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罚
安全保卫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附件22:安全保卫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条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警告、记过处罚。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治保、联防、消防组织不健全的;(二)守押等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三)购置、安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防范设施,或配备不足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消防安全检查,或巡查无记录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登记簿,或登记不规范的;(六)未制定安全保卫、消防处置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学习和演练的;(七)发生安全事故、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的;(八)出现安全事故、案件,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处置失当的;(九)未按规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的。
第二条制度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警告、记过处罚。
(一)营业期间营业间出现无人、单人临柜的;(二)通勤(联动)门、金库门未按规定管理的;(三)未执行金库(业务库)“五同”管理制度的;(四)金库等各种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交接的;(五)现金区未执行全封闭营业规定的;(六)在非营业时间进入金库(业务库)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七)未经批准,无关人员进入金库、计算机房等重点部位的;(八)安全检查无领导(保卫部门人员)带队、未持“三证”、未查验和登记证件,让检查人员进入营业网点重点部位的。
第三条值班守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警告、记过,待岗处罚。
(一)守库人员空岗、缺岗、上岗迟到或擅自离岗的;(二)在守库室接待、留宿外部人员,或酒后上岗的;(三)报警器不进行布防或监控设施不开启使用的;(四)值班守库人员与金库钥匙未分离的;(五)值班守库人员互不知晓、擅离职守的;六)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和交接手续的。
第四条执行押运钞任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待岗,警告至记大过处罚。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级,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档案管理制度关于惩罚条例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有效性,维护档案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中的惩罚条例。
一、档案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处罚1.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故意泄露、篡改、销毁档案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 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复印、复制、拍摄、传输、借阅档案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 档案管理人员不按期归档、不按规定整理档案、擅自更改档案目录、擅自处理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 档案管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档案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档案丢失、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违规行为处罚1. 员工私自复印、复制、拍摄、传输、借阅档案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按期归档、不按规定整理档案、擅自更改档案目录、擅自处理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3. 员工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员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借阅档案材料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逾期不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5. 员工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外,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处罚执行1.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员工,由单位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2. 处罚决定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WORD33页)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集团公司监〔200*〕*号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家、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在集团公司本级、各区域工程指挥部、子(分)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项目部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具有管理处置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管理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轻重与违纪违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集团公司班子成员违反规定,在报股份公司立案查处的同时,先给予经济赔偿;对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拒绝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
第七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也可给予组织处理。
由单位根据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警示训诫、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职位禁入、取消待遇、辞退、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管理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
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仓库人员惩罚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仓库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仓库安全,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人员。
三、惩罚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2. 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3.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四、惩罚措施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情节较重违规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人民币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规行为,如故意损坏仓库设施、泄露公司机密等,可给予停职检查,期限为1-3天。
4. 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规、屡教不改的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
五、违规行为及处罚1. 违反仓库安全规定,如擅自操作设备、乱堆乱放物资等,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罚款或停职检查。
2. 违反操作规程,如未按规定使用设备、擅自修改设备参数等,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罚款或停职检查。
3. 擅自离岗、迟到、早退,每次扣款50元;累计迟到、早退3次,给予警告;累计迟到、早退5次,给予罚款。
4. 故意损坏仓库设施,如损坏货架、办公设备等,根据损坏程度,赔偿相应金额;情节严重者,给予罚款或停职检查。
5. 泄露公司机密,如泄露客户信息、商业机密等,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罚款、停职检查或解除劳动合同。
6. 伪造、篡改记录,如篡改库存数据、假报库存等,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罚款、停职检查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执行与监督1. 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
2. 仓库人员对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属实者,公司将给予奖励。
3.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3篇)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办法,一般根据不同的违规情况和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处罚办法:1. 警告:对于轻微或初犯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员工注意并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2. 处分:对于较为严重或多次违规的行为,可以给予员工相应的处分,如扣除绩效奖金、限制晋升机会等。
3. 罚款:对于直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较大损失的违规行为,可以对责任人进行经济罚款,以作为惩罚和警示。
4. 停职调查: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停职调查的措施,暂停员工的工作职责,并进行适当的调查和处理。
5. 解聘: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安全隐患的行为,可以予以解聘,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办法可能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2)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办法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办法:1. 警告:一般是以口头形式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警告,提醒其注意安全,并将警告记录在案。
2. 罚款: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而定。
3.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或单位,可以责令暂时停止生产或营业,直至问题解决并通过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后方可恢复。
4. 撤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或单位,可以撤销其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执照,使其无法继续开展相关业务。
5. 监管整改: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一般性问题的个人或单位,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6. 行政拘留: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且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以确保其停止违规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具体的处罚办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规定和执行。
人力资源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附件21:人力资源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条人员进出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0—5000元,调整岗位,警告至记大过;情节严重的,待岗,撤职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真相,招聘不符合条件人员的;(二)在人员录用、退出等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条件操作,私招乱雇的;(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迟办、不办退休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辞退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第二条劳动合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大过处罚。
(一)合同内容、期限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二)未及时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
第三条薪酬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0—5000元,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记过;情节严重的,待岗,撤职处罚。
(一)违规提取薪酬、提高标准,或变相列支薪酬、福利费用的;(二)未及时参保或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的;(三)违规列支企业年金、补充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或擅自改变单位缴费比例的;(四)违规调整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的;(五)故意拖延代发或挪用、截留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遗属抚恤金等费用的。
第四条干部考核和选拔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0—5000元,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记过至降职;情节严重的,待岗,撤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或未经组织考察而提拔干部的;(二)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三)隐瞒歪曲考察情况,提供虚假、不实材料的;(四)泄露考察情况、人事酝酿、讨论信息的;(五)未按规定报上级或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聘用干部的;(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七)未执行近亲属回避制度的;(八)进行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
银行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制度规定

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直接实施具体业务、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分则规定进行处理。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警告至记过,停职检查至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责令辞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政策、制度、规定、办法、意见、通知、批示、批复或者决定及时进行传达、组织学习和贯彻的;(二)不执行、改变或者变通上级或者组织决定的;(三)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催促整改的;(四)未严格落实“五位一体"公司管理要求的;(五)制定的制度规定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风险隐患的;(六)对已发现的违规行为、事故或者案件、风险事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七)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者未即将采取相应措施的;(八)未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或者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当的;(九)未尽职履行审查、审核、审批等职责的;(十)未按规定履行案件防范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 ;(十一)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的;(十二)指使、授意、教唆、胁迫下属办理违规业务或者行使违规行为的;(十三)其他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
管理人员未尽职责,其直接管理的部门、专业或者所辖机构普遍存在同质同类违规问题或者管理混乱的,赋予核减绩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记过,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撤职处理。
违反议事规则或者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的,赋予核减绩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记过,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撤职处理。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手段完成任务指标或者骗取奖励、荣誉等利益的,赋予核减绩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记过,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撤职处理。
在依法治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警告至记过, 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撤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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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条直接实施具体业务、管理违规行为的,按有关附件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对金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政策以及省联社的重要决定不传达、贯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记过至降职处罚。
第三条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罚。
第四条指使、胁迫下属从事违规行为的,给予扣减绩效工资,记过至降职;情节严重的,撤职处罚。
第五条违反决策程序,个人、少数人决定,超越权限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减绩效工资,记过至降职处罚。
第六条在审贷(授信)、财务、基建、大宗物品米购、关联交易、审计等专业委员会会议中违反议事规则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记过处罚。
委员会成员可比照行社班子成员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七条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减绩效工资,调整岗位处罚。
(一)未实现“三道防线”、前中后台有效分离的;
(二)未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存在重大风险漏洞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检查监督,管理混乱的;
(四)违规问责不力,违规问题较多,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
第八条经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扣减绩效工资,警告、记过处罚(一)未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或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二)在薪酬分配与评先评优中暗箱操作,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选拔任用干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记过至降职;情节严重的,撤职处罚。
(一)擅自提高岗位职级待遇的;
(二)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的;
(三)收受或给予他人财物及其他利益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未按照规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六)滥设职位提拔干部,或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
(七)违规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关系人的;
(八)用人失察失误、任用“带病”人员的。
第十条未按规定设立、撤并机构、升(降)机构级别、
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或应报告未报告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
评,警告、记过处罚。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履行高管外出请假、报告手续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罚。
第十二条审计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改正,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警告、记过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备审计人员,提供保障机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审计报告合理意见或建议不采纳,不执行的;
(三)抵制、阻挠外部和上级审计,隐瞒事实、掩盖问题的。
第十三条违规为亲属提供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警告至降职;情节严重的,撤职处罚。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行社的关联企业、与本行社有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的;
(二)将本行社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经营的企业,与本行社或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本行社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六)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
(七)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活动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为照顾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利益而延误或放弃有利于本行社商业机会的;
(九)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十)利用本行社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本行社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资源,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循私舞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警告至降职处罚;情节严重的,扣减绩效工资,撤职、开除处罚。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或在本行社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行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的;
(二)在职或离职后两年内接受、索取本行社的关联企业、与本行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其他便利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
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
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行社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虽经批准兼职,但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社或客户资金的;
(八)将本行社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本行社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私分的;
(九)违反规定,擅自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作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警告至降职处罚。
(一)职务消费中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活动无关费用,或在本系统内部进行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的;
(二)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三)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或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
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四)个人使用的住房、设备等单位固定资产,在岗位变更或调离后未移交或拒不归还的。
第十六条对抵制和报告其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至降职处罚。
第十七条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案件发生的,按以下情
形分别处罚。
(一)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警告处罚、分管负责人记过处罚;
(二)涉案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过处罚、分管负责人降职处
罚;
(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罚、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罚、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罚。
(四)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职以上处罚,给予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罚,给予案发层级机构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罚。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
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
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