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

合集下载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水平,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良种化,促进林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程、体系建设;(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下同)的保护和管理;(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

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

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

林木种子的申请报告

林木种子的申请报告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XX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0XX-12345678邮政编码:123456二、申请目的为满足我国林木种子市场的需求,提高林木种子的质量,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我单位拟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本申请旨在规范我单位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林木种子的质量和安全,为我国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三、申请条件及证明材料1. 资金证明我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备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资金实力。

附资金证明如下:(1)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公司章程;(3)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

2. 经营场所及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我单位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权属证明如下:(1)房产证复印件;(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 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我单位拥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和仪器设备,具体如下:(1)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2)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种子检验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仓库等。

4. 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我单位拥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具体如下:(1)生产技术人员:5人,其中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3人;(2)检验技术人员:3人,均为中级职称;(3)加工技术人员:2人,均为初级职称;(4)储藏技术人员:1人,为初级职称。

5. 林木良种来源证明我单位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具备林木良种来源证明,具体如下:(1)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2)与林木良种选育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6. 自有品种证明我单位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具备自有品种证明,具体如下:(1)育种科研团队;(2)试验示范测试基地;(3)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住所变更申请书;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住所所在地产权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单位名称的,需以新的单位名称重新提交办理经营许可的全部材料。
*变更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注册地种子管理机构领取);
2、变更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授权书;
3、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包括成立时间、资本构成、公司规模、业务开展等内容);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股东资料(如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公司需提供该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计量的检验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6、加工设施设备:
(1)加工厂房情况说明(包括面积、详细地点等内容);
(2)加工厂房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加工厂房实景彩色照片(要求包括厂方内部、外部照片至少各2张);
(4)加工设备清单(要求包括加工设备名称、数量及规格型号);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备照片与发票要一一对应,并要求与清单上的设备顺序一致);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015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1、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三项填写。

2、经营种子种类:经营林木良种种子的,填写要具体到品种,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

经营非良种林木种子的,填写要具体到树种(品种)。

从事进出口的,填写要具体到树种。

申请表上应列出所有经营的树种(品种),如果树种(品种)较多,可以附表。

树种含花卉、草种。

3、采种林分或采穗圃所在地点:要具体到地块,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4、良种生产地点:要具体到地块,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需填写。

6、种子检验、储藏、加工、精选设施设备等情况简介:分别填写种子冷库(常温库)的地点、面积、储备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7、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专业技术水平说明填写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1、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三项填写。

2、生产地点:具体到村,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3、生产经营苗木种类: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的其中一种或几种。

4、主要树种(品种):生产经营林木良种和从事进出口的需填写。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填写要具体到品种,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

从事进出口的,填写要具体到树种。

申请表上应列出所有生产经营的树种(品种),如果树种(品种)较多,可以附表。

树种含花卉、草种。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从事苗木进出口的需填写。

6、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专业技术水平说明填写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

三、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1、生产地点:具体到社区,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2、生产经营品种:经营林木良种种子的,填写要具体到品种,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渝林造[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造〔2011〕62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自2000年我市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以来,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林业重点工程用种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森林工程建设的纵深推进和长江两岸森林工程的全面实施,林木种苗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步入了快速发展通道,出现了一批大型、超大型苗圃及“林苗一体化”等苗木培育的新模式,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大力培育我市林木种苗产业的指示精神,精心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的苗木生产供应基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0〕164号)及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意见》(渝林造〔2011〕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两证”分级审批发放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现状,林木种子“两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林业局审批发放。

1、市林业局审批发放:(1)主要林木良种、采种基地;(2)以主要经济林、珍贵树种种子生产为主的苗圃(见附件1);(3)规模在300亩以上的大型苗圃;2、其他种子的生产由生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核发。

(二)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湘林种〔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林种〔2012〕1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修订了《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6日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国土绿化和林业生产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1. 申请单位信息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 申请种类
请在相应的方框中打×。

如果有多种类型,请在相应的方框中打×。

[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 申请事项
请在相应的方框中打×。

如果有多种类型,请在相应的方框中打×。

[ ] 初次申请
[ ] 变更申请
[ ] 补办申请
4. 申请材料清单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主要负责人员身份证
(三)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五)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场所的环境评估报告
(六)生产车间的设计、布局图或是数字照片
(七)种子生产和经营流程图
(八)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5. 其他说明
在申请前,请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种子法》的规定,认真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任何人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6. 申请人签字
提交本申请表的单位/个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签署本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
日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暂行)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和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照片;
3、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书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聘用合同;
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加工、检验、贮藏设施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各仪器设备照片;
5、营业执照,章程(个体户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协议;
7、生产、经营主要林木种苗的种类(属于良种的列出品种名称和良种编号)清单。

生产油茶种苗的,除提供前几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属油茶采穗圃生产、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⑴油茶采穗圃位置图(1∶10000地形图)(1份);
⑵油茶采穗圃种植图谱(1份);
⑶生产质量承诺书(1份)。

2、属油茶繁殖圃生产、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⑴油茶穗条来源证明(与提供穗条单位签订的合同)(1份);
⑵生产质量承诺书(1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