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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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兰州大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兰州大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兰州大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甘价费[2004]101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兰州大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1号)兰州大学:你校《关于核定兰州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申请》(校财字[2003]34号)收悉。

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精神,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将兰州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夏官营校区新建4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定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改造后的4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仍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标准执行;兰州大学校区内研究生公寓住宿费标准2人间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4人间定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卫生费、水电费、取暖费等,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进行公示,不得在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

学生寒、暑假期间住宿不再单独收费。

执行中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适当减免住宿费。

二、你校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学生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有关收费管理问题仍按甘价费[1999]179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联合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联合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联合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甘发改收费[2011]840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联合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40号)甘肃联合大学:你校《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甘联大发〔2010〕117号)收悉。

根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推行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工作的通知》(甘价费〔2009〕286号)规定的原则,经研究审核你校具备实施学分制收费改革的条件,同意你校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和学科专业培养计划,现将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你校相关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按附表《甘肃联合大学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表》规定执行。

学费高限不得突破折算学年学费标准,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下浮执行。

对农林类、师范类学生继续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二、收费方式实行预收结算制,即每学年开学初按学生所学专业折算学年学费预收,学年结束时根据学生当年所选公共课学分和专业课学分学费据实结算。

三、你校要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学分制收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学生完成各专业规定学业必修、选修的学分数及收费标准等政策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你校要按规定及时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后,应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学费收入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贫困学生的学费资助和生活补助。

甘肃省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4.10•【字号】甘财综发[1999]第27号•【施行日期】199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甘财综发[1999]第27号)各地(州、市)财政、物价、人事(人事劳动)、教育处(委、局),省直及中央在甘各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内各高校、中专学校:根据2月25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精神,省人事厅、财政厅、物价局、教委等部门认真研究,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甘肃实际,制定了《关于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日关于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受地域环境、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我省人才短缺与外流的问题十分突出,每年有相当一部分继续专业的毕业生要求到省外去就业,影响着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确保我省的用人需要,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山区继续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等规定精神,今后一个时期,仍要加大调控力度,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引导毕业生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流动。

对我省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急缺的工科、医疗、农林等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以指令性分配为主,市场调节辅导进行配置;严格控制我省需求专业毕业生出省就业,确保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配置到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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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7]12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5.17
【实施日期】2007.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价费〔2007〕122号)

各市、州物价局:
近年来,各地价格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上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加大
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力度,教育乱收费行为得到遏制,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
成效。但教育乱收费行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乱收费现象与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不
力、管理不严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个别价格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越权出台教育
收费政策,既加重了学生经济负担,又造成教育收费秩序的混乱。为了严肃价格管理权
限, 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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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23日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含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支出。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幼儿园住宿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另行收取。

第四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统一政策、优质优价、分类定价”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甘发改收费[2011]1527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152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和收取原则(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我省农村地区学校的划分范围按甘政发〔2006〕6号文件规定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取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理顺和调整我省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理顺和调整我省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理顺和调整我省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甘发改价格〔2023〕523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理顺和调整我省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523号省教育厅:你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理顺和调整教育考试收费相关工作的函》(甘教财函〔2023〕17号)收悉。

为平稳实现以普通高考为核心的我省教育考试招生改革各项任务顺利落地,根据成本调查结论,决定对普通高考等教育考试收费标准进行理顺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一)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1.普通高考(含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报名考试费:每生每科40元。

2.普通高考外语听力考试费:每生每次20元,实施“一年两考”单独组考时收取。

3.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课报名考试费:每生每次280元。

4.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体育类专业课报名考试费:每生每次240元。

5.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考试费:每生每科20元。

6.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费:每生每次125元。

7.职业高等院校分类考试单独组考报名考试费:每生每科40元。

8.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报名费:每生每次20元。

9.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费:每生80元。

(二)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报名考试费:每生每科50元,免试生参加专业能力测试按照1科收取。

(三)研究生招生考试1.初试报名考试费:每生每次200元。

2.复试费:每生每次100元。

二、有关要求(一)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临洮县第四中学新学生宿舍楼高中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临洮县第四中学新学生宿舍楼高中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临洮县第四中学新学生宿舍楼高中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6.06.27
•【字号】甘价费[2006]176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临洮县第四中学新学生宿舍楼高中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2006]176号)
定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市《关于临洮县第四中学高中公寓住宿费标准的请示》(定价费发[2005]12号)收悉。

综合考虑学生住宿条件改善情况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学生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意临洮县第四中学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72元。

学校原普通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不变。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楼住宿费进行减免。

以上规定从2006年秋季开学执行,执行期暂定两年,执行期满前两个月,重新核算审报。

在执行期间,若国家、省上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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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6]30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高校学费按国家和省上批准的标准执行。制定和调整学费,应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学年制收费改学分制收费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费[2006]130号)规定执行。确需将学年制收费调整为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必须提前对学分收费进行测算,由省教育厅研究提出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高校不得自行将学年制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学分制收费标准。
外省高校与我省高校联合办学的学费问题,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我省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省内各高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在国内学习期间的学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高校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另文下达);各高校与中专联合举办各类大专班,收费主体为各高校或接受委托的中等专业学校的“3+2”班收费标准,3年中专学习期间,学费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2年大专学习期间的学费,由办学主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我省高校接受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学生采取适当减免学费等办法,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
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6]30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10.30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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