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6.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营造我省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论证,我们制订了《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关于招标、采购项目实操(负面清单)

招标采购项目实操建议一、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设定1、投标主体要求:案例1:某项目采购方案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投标人营业执照有效,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案例2:某项目采购方案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为200万元及以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或文化传播以及计算机信息化相关技术支持。
”存在问题:(1)将注册资金作为了资格条件;(2)限定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适用法律条文:(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第一条: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注:一般项目投标人需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锡财购〔2020〕18号)
市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规范参与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1.《负面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在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验收、依法提供材料等环节中严格禁止的行为事项清单。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禁止《负面清单》中所列的行为事项。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设置《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性内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单位执行《负面清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负面清单》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4.《负面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遇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将另行调整和完善。
附件:《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七类61条禁止性行为(参考指南)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七类61条禁止性行为(参考指南)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宁波市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于2021年11月制定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按采购信息、采购管理、采购需求、采购组织、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救济7个类别政府采购活动要素,列举了61条禁止性行为。
《负面清单》将成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策指导工具,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负面清单》检索,就可以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行为禁止的相关政策规定、政策解释或政策指向,合法合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文件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一、信息公开类本部分共列举12条禁止性事项,涵盖了政府采购活动整个流程中所涉及的采购信息公开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未按规定进行采购信息公告、未按规定公开采购预算、未按规定进行采购结果公告、未按规定进行采购结果及采购合同公告、以及违法违规进行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问题。
二、采购管理类本部分共列举10条禁止性事项,涵盖了采购人及相关部门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未按规定确认采购结果、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验收制度等一系列问题。
省财政推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为深入贯彻“五大振兴”的要求,扎实推进“三大省级战略”和“六大产业集群”。
近日,省财政下达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资金2000万元,用于扶持全省20个县杂粮加工企业建设仓储设施项目,进一步支持杂粮产业化企业发展,推进杂粮加工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开展。
●为落实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质量和效率,12月14日,省财政厅组织举办了2018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报培训班,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武志远出席培训班并作动员讲话,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人员共计350余人参加培训。
武志远副厅长在讲话中强调了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并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努力,推动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新跨越。
本次培训传达了财政部专项资产管理精神,对2018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报进行了讲解,安排软件和系统升级讲座,还就贯彻落实财政部专项资产管理进行了座谈,特别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在建工程管理、建立月报制度等重点问题,提出要求,要求各地各单位迅速贯彻落实。
●近日,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条款,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划定了更为清晰的界限。
《负面清单》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充分借鉴了以往政府采购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了负面清单的全面性和实用性。
《负面清单》涵盖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两大类别,包含了资格条件禁用、商务条款禁用、采购需求禁用及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等内容,明确了50项禁止设置条款,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防止了潜在排他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的出现,可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控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陕西:更新政采负面清单

要闻.地方
新疆:进一步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机
《通知》),针对自治区近两年公务机票购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内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通知》指出,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公务机票购买情况的自查工作,对没有按照规定购买、报销公务行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部门处理。
陕西:更新政采负面清单
陕西省财政厅公布修订后的《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新《负面清单》”)。
新《负面清单》不再按货物、工程、服务分类,同时取消了需合理设置的条款,明确了禁止在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中
理程序考核、服务质量和业绩考核、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情况考核、信息统计考核等五方面内容,并抽取了
自治区采购中心自查阶段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地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推进制度建设和业务创新、规范采购行为、发挥政策功能、提高采购工作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完成。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6.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
知
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为进一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各相关当事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吉林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内财购〔2020〕132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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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好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职责,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和履约支付。
三、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相应条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维护公平竞争。
四、各评审专家在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实际执行过程,如遇到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0月2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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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要求投标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提供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7.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
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13.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禁止设置
14.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59.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60.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禁止设置
61.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禁止设置
62.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
如采购人有特殊需求,需单独作出设置此项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85.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 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禁止设置
86.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87.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合理设置
38.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的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9.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40.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41.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禁止设置
禁止设置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7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7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73.去掉最低报价的
禁止设置
74.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禁止设置
75.要求地域性业绩
禁止设置
禁止设置
29.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 安全工程类风险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31.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3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但可作为技术条款的证明文件
81.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82.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83.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禁止设置
84.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禁止设置
63.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除家具等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
64.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星号条款是指必须满足全部要求,任一条负偏离,投标无效)
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
65.因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还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井号条款是指星号条款外技术需求需满足要求,超过2条或以上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确需设置“#”号条款,不得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
66.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7.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禁止设置
8.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9.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合理分包
47.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8.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9.将数量较多、预算较高的产品未按品目分别打包而是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50.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合理设置
51.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按规定办理论证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购进口产品
52.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
禁止设置
23.一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
禁止设置
24.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5.信息安全GB4943.GB9254.GB17625.1认证
禁止设置
2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27.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
10.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11.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
12.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67.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68.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69.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7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5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54.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
禁止设置
55.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
禁止设置
56.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
禁止设置
57.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的
禁止设置
58.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33.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禁止设置
3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禁止设置
35.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76.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禁止设置
77.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78.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79.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80.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88.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合理设置
89.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90.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合理设置
91.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15.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禁止设置
1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8.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禁止设置
1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禁止设置
2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21.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2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42.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合理设置
43.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合理设置
4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禁止设置
45.将进口和国产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6.将专营设备和特种设备合为一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