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物业的特点和服务合同约定,制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保证服务质量,接受业主、使用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应与服务内容和标准相适应。
5.2 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物业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5.3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6.1 业主、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2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6.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2023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甘肃省物业管理的发展,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增强社区的居民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领域的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服务居民。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租赁或委托合同下,经批准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包括物业管理公司、自管物业企业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三)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五)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社区居民公示以下信息:(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人数、专业素质等;(三)物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四)物业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五)投诉电话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对物业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居民满意度调查,接受监督,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甘肃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一条业主拥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益:(一)财产权益: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益;(二)使用权益:包括对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三)管理权益: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四)信息权益:业主有权获得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五)维权权益:业主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经济、健康的物业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物业服务管理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等。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妥善保管业主共有财产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管理组织应当依法从事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对业主共有财产妥善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集体利益和业主个人权益,依法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管理组织完成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一)在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物业服务;(二)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权益;(三)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开放、公正、透明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四)保证业主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舒适、便利;(五)对业主共有财产实施妥善管理;(六)加强与居民、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七)依照公共安全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技能。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物业服务的品质和安全。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影响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二)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性竞争方式吸引用户,破坏市场秩序;(三)未经业主同意私自改造或拆除公共设施设备;(四)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业主共有财产,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建立健全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制度和管理规定;(二)维护保养业主共有财产,及时完成大型修缮工程;(三)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截留或者冻结业主共有财产维修资金;(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业主共有财产购买保险。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导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业主权益、物业公司的责任以及纠纷解决等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并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依法管理、服务至上、社区参与和创新发展等。
这些原则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指导,要求物业公司在执行管理工作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为核心,积极与业主和社区互动,同时不断创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业主权益保护《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为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权,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信息公开和监督渠道。
同时,该条例还对物业费的收取、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业主的权益。
五、物业公司的责任与义务《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物业公司应当保障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小区环境的清洁卫生,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物业公司还有义务开展定期的维修和绿化工作,确保小区的良好状态。
六、纠纷解决机制《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为物业管理纠纷提供了解决机制。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物业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纠纷,并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七、物业管理的创新发展《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鼓励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创新发展。
物业公司可以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推动物业管理的现代化。
同时,物业公司还可以发展物业配套服务,引入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服务。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和管理,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升,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内各类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在甘肃省境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定义1. 物业管理:指对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管理、维护和服务的活动。
2. 物业管理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
3. 业主:指依法取得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管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置和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置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经甘肃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甘肃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2. 监督业主的房屋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乱搭乱建等现象。
3. 组织开展小区内的公共活动,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
4.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第七条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的权利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2. 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共同使用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
4. 参与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决策。
第九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按照规定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 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动公共设施和破坏小区环境。
3. 守法用房,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小区内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用于支持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等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2. 物业管理组织:指依法成立并注册的,负责对物业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等。
3. 业主: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对象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
4. 物业服务费:指业主按照规定支付给物业管理组织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的费用。
5. 物业管理合同:指物业管理组织与业主签订的明确规定双方权责的合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与注册】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成立并进行工商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未经注册的组织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资质要求】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 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 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3. 拥有合法的管理机构、设备和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的权责】物业管理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保持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环境。
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业内部的安全和秩序。
4. 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合理投入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
5. 管理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共有财产保护】物业管理组织应保护业主共有财产不受侵害,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日修正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日修正一: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二: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第一节业主的权益第二节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组织形式和职责第二节选举和解散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五: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和管理第一节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程序和条件第二节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六: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第二节业主的义务七:物业的维护和维修第一节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第二节业主的维修义务八:物业管理费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监督九: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十:附则第一章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第二章法律责任和附则附件:《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物业服务的实际管理行为,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等。
2. 物业管理公司:指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 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小区业主自行组建的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维护工作。
4. 业主大会:指小区业主的全体大会,行使业主的权益。
5.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
6. 物业管理费:指业主按照约定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 物业管理纠纷:指因物业管理产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方面的纠纷。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物业管理的组织和机构2.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2.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三: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3.1 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3.2 安全保卫工作3.3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四: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4.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4.2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五: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5.1 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5.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监督六: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6.1 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6.2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七:附则7.1 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7.2 法律责任和附则附件:《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管理居委会,负责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维护工作。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一、概述物业管理条例是针对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
该条例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使用与维护等。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物业:业主有权使用其所购买的物业,包括房屋、设施和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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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可界定为物业管理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人之间的关系。
下文是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本市城区内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四)审查批准物业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以及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组成。
业主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住宅小区所在地居委会代表列席。
第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增补、罢免管委会组成人员;(二)审议批准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委会的工作,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其他需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管委会选举结果或变更情况,应在三十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管委会是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的群众组织,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的权利:(一)起草、修改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四)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管委会的义务:(一)支持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各项管理工作;(二)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一)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提供服务;(二)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的行为;(三)依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一)依法经营,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三)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亮证收取,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和年检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持《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接受物业管理委托。
第十四条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须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管理委托,必须与管委会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使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可根据实际增减有关内容。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物业管理企业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的移交与物业维护管理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自管委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委会移交物业管理权。
应当无偿、完好地移交住宅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和维修基金,以及住宅小区地下管网、单体建筑。
附属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权的同时,必须按住宅小区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未留有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开发建设、售房单位,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资金。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前,其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有房屋售房比例达不到物业管理移交条件的,由原产权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实施专业管理。
本条所称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整幢房屋或整个单元业主共同使用的屋顶、基础、承重构件和墙壁、走道、楼梯、电梯、垃圾道以及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排污、消防设施,道路、绿地等。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内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由业主管理,也可以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业主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危害物业或公共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内物业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内供水、排污、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故障排除,由有关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其职责范围负责。
属于有关部门负责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联系解决。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二)不得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三)不得在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包括:(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二)物业管理服务费;(三)特约服务费;(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都应当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比例提取;购房个人按购房款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五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管委会申请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转让房屋时,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建筑由于拆除等原因灭失的,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余额退还原售房单位和产权人。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住宅小区的规模、档次、管理内容、服务水平以及房屋类别,由物业管理企业报物价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以外的特约服务费,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自主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售房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移交物业管理权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移交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全额承担。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擅自接受物业管理委托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给予警告。
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年检的,按管理权限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因违反合同,造成业主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占用、移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遵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业主不按期缴纳或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督促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三十三条业主或使用人对房屋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管理使用不当,危害物业或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制止;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的城镇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基本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