些措施是否应该审查后,就对本案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裁定。
1.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贸易权的承诺(1)有关所有商品的措施专家组认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目录第条(该条禁止外资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和第条(该条禁止外资从事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以及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6第3条和第4条,不符合中国入世议定书第段及工作组报告第83(d)段和第84(a)段。
专家组就以上涉及条款是否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段及工作组报告第84(b)段,则根据司法经济规则,不再做裁定。
专家组认为,就有关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个人和外国企业,美国没能证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目录第条和第条、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条和第4条,导致中国没有遵守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 2段及工作组报告第84(b)段。
专家组认为,5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6第4条(该条规定了外商禁止投资领域)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段及工作组报告第83(d)段和第84(a)段不符。
专家组就以上条款与外国投资企业规定是否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段及工作组报告第84(b)段,则根据司法经济规则,不再做裁定。
专家组认为,就不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个人和外国企业而言,美国没能证明《若干意见》第4条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 2段及工作组报告第84(b)段不符。
(2)关于读物专家组认为,美国没能证明《出版管理条例》第43条(该条是关于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规定)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有关贸易权的承诺。
专家组认为,《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的二个要求,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条及工作组报告第83(d)段和第84(a)段,但视听产品除外。
就《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的另外五个要求,美国没能证明中国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条及工作组报告第83(d)段和第84(a)段。
专家组认为,就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个人和外国企业而言,美国没能证明《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导致中国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条及工作组报告第84(b)段。
专家组认为,就《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是否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条及工作组报告第84(b)段,专家组根据司法经济不作裁定。
专家组认为,《出版管理条例》第41条(关于负责部门的规定),违反了工作组报告第84(b)段。
专家组认为,美国没有证明1997年5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6第8条,第50条和第51条,第52条至第55条违反工作组报告相应段落。
(3)电影院放映的影片专家组认为,美国没能证明《电影管理条例》第5条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
但5电影管理条例6第30条(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承诺。
美国没能证明《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3条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
但第16条(专营)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承诺。
(4)视听产品专家组认为,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5条(许可制度)、第7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第8条(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27条(指定经营)违反了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84(b)段。
但美国没能证明第9条、第10条、第28条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有关贸易权的承诺。
专家组认为,《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21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不得从事音像制品进口业务),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相关条款。
2.中国有关GATS下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问题(1)读物分销专家组认为,就进口读物订购而言,《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4条(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和《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了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
专家组认为,就进口读物通过市场销售而言,《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条(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和5出版管理条例6第16条(电影进口经营专营)违反了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
专家组认为,涉及批发或零售服务的总批发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目录第条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条和第4条,违反了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
《若干意见》第4条亦不符合GATS第17条。
专家组认为,1997年《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第62条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就“总发行或电子出版物批发”的国民待遇义务。
专家组认为,《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简称《出版物分销办法》)就其适用于电子出版物批发的部分以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简称《出版物市场规定》),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
专家组认为,《出版物分销办法》就电子出版物的总发行的部分符合GATS第17条,因为美国没能证明该措施禁止包括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在内的外商投资批发企业从事任何电子出版物的总发行。
专家组认为,分别包含在《出版物分销办法》第7条第4、5段(注册资金和经营期限),对包括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在内的外商投资批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营业期限的要求,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
(2)声像制品的电子发行专家组认为,《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互联网文化通知》)第2条(申请设立的条件),《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网络音乐意见》)第8条(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以及《若干意见》第4条,均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目录第10. 7条(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条和第4条,亦不符合GATS。
专家组认为,美国没能证明《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简称《互联网文化规定》)禁止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者发行电子声像制品,因此该协议符合GATS第17条。
(3)音像制品的发行专家组认为,《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条(简称《音像制品分销办法》)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第16条下的市场准入义务,因为如GATS第(f)条规定,该办法限制了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销售企业中的外资比例。
因同样的原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子目录第条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8条,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第16条下的市场准入义务。
专家组认为,美国没能证明《若干意见》第1条(对外商)施加了GATS 第(f)条所规制的限制,因此该措施符合GATS第16条。
专家组认为,《若干意见》第1条以及《音像制品分销办法》第条(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所规定的营业期限要求,均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