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
遗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遗属抚恤金发放标准遗属抚恤金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因家庭成员意外伤亡或疾病导致无法工作而失去经济来源的家庭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首先,遗属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对于配偶,一般是按照被抚养人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来确定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对于子女,通常根据年龄和就学情况来确定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对于父母,则是根据被抚养人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来确定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其次,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还受到地区差异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所不同,因此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遗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遗属抚恤金发放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再次,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还与被抚养人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有关。
一般来说,被抚养人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越高,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这是因为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相互帮助的制度,需要有能力的人多为社会保障体系做出贡献,以支持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最后,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还受到政策的调整和变化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会随之做出相应调整。
因此,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以便及时申请和享受相关的抚恤金待遇。
总之,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才能确保能够及时申请和享受到相应的抚恤金待遇。
希望本文能够为大家对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有所了解,并能够及时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遗属待遇计算公式

遗属待遇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
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250%;
2.其他离休人员和享受离休待遇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200%;
3.因公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230%;
4.工龄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150%;
5.工龄未满五年的工作人员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孤身一人的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
调整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抓准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重新核定,于7月15日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把生活困难补助费及时发放到遗属手中(来审核时请携带上一次困难补助审核表)。
湖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

湖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湖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遗属补助政策:补助对象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发放标准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㈠退休;㈡患病、负伤;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㈣失业;㈤生育。
2020遗属最新补助标准

2020遗属最新补助标准2020遗属最新补助标准补偿项目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2020遗属最新补助标准

2020遗属最新补助标准补偿项目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因公殉职或者在职期间因公残疾致残、因公疾病致死的,给予其遗属一定的经济补助标准的规定。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首先,对于因公殉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遗属,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殉职抚恤金暂行规定》,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分别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月抚恤金。
具体来说,配偶可以获得3年的月抚恤金,子女可以获得到达法定结婚年龄或者成年的月抚恤金。
此外,对于无配偶或者无子女的殉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其父母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其次,对于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疾病致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遗属,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伤亡抚恤金暂行规定》,其遗属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月抚恤金。
具体来说,配偶可以获得3年的月抚恤金,子女可以获得到达法定结婚年龄或者成年的月抚恤金。
对于无配偶或者无子女的遗属,其父母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其目的是保障因公殉职或者因公致残、疾病致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给予他们必要的经济支持。
这一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关心和关怀,也体现了
国家对人民公仆的尊重和支持。
希望各地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执行,确保遗属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应有的补助和抚恤金,
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殉职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一定经济补助标准。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必要的经济帮助,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一种尊重和纪念。
具体的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自身情况而定的。
一般来说,遗属补助标准包括丧葬补助、抚恤金、抚恤金折现金、生活补助金等。
首先,丧葬补助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在丧葬方面的一定经济资助。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帮助遗属解决丧葬费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为逝去的亲人送上一个合适的丧葬仪式。
其次,抚恤金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助。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帮助遗属度过丧亲之痛,维持基本生活。
抚恤金折现金则是指对抚恤金的一种支付方式,可以更方便遗属使用。
最后,生活补助金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的经济资助,以帮助他们度过丧亲之痛,渡过难关。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遗属因失去经济来源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是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一种尊重和纪念,也是对他们遗属的一种关爱和帮助。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遗属补助标准,确保遗属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遗属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希望各级事业单位能够重视这一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为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武汉劳动局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补助标准

武汉劳动局丧葬费、抚恤⾦及遗属补助标准关于调整企业职⼯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及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2]40号)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企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企业职⼯(含退休⼈员,下同)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及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丧葬补助费因病或⾮因⼯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3个⽉;因⼯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
⼆、⼀次性抚恤⾦因病或⾮因⼯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10个⽉;因⼯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48个⽉;因⼯伤被评为1⼀4级伤残等级的伤残⼈员在享受伤残抚恤⾦期间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24个⽉。
三、遗属主活困难补助费。
因病或⾮因⼯死亡的,每⼈每⽉发给上年度企业平均⼯资的25%;供养3⼈或3⼈以上的(不含超计划⽣育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资的70%。
因⼯死亡的,配偶每⽉按上年度职⼯⽉平均⼯资的40%,其它供养遗属每⼈每⽉按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0%发给;若配偶或者其他供养遗属为孤寡⽼⼈和孤⼉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10%,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前本⼈⼯资。
四、其它事项(⼀)今后,企业职⼯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及遗属⽣活困难补助费,随经济发展、职⼯⼯资的变化,根据上述规定逐年调整。
(⼆)已参加基本养⽼保险的退休⼈员死亡后,上述费⽤从养⽼保险基⾦中列⽀;未参加基本养⽼保险单位的职⼯及参加基本养⽼保险单位的在职职⼯死亡后,上述费⽤由单位⽀付。
(三)已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事业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执⾏。
(四)本⽂从发⽂之⽇起执⾏。
此前,死亡职⼯供养遗属,现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执⾏,过去的⼀律不再补发。
(五)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区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00⼆年四⽉三⽇于调整失业⼈员丧葬补助⾦和抚恤⾦的通知(武劳社[2002]85号)各区劳动(保障)局: 最近,我市调整了企业职⼯(含退休⼈员)丧葬补助⾦和抚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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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㈠退休;㈡患病、负伤;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㈣失业;㈤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
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相关资料:
为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根据宜政秘[2016]50号、岳人社发[2016]52号文件精神,岳西县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15元/人•月提高到460元/人•月,自2016年4月起按新标准执行。
经社保局核实,目前我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共438人,需补发补助资金90765元,7月份补发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享受遗属补助人员手续办理及标准
经办单位需持人社部门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和身份证(户籍证明)到机关事业保险处增加;从批准的次月起执行。
1、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
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3)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
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
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