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新世纪人才公寓租赁实施细则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背景为了更好的解决城市人才住房问题,许多城市实行了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
人才公寓的房源通常是政府或企业提供的,面向的对象是有一定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在城市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人才公寓的管理涉及到公共设施、住房配套、租赁规则等多个方面,需要科学的管理方案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概述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是为了在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维护过程中,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保证入住的人才有一个良好、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最大化人才公寓资产价值,最终实现人才和公寓的双赢。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入住管理1.入住条件: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由政府或企业制定,基本条件通常包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工作或创业证明等,并进行相关的职业资格及信誉度审核。
2.入住协议:人才公寓与租户签订入住协议,明确租赁期限、房屋租金和管理费用等相关条款。
同时要求租户在日常生活中言行举止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寓规定。
3.入住礼包:为了让入住的租户能够更好的融入社区和提高生活品质,人才公寓可以提供入住礼包,内含节能用品、家居用品等,此举旨在提高租户对公寓的满意度和对生活的质量。
设施管理1.安全设施:人才公寓的安全设施是保证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需要完善的防火、防盗、安全出入口等设施来确保安全。
2.通讯设施:人才公寓需要提供高速、稳定的网络和通讯设施,以方便住户和公寓管理机构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传递。
3.公共设施:人才公寓需要提供餐厅、图书馆、健身房、休闲区等社区公共设施,以便住户在生活和工作上得到更好的支持和便捷。
日常管理1.楼层服务:人才公寓需要配备专业的楼层服务人员,确保楼层物品和设施的正常维护和日常管理。
2.外部服务:人才公寓需要提供外部服务,如清洁、垃圾处理、绿化或修缮等,保障生活环境清洁舒适。
3.物业管理: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由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承担,要保证规范、高效的服务,以达到公寓和住户之间的共赢。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公寓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支持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公寓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其他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
第五条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2. 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或居住需求;3. 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租赁程序第六条租赁人才公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人才公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3.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4. 缴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5. 入住管理: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入住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租金标准由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人才公寓;2. 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2. 爱护人才公寓的公共设施和环境;3. 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管理规定,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温政办〔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7〕3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情况,特制定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积极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加快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新模式,有效增加租赁市场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积极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供应,扩大全市租赁住房市场规模,到2022年,基本形成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化机构、个人多主体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探索形成供需基本平稳、区域分布合理、档次价格多样、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租赁住房房源体系;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开放融合、依法监督、服务到位的监管服务平台;探索形成公平合理、程序规范、支持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形成多部门、多层面支持住房租赁需求的工作格局,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租户管理,维护租户利益,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人才公寓管理需要,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和租户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同时,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对租户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制定相应租户管理方案,明确租户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租户行为,提高公寓管理水平。
第四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依法保障租户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租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租户拥有人身自由、住宿环境卫生、生命财产安全等权利。
第六条租户有义务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租赁物品整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占用他人私人空间。
第七条租户有义务按规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不得拒绝缴纳或恶意拖欠。
第八条租户有义务遵守管理规定,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租户有义务保守租户信息,不得泄露他人隐私,不得利用他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条租户有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随意使用明火,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三章租户管理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户档案,记录租户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等情况。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供温馨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严格管理,定期组织租户参加消防演练、安全培训等活动,加强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保障租户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租户意见建议,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租户,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影响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者,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向相关部门报警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多次违规的租户,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责令其搬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人才公寓承租人负责解释,并于租户签订合同时进行告知。
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租金管理,维护公寓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人才公寓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才公寓的租金管理,包括租金标准的确定、租金调整、租金支付、租金退还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合理化、透明化的原则,租金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条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租金管理系统,实现租金的自动化收取和管理。
第五条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应当依托科技手段,完善租金监管体系,加强对租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租金管理体系,规范租金管理流程,确保租金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人才公寓应当依法规定向享有政策优惠的人才提供合理的租金减免和补贴。
第八条人才公寓应当依法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对租金支付和退还等事宜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二章租金标准的确定第九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情况和人才需求,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房屋的面积、装修情况、配套设施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不同的区位等因素进行合理核定。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与房屋的质量、位置、以及市场行情相符合,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房源的市场租金水平。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租金调整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有调整需要时,应当提前向租户进行通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租金调整应当合理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尊重市场规律,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
第十五条租金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租户的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六条租金调整应当提前向租户公示,接受租户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租金支付第十七条租户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拖欠租金。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9〕1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9〕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1日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委托建设的保障性安置房,主要是指乐清市新农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负责开发的保障性安置房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市三改一拆办负责相关保障性安置房项目的政策制定、解释及监督、管理职能;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保障性安置房申请的审核以及分配入住工作;市农投公司负责保障性安置房项目的开发以及相关融资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安置房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户型设计要结合实际,坚持户型适、功能齐、质量高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保障性安置房全部为毛坯房。
温州市政府令第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温州市政府令第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温政令〔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0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9月24日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等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第四条本办法的准入条件及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规定,适用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依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 号)执行。
在市区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新居民,通过参与积分制管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新世纪星城宿舍周转房租赁管理方案

新世纪星城宿舍周转房租赁管理方案根据市政府政策与市场需求,在保障房供应得以保证的前提下,适量推出新世纪星城部分空置房源用作宿舍周转房进行租赁管理,为做好宿舍周转房租赁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租赁对象为帮助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解决员工住宿难、经济压力大问题,租赁对象包括企业、学校、医院、部队等。
二、租赁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做到房源公开、租赁租赁对象公开、租金公开、租赁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责任主体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城资产公司”)协助东城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做好新世纪星城周转房的租赁工作,东城资产公司负责做好入住管理及租金收缴等工作。
四、工作步骤(一)公布房源信息。
将计划租赁房源的有关信息,包括平面图和基本情况、拟租赁楼栋号、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监督电话等情况在东城政务网(/)进行公布。
(二)接受意向登记。
信息公布后,设定意向登记期,期限内接受各单位的意向登记。
(三)组织分配1、定期加推。
当意向单位的入住需求量小于可提供房源量,供大于求时,采用定期加推模式,通过区域划分、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房源租赁。
2、抽签分配。
当意向单位的入住需求量大于可提供房源量,供不应求时。
采取定期定量加推方式,通过抽签公平竞争租赁,后进行区域划分管理。
由意向单位代表,在东城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和东城资产公司的组织安排下,提前在指定地点等候,现场抽签明确租赁情况。
抽签当天,单位代表须持企业委托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经资格认定后,现场随机抽签,具体抽签的细则视意向报名单位数量多少情况而定,现场即开、签字确认。
其中,非企业单位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但需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
3、相关手续办理。
抽签单位依据抽签结果,现场核发《新世纪周转房租赁确认书》,择日以单位为主体签订《新世纪星城周转房租赁合同》;直接租赁的,以单位为主体现场及时签订《新世纪星城周转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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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新世纪人才公寓租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有效合理使用乐清市新世纪人才公寓,营造更加有利于乐清本地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平台人才集聚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服从于《乐清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在满足暂行办法规定资格条件人才入住的前提下,结合新世纪人才大厦的区域特点和周边创业创新平台,在新世纪人才公寓拿出定量指标,对特定的企业和平台的实用性人才进行定向分配或合租。
第三条定向分配或合租的对象:
(一)市政府创建的创业创新平台:市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市创富港湾等;
(二)主板上市企业(本部在乐清的)
(三)上年度年纳税额在全市前10名的本市重点工业企业;
(四)重大招商项目(须经市级层面认定)
(五)特殊对象由市人才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条入住对象参照《乐清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定向分配,但须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学历或担任企业高管职务、骨干研发人员。
第五条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实际
情况和需要,确定定向分配和合租总方案,报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定向租赁申请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确定申请人,并将申请人的原住房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连同公示材料按归口报各牵头单位。
第七条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由市人才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主管单位审核确定后,由市人才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定向租赁的租住管理按照《乐清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承租期内企业迁出我市或出现倒闭、破产、歇业等情形以及租住人人离开所在企业的,注销该企业租住人员的准租资格,并按规定退出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