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及程序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执行力。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审查程序和要求、责任和权力划分、改进与完善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执行的文件,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法规的质量控制、规范各类法规的发布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其具体意义包括:1. 提高法制意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培养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引导他们在工作中树立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遵循法治原则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
2. 保障合法性和合规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审核和评估,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提高文件质量和执行力: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和效果。
4. 保障公众权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促使机关和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应当明确规定,确保审查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1. 审查程序:(1)申报和初步审核:规范性文件编制单位在起草文件之前,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说明文件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涉及利益相关方等情况。
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2)审查和评估: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核对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力等要求。
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其定义、功能、程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
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广泛适用性,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约束。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其功能包括:1.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备案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避免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可以促进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参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文件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和备案结果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文件备案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需要向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冲突等。
3.备案结果公示: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的情况。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防止违法乱纪的规范性文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审查的主体和程序:明确谁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规定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流程。
2.备案审查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备案审查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层级规定的合法性和内容规定的科学性等。
3.备案审查的材料和方式:规定备案审查所需提交的材料和方式,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立项依据、法律法规依据等。
4.备案审查的结果和处理:明确备案审查的结果和处理方式,包括是否予以备案、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或修改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等问题的发生,保障公共权益的依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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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

( ) 范性 文件 的界定 一 规
目前我 国法 律法规 对 于规范 性 文件 的含 义还 没 确定。只要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实质要件 , 不管名称
有确切规定 , 人们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 可以 叫什么 , 都应 当列入备案范围[ 真正做到应报不漏 , 2 1 , 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有 件必备 。 两大类 , 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 的立法性文件 , 即宪 【 ) 二 备案 审查 的 范 围 法、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条例 、 单行条
规 性 件案 查 范 、 、 和 法 范 文备 审 的 围 准 序 方 标程
口 王锡 明
《 甘肃省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 等具有 约束 力 的非立法性文件 。狭义 的规范性文 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以下简称 《 ( 规定》 u 20 年 件 , )于 0 8 专指后一类 , 即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规 《
范 围 、 范性文件 的界定 和报送 审查 一 规
布的决定 、 命令等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里需要说 明的是 , 凡是政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 议 ”“ 定 ”“ 令 ”不能 只看 题 目, 决 、决 、命 , 要根据 内容
内容是否涉及或者影响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 范性文件虽然不要求备案 , 但如发现法院或者检察 利义务 , 而不是单纯规定 “ 一府两院” 内部事务 ; 所谓 院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有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 的, 普遍适用性 , 是指文件作 出的规定 , 对不特定多数管 公 民、 法人 、 人大代表 、 委员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
[3 1 ]张建 民:论人 大代表 的代表性》 载《 《 , 岭南学刊》
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并以本局名义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
第二条本局各科室、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1份,报局法规科备案。
第三条局政法规科具体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局法规科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各科室、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
第六条各科室、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局法规科备查。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为规范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保障其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程序、要求、责任等方面。
一、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定性文件、命令性文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规范、标准等。
二、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内容包括文件的名称、颁布日期、颁布机关、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2.备案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的合法性、文件内容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影响范围的合理性等方面。
审查结果可以分为通过备案、暂缓备案、修改后备案和不予备案等。
3.备案登记:备案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登记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并向行政机关发放备案号。
三、备案要求1.合法性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不得有悖于上位法规定。
2.合规性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职责,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治原则和行政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3.科学性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具备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评估性,不得违背科学规律,避免随意性和主观性。
四、责任追究1.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明确责任人员。
2.对于违反备案审查制度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纪律处分,修订或废止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恢复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要点,通过建立和完善该制度,可以有效规范行政机关制定和使用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秩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指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和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
是指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纪委、
人大、政府等部门发布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证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不违反宪法、法律和上位法规,并且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上位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程序是否合法。
2.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之间的逻辑和相容性,是
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3.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是否能
够达到预定的目标。
4. 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制定部门提出修改和完善
建议,并确保其及时采纳。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如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
他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备案。
同时,还可以通过听
取公众意见、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增加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义在于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律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社会提供更好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草稿)一、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备案审查科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三、本案审查科街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处理:1、不属于报备范围的,不予登记,并告知报备机关;2、材料不齐的,通知报备机关限期补充缺少的材料;3、不符合报备格式的,通知报备机关限期补正或按规定重报;4、符合报送要求的,予以分类编号、逐件登记。
四、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备案审查科应当在三日内进行研究分类,并将其分送有关委员会审查。
五、对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审查要求,备案审查科应当在七日内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法工委办公会议研究后,分送有关委员会审查。
六、对按条例第九条提出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科接收、登记后,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备案审查科认为不属于审查范围的,处理程序即行终止;认为属于审查范围的,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意见报法工委。
法工委认为需要审查的,由备案审查科送有关委员会审查办理。
七、备案审查科应及时了解有关委员会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办理进展情况。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分送有关委员会后,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备案审查科应当将该情况及时向法工委报告。
八、备案审查科对属于法制委、法工委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在研究认为其存在条例第七条所列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将研究意见及时报法工委。
法工委认为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按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九、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备案审查处应当在十日内按照规定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备案审查科每月初应向委员会领导汇报上月的备案审查工作基本情况。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篇1: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省政府规章,备案审查长沙市政府规章和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负责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办省本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事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加强与所联系的市州、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联系,督促其按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本办备案,并指导其加强对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办其他处室应当支持配合备案审查和译审处的工作,共同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经省长签署公布后,有关立法处应当及时将规章草案及其审查说明17份、综合处应当及时将规章正式文本20份交备案审查和译审处。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起草备案报告,经办领导审查签发后,按照规定的份数、格式,在该规章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分别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于每年1月整理好上年度省政府发布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
第六条长沙市政府规章、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15日内报送本办备案。
向本办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制定说明。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前款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式10份,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1份。
第七条收到长沙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译审处承办人应当按照分工,当即或者在3日内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备格式、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报备,对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报备范围,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属于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告知制定机关;(二)材料不齐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缺少的材料;(三)不符合报备格式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正或者按照规定格式重报;(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备的,建议本办给予批评或者通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正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一)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等;(三)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四)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作出的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条前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该文件公布或者通过后三十日内,提出备案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关材料一式十份,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备案报告为上报公文,其格式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等部分组成。
一个备案报告报备一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书面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存档,并按照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研究。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自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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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及程序
规范性文件是指城乡建委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城乡建设管理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一)委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上报市政府制发、以城乡建委名义制发及城乡建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城乡建委及起草单位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需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实施部门
委法规科和委业务分管领导;
三、审查工作内容
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
四、审查程序
(一)委属单位起草形成规范性文件初稿,送委法规科。
(二)委法规科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修改意见通知起草单位修改。
起草单位对委法规科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委法规科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委分管领导决定或者召集相关人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起草单位修改后送交法规科;法规科印发委及市相关单位和部门、委业务分管领导征求意见;起草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法规科审核。
(四)法规科将修改稿报送委领导集体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五)送审稿提交委主要领导签发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五、起草单位提供审查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向委法规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的文本二份(附电子文档);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正式文本(附电子文档);
(五)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以及制定过程;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六、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是否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七、审查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法规科应当作出审查意见将规范性文件初稿退回起草单位修改的,并说明理由: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2、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3、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4、初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的;
5、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处(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二)起草单位初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委法规科可以对初稿直接修改后进入征求意见程序。
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单位的意见。
(三)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委法规科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八、备案要求
以城乡建委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委法规科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