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丧葬费(黑人联字[98]10号)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3]5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现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由现在的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遗属救济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遗属救济费随着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5%;1937年7月7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为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还可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三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发10%。
五、调整后遗属救济费发放范围,仍按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审批办法,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仍按黑劳社函[2002]75号函办理,市(地)自行决定审批。
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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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2月14日劳人薪(1986)13号)
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殡葬服务站、火葬场、公墓、殡葬管理所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除按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考虑到殡葬工作条件特殊,为了鼓励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还可给他们加发特殊行业津贴。
津贴标准,大中城市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平均30元,最多不超过40元;市县还可以低一些。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在安排津贴标准时,应按接触尸体的程度划分档次,有所差别。
各地新定津贴标准,从本通知下达之月份起执行。
所需津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负担。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以后,原来实行的类似性质的岗位、保健津贴予以取消。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模范地执行《殡葬职工守则》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办法,请抄送我们备案。
——结束——。
黑龙江省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53号
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军工、煤炭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规定渠道支付。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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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机关岗位津贴
大庆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现行津贴补贴明细表
国家及省、市文件依据
范围和标准
黑人函[2001]7号 黑人联字[1998]54号 黑人发[2001]69号 黑人发[2001]124号
每月70元,任期内发放。
市(县)公安机关和省警犬训练基地的刑事侦察人员局外办案每人每天5元,局内办案人员每人每天 4元;地区公安机关刑事侦察人员局外办案每人每天5元,局内办案每人每天3元 从事法医、理化检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从事痕检、照像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0元,从事其它刑 事技术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
正厅级195元,副厅级180元,正处级165元,副处级150元,正科级135元,副科级120元,科员、办 事员、工勤人员105元
黑人函[2003]75号
正厅级140元,副厅级130元,正处级120元,副处级110元,正科级105元,副科级100元,科员5元,二线工作人员每人每天3天
06年工 改保留 21 的特殊 岗位津
贴
特殊教育津贴 档案津贴
文化馆(站)津贴
人薪函[1989]7号 人薪发[1994]19号 人薪发[1994]19号
黑人联字[1995]12号 职等工资和津贴之和的10%,06年工改已按绝对额作为特殊岗位津贴保留并取消此项津贴。 黑人联字[1996]31号 职等工资和津贴工资之和的10%,06年工改已作为特殊岗位津贴保留并取消此项津贴。 黑人联字[1997]8号 职等工资和津贴工资之和的10%,06年工改已作为特殊岗位津贴保留并取消此项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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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国家 统一 规定 的津 18 贴补 贴项 目 19
20
党政机要部门密码岗位津贴 护龄津贴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因公殉职或者在职期间因公残疾致残、因公疾病致死的,给予其遗属一定的经济补助标准的规定。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首先,对于因公殉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遗属,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殉职抚恤金暂行规定》,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分别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月抚恤金。
具体来说,配偶可以获得3年的月抚恤金,子女可以获得到达法定结婚年龄或者成年的月抚恤金。
此外,对于无配偶或者无子女的殉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其父母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其次,对于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疾病致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遗属,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伤亡抚恤金暂行规定》,其遗属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月抚恤金。
具体来说,配偶可以获得3年的月抚恤金,子女可以获得到达法定结婚年龄或者成年的月抚恤金。
对于无配偶或者无子女的遗属,其父母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其目的是保障因公殉职或者因公致残、疾病致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给予他们必要的经济支持。
这一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关心和关怀,也体现了
国家对人民公仆的尊重和支持。
希望各地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执行,确保遗属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应有的补助和抚恤金,
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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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分职务级别,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
二、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发给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85号)中有关丧葬费的内容停止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黑人社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45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为:(一)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供养2人的,为死者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为死者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按照下位法必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原则,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应当参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的规定,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调整后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1年7月1日至此文件下发期间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低于调整后标准的,按调整后标准及时向其遗属补齐;高于调整后标准的,不予返还。
请各地认真做好新标准落实工作,及时通知到县(市)和基层单位,确保新标准顺利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哈尔滨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补偿标准

哈尔滨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补偿标准
哈尔滨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补偿标准:
一、丧葬费:
1、因工死亡的职工及其近亲属在哈萨克斯坦联邦的各级社会保险组
织都可以申请获得丧葬补助金;
3、申请人可获得每人3000元的丧葬补助金,为了便于及时给予抚恤,哈尔滨市保险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丧葬补助金以支票或当面支付的方式足
额给付给申请人;
4、如果发生因工负伤和病死亡,因公致残职工及其家属还可以根据
法定规定获得丧葬津贴。
二、抚恤金:
1、因工死亡的职工及其近亲属,在哈萨克斯坦联邦各级社会保险组
织也可以申请获得抚恤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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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8]10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使工作人员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促进社会安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问题和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
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