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解读(一)
黄石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的通知各出资企业、委机关各科室、委直属单位:《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已经黄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监管企业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政府国资委。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事前管理第三章投资事中管理第四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项目投资行为,提高出资企业投资效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等;(三)非保本型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化解评审“边界问题”

2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化解评审“边界问题”□文/刘渝 何为 朱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了意见。
意见中指出,“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负面清单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政府采购评审方面,目前北京市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天津市财政局、陕西省财政厅、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黑龙江省财政厅、武汉市财政局、山西省财政厅等机构相继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从资格条件、评审因素、技术需求方面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四类政府采购主体涉及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作为政府部门制定的禁止性规定,是对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解释,不仅是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约束,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的依据。
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制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在为供应商提供充分竞争的机会,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进程,维护政府采购公正透明的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目前已经公开发布执行的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来看,禁止性内容类似,今后对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处理尺度和处理结果的统一性上起到作用。
评审争议问题亟需统一评判同时,由于政府采购具有规范性、政策性、公开性、广泛性、复杂性等特点。
相较于其他评审方式,采购评审中的环节多,投标供应商多,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文件格式细,需要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多,导致容易出现质疑、争议的情况也即评审的“边界问题”相对较多,目前已经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还不能完全解决或回答评审中出现的争议。
有意见认为在编制清单过程中,部分省市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要求类事项都列入其中,采购清单过于繁复。
关于招标、采购项目实操(负面清单)

招标采购项目实操建议一、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设定1、投标主体要求:案例1:某项目采购方案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投标人营业执照有效,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案例2:某项目采购方案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为200万元及以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或文化传播以及计算机信息化相关技术支持。
”存在问题:(1)将注册资金作为了资格条件;(2)限定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适用法律条文:(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第一条: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注:一般项目投标人需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2.12.29【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鄂林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林资〔2021〕3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发展用地保障中进一步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强化依法依规使用林地,营造一流林业营商环境,省林业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负面清单》的实施要义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负面清单》要求,坚决不突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红线;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提高保护利用效率,积极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入的管理清单,是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指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的研判和把关,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对符合政策的从快办理,对禁止占用的作好解释,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审批时效和服务质量,营造一流的林业营商环境。
三、建立《负面清单》的长效机制《负面清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一并纳入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doc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doc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禁止设置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 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 、组织形式禁止设置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禁止设置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5.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6.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禁止设置7.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8. 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9. 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10.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三项认证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禁止设置等11. 中国 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认证禁止设置12. 中国 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禁止设置13. 中国 AAA级“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禁止设置14.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禁止设置15. CMMI认证 ( 能力成熟度模型 ) 禁止设置16.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禁止设置17.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禁止设置18.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禁止设置19. 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禁止设置20.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禁止设置2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27001)禁止设置2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9001)禁止设置23.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14001)禁止设置2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OHSAS18001)禁止设置25.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禁止设置26. 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禁止设置27. TL9000 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禁止设置28. ISO20000( IT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禁止设置29.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禁止设置30.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禁止设置31. 印刷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中小学教科书印刷项目强制使用,其他印刷项目限制使用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32. 要求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及质量保证金等禁止设置33. 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禁止设置34.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禁止设置35. 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禁止设置36.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禁止设置37. 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禁止设置38.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禁止设置39. 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禁止设置40.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禁止设置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41.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禁止设置42. 设定履约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 日历日)合理设置43. 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 合理设置44. 苛刻的验收办法符合国家标准 , 合理设置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45. 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禁止设置46. 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禁止设置47.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禁止设置48. 对服务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提供供应商确认的、相应的证明材料49. 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 号条目在10 个以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 20% 上的原则上不能设置“ #”号条款,如项目金50. 原则上不能设置“ #”号条款,如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需要设置条目总数的 20%的“#”号条款,不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51. 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禁止设置52. 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禁止设置53.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禁止设置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54. 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禁止设置55. 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禁止设置56.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禁止设置57. 去掉最低报价的禁止设置58. 要求地域性业绩禁止设置59. 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禁止设置60. 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禁止设置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61.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62. 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禁止设置63. 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禁止设置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64. 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两面性”

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两面性”“先秦有诸子百家,佛教有一花五叶。
”面对近两年部分省份发布的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业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有人认为,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意义佳、影响好,值得推广;也有人认为,其内容欠考量、待检验,需要斟酌。
为此,针对要不要出台、怎么出台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参考。
清单的“正面”——从源头上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程序想要“行云流水”,标准的采购需求是关键。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众多受访者都表示,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出台的积极意义就在于指导文件编制、规范采购需求、维护合法权益。
“负面清单对采购文件的编制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还规范了采购需求的提出,防范了法律风险。
”结合《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福建省一政府采购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按照现行结构,采购需求前期的研究论证是有限的。
这是因为一些采购人员和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是很明确,监管部门很多时候都是事后救济和监督。
此时,负面清单就类似于指导性的参考范本,以此来帮助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
反观,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文件来指导、规范,大家对同样的条款就会有不同的认识,这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财政部门出台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采购。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高录林进一步指出,实践中,很多采购文件设置了一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条件、要求,使政府采购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即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导致采购活动不能公平、公正进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因此,设置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对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很多业内人士都表示,总体而言,在政府采购领域,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禁止性规定进行具象及细化,形成统一的负面清单,有助于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清晰明确地知晓何种事项不可为,规范采购需求的同时也提升公平公正效力及采购效率。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部分修订条款释义公示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部分修订条款释义公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11号),省人防办对该政府规章部分修订条款进行了释义,现将释义内容公示:(附后)公示起止时间: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13日。
如对上述公示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张凡。
电话(略)。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部分修订条款释义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并向社会公示。
解读:省级人防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包含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在内的人防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将人防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责任主体纳入信用监管平台。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规划时,应当依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功能、规模、防护等级等内容。
解读:一是人防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时,要主动联系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将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二是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国土空间规划所包含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对人防工程建设提出控制要求,并将其纳入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条件。
三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规划时,要将人防工程建设的功能、规模、防护等级等内容一并编制。
省政府令第358号第十六条,关于项目审批条款(省政府令第411号已删除该条款)。
解读: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均按照国家人防办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改革规范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防〔2019〕35号)执行。
各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审批由各地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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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9版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
2019年9月,湖北省财政厅颁布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与2017年发布的负面清单相比,从结构到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细致全面
2019版负面清单共计60项,与2017版相比,增加了20向,内容更加细化。
例如关于资格条件,增加了第5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将前4项没有包涵的但可能出现的可能情形全部考虑在内,并且细化为7个方面,基本上堵塞了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可能途径。
同时监管的视角更为全面,将负面清单涵盖的范围延伸到签订合同、组织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后续环节,并且明确了工作标准,例如信息公开的媒体及标准、采购文件保存的年限和形式等等,不仅使行业监管科学规范,而且为参与采购各方主体的自律提供了基本的模板和范本。
二、更为实用
长期以来围标串标问题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干扰,但一直未能有效杜绝,主要原因是评判标准不明确,尤其是在开标和评审现场,许多很明显的围标行为由于缺乏政策法规依据而无法被认定。
2019版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了供应商恶意串通、串通投标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虽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毕竟为政府采购现场的专家评委
以及行业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评判标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三、注重过程
2017版负面清单中第三类为评审标准,2019版改为“评审因素、过程”,更加注重评审过程中的细节。
例如增加“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增加“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等,并细化内容、严格标准。
负面清单出现这样的变化,一方面说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管理模式正在向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的方向转变,同时也说明,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还存在“打擦边球”、钻政策法规空子的现象存在。
过程决定结果,进一步规范过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净化政府采购的市场环境。
四、责权明晰
2019版负面清单由2017版的按采购过程分类变为了按适用主体分类,并且进一步突出了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
在全部60项负面清单中,涉及供应商的有8项,评审专家7项,监管部门6项,其余39项全部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相当于2017版的全部负面清单项。
这说明对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对象从“对事”为主转变为“既对事又对人”、以“管人”为主,而且将政府采购中起关键作用的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作为重点,抓住了主要矛盾。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自己摆了进去,公开明确自身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主动接受政府采购各方主体以及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