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甘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甘01行终2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杜占才王洋【审理法官】王卫杜占才王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公司】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周军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杨泽君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军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杨泽君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军杨泽君【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被告】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但一审认定的“2018年10月30日,榆中县住建局向京兰公司送达《关于追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通知:‘2018年9月,省委第一巡视组巡视意见反馈县住建局在2005-2017年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规划证和施工许可证中存在违规减免、无故少征、未征、久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求在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
为及时清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时完成省委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现核查出京兰公司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工程项目实施中存在未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京兰公司接到通知后,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面积、核实并交清所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能整改,将依法进行追缴,并责任追究相关责任。
用正算法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以兰州红古通用机械厂补交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为例

用正算法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以兰州红古通用机械厂补交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为例王瑞成【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众多模糊的认识.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格评估,是估价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正确处理国家、使用权人、相关利益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必然要求.简要分析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及其构成、估价思路,重点以笔者在工作之余参与完成的实际估价案例为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进行具体的分析,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方法的探讨.【期刊名称】《甘肃科技》【年(卷),期】2016(032)001【总页数】5页(P83-86,125)【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思路;正算法;倒算法【作者】王瑞成【作者单位】定西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甘肃定西74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4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
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已经成为目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
但是,由于旧体制下形成的划拨土地仍由原产权单位继续使用,再加上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因此,形成了目前土地使用权领域的“双轨制”,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并存的局面。
本文重点以笔者参与完成的实际估价案例为例,对实际不动产评估活动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方法进行探讨。
随着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逐步市场化,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致使土地市场化程度很低。
大量划拨土地的存在,不仅造成使用者之间不公平竞争、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还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不利于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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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甘价服务[2003]22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7.21
【实施日期】2003.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审批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3]223号2003年7月21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
为了认真贯彻《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加快审批进度,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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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甘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区域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2%,划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兰州市、崆峒区、麦积区、武都区、临夏市,每年须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新法规速递》软件最新推出U盘版•【法规标题】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甘肃省建设厅•【发文字号】甘建重[2002]83号•【颁布时间】2002—4-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
g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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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ID=1235•【全文】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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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日期:2011年04月28日来源:互联网【字体:】
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
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
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
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
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四、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
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
发展规模和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调整情况,分不同档次制定。
收费标准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
(一)兰州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80元;
(二)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50元;
(三)县级市每平方米30元;
(四)其他县每平方米20元。
具体收费标准和用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报
批:
(一)地级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二)县及县级市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个别地方要高于上述标准的,地级市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九、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报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同级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十一、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按《价格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十二、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