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9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40.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禁止设置
4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42.设定履约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
合理设置
43.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合理设置
禁止设置
64.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65.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66.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合理设置
67.分值设置与服务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合理设置
68.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禁止设置
11.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2.中国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3.中国AAA级“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5.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禁止设置
1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35.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3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38.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禁止设置
21.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2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3.一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
禁止设置
24.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5.信息安全认证
禁止设置
2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27.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
29.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 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31.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7.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禁止设置
8.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采购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整治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我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法律法规禁止条款,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0月10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5 评审专家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不
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7】3号) 第三十条
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
6
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泄露评审 八条 2
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
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7】3号) 第二十五条 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
第二十五条
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3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违规行为 。
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58 号)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或者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供 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政府采购供应商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组织机构经办人或现场监督员提出 ,并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处理;(二)未经现场监督员批准 ,供应商代表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8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八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 、干扰评审工作;(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阻挠或扰乱开标 、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5】13号) 第十八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 ,
11 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 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财办库【2015】 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295号)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可以适用其规
投标人的竞争行为 ,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号)第三十六条
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发现采购相关人员或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完整版

1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6.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评审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7.
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条款、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27.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8.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
序 号
禁用内容
法律法规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2019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解读(一)

解读2019版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2019年9月,湖北省财政厅颁布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与2017年发布的负面清单相比,从结构到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细致全面2019版负面清单共计60项,与2017版相比,增加了20向,内容更加细化。
例如关于资格条件,增加了第5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将前4项没有包涵的但可能出现的可能情形全部考虑在内,并且细化为7个方面,基本上堵塞了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可能途径。
同时监管的视角更为全面,将负面清单涵盖的范围延伸到签订合同、组织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后续环节,并且明确了工作标准,例如信息公开的媒体及标准、采购文件保存的年限和形式等等,不仅使行业监管科学规范,而且为参与采购各方主体的自律提供了基本的模板和范本。
二、更为实用长期以来围标串标问题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干扰,但一直未能有效杜绝,主要原因是评判标准不明确,尤其是在开标和评审现场,许多很明显的围标行为由于缺乏政策法规依据而无法被认定。
2019版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了供应商恶意串通、串通投标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虽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毕竟为政府采购现场的专家评委以及行业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评判标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三、注重过程2017版负面清单中第三类为评审标准,2019版改为“评审因素、过程”,更加注重评审过程中的细节。
例如增加“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增加“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等,并细化内容、严格标准。
负面清单出现这样的变化,一方面说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管理模式正在向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的方向转变,同时也说明,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还存在“打擦边球”、钻政策法规空子的现象存在。
过程决定结果,进一步规范过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净化政府采购的市场环境。
四、责权明晰2019版负面清单由2017版的按采购过程分类变为了按适用主体分类,并且进一步突出了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鄂财采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2019〕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力量。
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二、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分别对声明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