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来源:发表时间:2013-01-04 星期五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苗木、根、茎、芽、叶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信息;(三)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林木良种的研究、选育、开发和推广;(四)核发、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五)依法查处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选育、引进、使用良种,推广先进技术和开展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奖励在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林木种子结实次年时的生产需要。
第七条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应当优先选用当地的良种壮苗,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和管理:(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省级采种基地;(二)优良林分和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林木种子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林木种子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办理时限与收费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三)所需要件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件: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3.营业执照、章程(个体户除外)、法人或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4.生产基地使用证明(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或者租赁来的需形成完整合同链,须有材料证明土地用途可于种植苗木(镇(乡)、县相关部门盖章)(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土地用途可于种植苗木(镇(乡)、县相关部门盖章原件一份);5.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及照片(复印件1份);6.生产地点检疫证明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复印件1份);7.公司章程(有则提供)或其他证明材料或办证单位盖章说明也可(复印件1份)(需原件);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学历、职称证、培训经历、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9.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苗木:生产工具:拖拉机、犁等,检验设备:钢卷尺、游标卡尺等;籽粒、果实种子:检验设施:具有恒温或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生产、贮藏加工设施:具有晒场、种子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机和精选机。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_办法_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水平,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良种化,促进林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程、体系建设;(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下同)的保护和管理;(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
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
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
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云林种苗〔2005〕5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种植业正文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云南省内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种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根据实际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被许可人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及云南省林业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二)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四)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五)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情况;(六)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广告情况;(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种苗等进行现地查验,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如实记录种子生产、经
营的有关情况。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证生产、经营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种子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0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的建立与保存
总结词
严格、规范、科学
详细描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与保存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时,档案的保存方式应规范 、科学,能够有效地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和泄密。
档案的内容与分类
总结词
全面、细致、明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检验仪器 设备
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
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田间检验 能力
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 交申请材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0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财政资金的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了林木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良种选育、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以及林木种苗科技创新等。
地方财政资金支持
各地政府也积极投入财政资金,支持当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活动,推动当地林业发展。
税收优惠的支持政策
增值税优惠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渝林造[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造〔2011〕62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自2000年我市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以来,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林业重点工程用种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森林工程建设的纵深推进和长江两岸森林工程的全面实施,林木种苗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步入了快速发展通道,出现了一批大型、超大型苗圃及“林苗一体化”等苗木培育的新模式,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大力培育我市林木种苗产业的指示精神,精心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的苗木生产供应基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0〕164号)及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意见》(渝林造〔2011〕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两证”分级审批发放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现状,林木种子“两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林业局审批发放。
1、市林业局审批发放:(1)主要林木良种、采种基地;(2)以主要经济林、珍贵树种种子生产为主的苗圃(见附件1);(3)规模在300亩以上的大型苗圃;2、其他种子的生产由生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核发。
(二)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修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2.11.02
【实施日期】2002.1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5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