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和保护作用。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提出了要求和限制。
本文将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有欺诈、隐瞒、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是确保合同交易公平、平等和诚信的基础。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订立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地披露合同相关信息,包括条件、权利和义务等,以确保对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也有着重要影响。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恶意拖延、违约或者其他损害对方权益的行为。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违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各方在履行中应当积极、合理地协助对方履行义务,维护合同的完整和稳定。
除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还在解释合同内容时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
这就要求解释合同时不能局限于字面意义,而应当结合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合同目的进行合理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可以有效避免对合同条款的曲解和滥用,确保合同的有效实施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当事人在进行合同交易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确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合法合理的履行。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至关重要的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法律多么周全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是能够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与该原则不符合的结果时,能够对结果加以修正,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6条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加以浅析.【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一:学说与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
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
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
第二,利益平衡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第三,行为规则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
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
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

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在商务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和确认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
合同的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的利益与权益。
然而,有时候当事人往往出于私利、欺诈等原因,违背了合同的诚信原则,给其他合同当事人带来了损失和困扰。
因此,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变得极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以及它对当事人的要求。
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在商业活动中应坚守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底线。
具体来说,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交易秩序和法律公平性。
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石,通过合同可以使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遵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 增强交易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诚实信用是交易信任的基础,它可以为各方提供交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只有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始终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够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促进长期合作。
3. 促进经济效率和发展。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之一。
只有在有信用保障的基础上,各方才能够更好地开展商业活动,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解释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开诚布公、诚实守信的原则。
具体而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有以下要求:1. 订立合同时应真实披露信息。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真实地披露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能力等。
这样可以保证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备对合同内容和风险的全面认知。
2. 履行合同时应诚实守信。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违背合同规定或者采取欺诈手段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诚实守信,共同推动合同的有效履行。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过程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隐瞒、误导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实守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方式误导对方当事人;
2. 良好的商业信誉: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商业信誉,不得以恶意诽谤、诬陷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3. 协商一致: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倾听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共识;
4. 真实信息:当事人在提供信息时应该保证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5. 公平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占据对方当事人的弱势地位,进行欺压、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6. 诚信履约: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抗拒履行、违约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保障商业交往的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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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XX 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隋彭生。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系统、全面地介绍、阐释了合同法基本原理、基本规则。
本文是小编精心编辑的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希望能帮助到你!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1、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一) 合同订立阶段。
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1) 忠实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终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
(2) 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
(3) 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争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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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合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模板谈到合同,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一大堆字、繁琐的条款和一堆法律术语,看得脑袋都要炸了。
不过,今天咱们不聊那些高深的东西,咱们聊点简单的,怎么理解合同里的诚实信用原则。
说实话,这个原则其实挺简单的,通俗点说,就是“做生意讲良心,做事有分寸”。
咱们不图小便宜,不搞暗算,一切都得明明白白,心安理得,才能长久。
现在的社会,合同越来越普遍,人人都在签,老板签,员工签,商家签,消费者也得签。
你说,这种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就变得尤为重要了,毕竟谁都不想被人坑,对吧?诚实信用原则,顾名思义,意思就是做事要诚实,要讲信用。
大家做事的时候,都得有个底线,不能随便放水,更不能耍心眼。
比方说,你跟别人签了个合同,约定了完成任务的时间或者交付的质量。
假如你一个劲儿拖延,或者质量低得让人瞠目结舌,那这就是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了。
虽然说现在很多人一心想着“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但如果你背后做了什么见不得光的事,迟早会有麻烦。
就是这个原则,帮助大家在复杂的商业活动中分清是非,避免出现“一口吃个胖子”的情况,别让合同变成遮掩不正当行为的工具。
其实呢,这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个道德要求,还是法律上的“硬杠杠”。
它在很多国家的合同法中都被明确规定。
换句话说,假如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搞了点猫腻,最终吃亏的可不仅仅是“对方”——你也得承担法律后果,甚至可能面临赔偿。
说白了,做人就得心里有数,手脚别那么乱。
在合同的世界里,不是每个合同都能保护那些动歪脑筋的人的。
诚实信用这个“硬指标”,就是为了防止合同被滥用,保障大家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做生意,互相尊重,大家才可以“鱼水情深”嘛!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让每个人都去“信”别人,而是要求大家在遵循合同约定的同时,保持透明、互信的态度。
很多时候,商场如战场,大家都想着如何在合同中“占便宜”,其实这一思路本身就走偏了。
咱们不能用“得寸进尺”的心态去做事,要时刻提醒自己,合同是一种合作的工具,而不是单方面的“交易”。
论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信任,不得采取欺诈、虚假、恶意等不正当手段来达成或履行合同。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要求当事人诚实、信用、信任、维护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原则。
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真实情况提供信息,不得隐瞒事实、歪曲真相,更不能采取欺诈、虚假、恶意等不正当手段来达成或履行合同。
守信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质量等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信任原则:当事人应当相互信任,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益,避免采取欺诈、虚假、恶意等不正当手段来达成或履行合同。
公平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正当的压制和剥削。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他人的权益,共同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诚信原则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基础原则之一,对于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变更、履行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什么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什么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会无效吗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效。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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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几千年中华文化的发展中,诚信作为中华民族道德规中的最高典范,一直被历代统治者推崇并且奉行,被视为是一个治国者必备的美德,也被视为是整个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
在我国几千年文字的记载中,不难找到历代统治者以及理论家、学者对于诚信这种道德元素的肯定与颂扬之词。
诚与信二字在中国古文字中被分开表述,但在所有被发现的历史文献中,这两个字所表达的含义是一致的,那就是诚中有信,信中有诚。
二千年前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两者所表达的都是诚而有信,言必信,行必果的意思。
诚信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的道德之本,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治国之本。
一个民族失之于诚信便失之于立身之地,一个国家失之于诚信便失之于国盛民安。
本文在这里尝试探讨诚信原则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尝试探讨现代各国民法理论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尝试探讨诚实信用原则与我们国家社会现状的矛盾和影响,从而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与适用。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与本质《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方法。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它包括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二是认真承担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相互协作配合、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三是合同后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义务等。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等各个方面和各种阶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在《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通知;(二)协助;(三)提供必要的条件;(四)防止损失扩大;(五)保密。
”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又是一种道德准则;它是当事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确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的实质内容决定于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条件,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曾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合同法首要原则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似有所下降,而诚信原则经学者的推崇,已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其根据在于在罗马法最早制定了“善意”的概念。
我国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也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恶意抗辩的诉权中;德国学者普郎克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制度在含义上是相同的。
笔者认为“诚信契约”和“一般恶意抗辩”制度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词义表达的出现最早源于罗马法。
在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第一章第一篇第三条中,宣誓效忠罗马法的准则便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这是在所有法律著作文献中,最早出现将“诚实”这个词写于法典之中的文字记载。
而将诚信原则应用于诉讼之中,多数学者认为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在当时,同样出现法律不能够涵盖一切的现象。
在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过程当中,立法者发现当事人的诚实和善意才是契约履行的保障,通过法学家们的伟大工作,在罗马法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叫做“诚信契约”的法律形式。
在当时的罗马法记载中,与诚信契约同时存在于诉讼之中的还有严正契约和程式契约,当时罗马法官对于严正契约的解释只能以契约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在诉讼中审判员只能严格依契约断案。
而对于诚信契约的解释,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中的约定义务,而且还要承担诚实、善良的补充义务。
相应的,在诚信契约之诉中,审判员可以不完全受契约文字的约束,在诉讼中,审判员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以根据诚信与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
这种做法,突破了明知约定不公平还要判这种不公平胜诉的传统,这对于契约神圣论从理论上作出了修改。
罗马法对于诚信原则在法律诉讼当中的应用,对后世法学理论的发展影响是重大的,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的两个方面: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都起源于罗马法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的历史传统之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广泛传播得益于“万民法合同”的巨大发展。
实际上,在不要求任何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在实施合同自由时,诚实信用原则是既定协议具有约束力的这一原则的基础。
盖尤斯在《法学阶梯》第3编中说:“在设立买卖、赁借贷、合伙、委托契约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相互承担责任。
”如买卖契约“是以善意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善意是这一契约的唯一制约力。
”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义务人交付或做“一切依诚信原则应该交付的物品或做的事情,也就是说,在确定给付标的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该原则的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了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所有阶段当事人应当实施的行为,在合同谈判缔结过程中(缔约上的过失),在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在当事人主张其权利阶段。
在上述最后一个阶段中,诚实信用原则成为评价债权人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从而确定债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即是否构成行使权利中的恶意。
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万民法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随后,首先被共同的罗马法——《民法大全》普遍采用。
又被现代法一方面以一般性规定的方式,另一方面又以大量专门条款的形式,引入了现代民法典和国际法。
缘于相近的历史传统及文化,诚信原则后来为欧洲各国最先所继受。
1804年拿破伦的《法国民法典》,在最大程度上继承与发扬了罗马法科学与先进的法学理论,其中包括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继承。
在这部法典的第一一三四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这条规定中的“善意”一词,在现代法学解释中一般被理解为“诚实信用”的意思。
继《法国民法典》之后,欧洲各国法学在罗马法先进理论的影响之下继续发展。
1863年,《撒克逊民法典》第一次将“诚实信用”这四个字规定于法律规范之中。
该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以特约、法规外,应遵守诚实信用,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
该法典中,诚实信用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还没有上升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
我们应该注意到,与1863年《撒克逊民法典》中的规定相比,《德国民法典》在这条规定当中使用了必须的“须”字,将其由任意性规范上升成为了强制性规范。
几年之后,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在其第二条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明显的滥用权力,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范赋予了诚实信用作为整个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
在英国,虽然没有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性规定,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却散见于关于各种合同义务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判例之中。
英国的衡平法和判例法很早就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
自中世纪衡平法院设立以后,衡平法官处理案件主要依据“衡平与良心”的原则(the rules of equity and good conscience),以后逐渐开始适用前衡平法官所创设的先例的原则,在衡平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大量属于诈欺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官大量地适用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的履行中,英国法通过特定的判例规则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如英国法院经常限制受害方在对方轻微违约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其终止合同的真实动机在于逃避一个不划算的生意(a bad bargain)相反,被错误地拒绝履行的受害方,也不得不顾对方的拒绝履行而擅自完成自己的履行,并且向拒绝履行方请求合同权利,除非受害方这样做有合法的利益。
为了排除一方当事人在可能不打算执行的情况下使用某些条款,特别是除外条款,如保险合同中声明不属于保险事项的条款,法院就是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的条款。
在英国,Carter v. Boehm案最早确立诚信原则和诚信义务。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IA 1906)第17-20条将判例法上的相关原则和制度成文化,其中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这样,保险合同后诚信义务及其终止时间得到了确认。
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制定法的方式明确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该法典第1-203条规定:“本法所涉及的任何合同和义务,在其履行和执行中均负有遵循诚信原则之义务。
”该法第2-103条对诚实信用原则又作了具体解释:“涉及商人时,“善意”指事实上的诚实和遵守同行中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
根据该法典第1-102条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属于法定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根据当事人如何表白,而是根据特定行业中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即采用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认为是合理的标准。
在美国,法院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一般为当事人采用某项合同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但是若允许该项行为,将会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与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许多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用来防止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ticbehavior)。
在合同赋予一方当事人拥有自由处置权(discretion),法院要求当事人在行使其处置权时,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怀有不当动机,不得损害合同双方基于合同的预期利益。
在这方面,产量合同与需求合同是两种较为典型的例证。
产量合同是指卖方交货的多少取决于其生产产品的产量的合同,这种合同使卖方拥有对合同的数量条款的处置权。
而需求合同的买方的购货量取决于他对卖方提供的产品的需求,从而使买方拥有对合同条款的处置权。
这两种合同都可能导致拥有合同条款的处置权的一方可以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增加或者减少货物的供应量,从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供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