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鄂政办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28日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2020年下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0〕25号)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要求,统筹医改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我省医药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一)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1.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发热、肠道门诊(诊室)。
(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实行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制,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推进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
(省卫健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药监局负责)2.提升精准流调能力。
建立疾控中心牵头,公安、交通、通信、市场监管、海关、铁路、民航等部门参与,社区协助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手段,精准流调,精准防控。
(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局、武汉海关负责)3.增强检测检验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鄂政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6日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效,加快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和医院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7•【字号】鄂政办发[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医改实施三年多来,我省全面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覆盖范围,初步建立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运行新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湖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修订完善《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1〕25号),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完善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解读新华社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围绕解决医药领域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协同联动,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提出系统改革措施,提高药品供给质量疗效,确保供应及时,促进药品价格合理,使药品回归治病本源,建设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意见》强调,在生产环节关键是提高药品质量疗效。
一是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新药审评突出临床价值,加快临床急需的新药和短缺药品审评审批。
二是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政策支持。
三是有序推进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新药研发。
四是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落后企业退出。
六是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保障药品供应。
《意见》明确,在流通环节重点整顿流通秩序,改革完善流通体制。
一是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
二是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使中间环节加价透明化。
三是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逐步扩大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范围,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四是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五是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规范管理,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六是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促进价格信息透明。
七是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
《意见》提出,在使用环节重点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
一是公立医院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强化药物使用监管,促进合理用药。
二是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健全完善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加强药品采购过程监管,规范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款结算、合理用药行为,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推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和药品回归治疗功能。
(二)从201X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切实保障临床用药,有效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采购主体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等)是直接挂网药品带量采购的采购主体。
三、工作措施(一)执行省网平台采购1.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落实阳光交易、信息报送、采购监管等职责,禁止网下采购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
2.按采购主体自愿原则,由卫计部门牵头,组织各公立医院成立全市采购联合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接公立医院带量采购和在线交易、集中结算等具体采购工作。
(二)执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3.鼓励和引导我市药品生产企业执行省级采购平台“采购准入”制度和相关交易规则,积极挂网;鼓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挂网药品。
(三)执行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制度4.积极配合执行省级药品采购目录管理制度。
全市各级公立医院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采购计划,统一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采购计划,配合编制省级年度公立医院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分为限价采购目录、参考价采购目录、固定价采购目录、其他采购目录。
5.执行挂网价格分类管理制度。
(1)限价管理。
限价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价的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其挂网限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医药标准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4]3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02【实施日期】2014.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2日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十二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目标的关键之年。
2014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医改工作总体安排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深入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在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上探索湖北路径。
一、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一)扩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
制定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在新增的15个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和第一批20个试点县(市)的公立医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继续深化鄂州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二)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鄂政办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30日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省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下同)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集中采购。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关注临床效果和基层需求,实行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基本药物采购周期暂定为2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省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组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鄂政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助推我省全面深化医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市场机制下的药品采购新机制(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平台。
1.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原则,建立功能完善、多方参与、互补并存、数据共享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综合平台,主要承担阳光交易、信息服务、综合监管等职责。
2.探索引入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作为省级采购平台的补充,受采购主体委托,可承接公立医院带量采购、集团采购和在线交易、集中结算等具体采购工作。
3.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三方交易机构的药品带量采购、在线交易等数据,须上传到省级采购平台,通过省级采购平台与国家药品采购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实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
省级采购平台实行“采购准入”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具备相关资质、接受准入规则,均可挂网,供公立医院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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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
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7]5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5
【实施日期】201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
见
(鄂政办发〔2017〕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助推我省全面深化医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
和供应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市场机制下的药品采购新机制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平台。
1.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原则,建立功能完善、多方参与、互补并存、数据共享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综合平台,主要承担阳光交易、信息服务、综合监管等职责。
2.探索引入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作为省级采购平台的补充,受采购主体委托,可承接公立医院带量采购、集团采购和在线交易、集中结算等具体采购工作。
3.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三方交易机构的药品带量采购、在线交易等数据,须上传到省级采购平台,通过省级采购平台与国家药品采购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实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
省级采购平台实行“采购准入”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具备相关资质、接受准入规则,均可挂网,供公立医院自由选择。
药品购销双方作为交易主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自主、平等地在交易平台直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