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研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土地资源被用于各种建设项目,其中也包括林地。
林地的保护至关重要,林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环境功能,同时也是各种生物的栖息地。
为了保护林地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需要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办法的制定,可以明确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从而保护林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应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
这包括要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且符合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还需要明确不得使用国家或地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林地作为建设项目的用地。
办法还应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程序。
这包括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林地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实地勘查,了解林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功能价值。
审核程序还应包括公示和听证等环节,以确保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决策公正、公开,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还应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管理要求。
这包括要求建设项目应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尽量减少林地破坏。
还要求建设项目应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林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办法还应对未经批准或违规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以便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实施应加强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还应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违法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进行举报。
国家林业局35号令

精心整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使用林地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地资源的规划、审批、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林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四条林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科学规划、严格审批;(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责任到人、追究到底。
第二章林地规划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地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林地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生态功能定位,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
第七条林地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林地资源的现状和分布;(二)林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目标;(三)林地资源的布局和结构;(四)林地资源的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式;(五)林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林地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政府审批程序。
第三章林地审批第九条林地审批分为以下类别:(一)林地征用、占用审批;(二)林地临时占用审批;(三)林地流转审批;(四)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恢复审批。
第十条下列林地使用行为,必须依法申请审批:(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二)采矿、采石、取土等非林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林地的;(四)林地临时占用超过一定期限的。
第十一条林地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书。
第十二条林地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审批事项;(二)审批结果;(三)审批期限;(四)审批条件;(五)申请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林地使用第十三条林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林地。
第十四条林地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林地范围;(三)不得破坏林地植被;(四)不得损害林地的生态功能;(五)不得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转用审批管理流程
林地转用审批管理流程林地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以及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可能会涉及到林地的转用。
这就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管理流程,以确保林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平衡。
一、申请与受理当有单位或个人提出林地转用申请时,首先需要向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1、林地转用申请表:清晰填写转用的原因、面积、位置等基本信息。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阐述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建设内容以及预期效益等。
3、土地权属证明: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4、相关规划文件: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以证明转用符合规划要求。
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将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二、实地勘察受理申请后,林业主管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拟转用的林地进行实地勘察。
勘察的主要内容包括:1、核实林地的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
2、查看林地的现状,包括植被类型、树木生长情况等。
3、评估林地的生态价值和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实地勘察过程中,会形成详细的勘察报告,作为后续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专家评审对于一些重大或复杂的林地转用项目,还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会通常邀请林业、生态、环保、规划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
专家们会对项目的可行性、生态影响、补偿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在完成实地勘察和专家评审后,林业主管部门会将林地转用申请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包括转用的位置、面积、用途、申请人等,公示的方式可以是在政府网站、报纸、项目所在地张贴公告等。
公示的目的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五、审核与审批在公示期内,如果没有收到重大异议,林业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实地勘察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情况进行综合审核。
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
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各地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加。
这些项目不仅为城市带来了便利和美观,也为市区周边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威胁。
其中,林地的开发和占用成为了环保领域关注的热点。
为了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对林地的使用,建立了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
一、管理系统的概述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是一个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平台,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规划部门等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本系统围绕着林地的管理和规划,提供了一套管理工具和规范,为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了利用林地资源的合法、有效途径。
本系统采用Web2.0技术,具备开放性、互动性和动态性,并结合了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影像识别技术。
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浏览器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访问本系统。
二、管理系统的应用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应用:1、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本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填写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范围、土地利用方式等相关信息。
本系统会自动通过数据交叉验证,判断提交的规划方案中是否有敏感项目,如林区开发、红线范围内建设等,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审核和审批相关审批单位可以登录本系统进行审核和审批。
如果项目规划方案无问题,则可以通知建设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确定项目用地范围和土地承包范围。
该过程将有助于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在线管理本系统提供了林地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资料共享、数据统计和分析等在线管理功能。
林地管理机构可以实时监控建设单位的项目进度,以确保项目符合规划方案和环保要求。
4、信息公开和服务平台本系统还提供了政策法规、资源调查、行业动态、案例分析、技术指南、课程培训等信息查询和学习平台,为北林法护和资源环境管理人员提供了比较完整的服务。
三、管理系统的特点1、安全可靠本系统采用了严密的安全审查流程和数据防护措施,确保用户提交的信息不会被泄露或篡改。
海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一、加强审核审批工作组织领导1.各地林业局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审核审批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2.建设单位在申请使用林地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林业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林业局要依法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林地的自然条件、生态功能等情况,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林地使用的要求。
4.对于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林业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做出书面的审批决定。
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其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三、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督管理5.林业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林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对于未经审批或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6.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决定的要求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超期使用林地。
对于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7.林业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审批决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全社会对林地保护的重视程度。
请各地林业局及时贯彻落实本通知,切实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为林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作出积极贡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国家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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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地单位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先行 使用林地审核手续,除批准文件提供项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 的批文外,还应当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处理。确需使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 地手续时应附查处报告。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 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 使用林地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 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 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 理使用林地手续。 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 文,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 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 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 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由省级林 业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 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 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 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 续。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 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 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 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 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 可决定。
(四)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明确需要采伐被使用 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 审意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建设工期超过2年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需要延续 使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前3 个月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延续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并提供 原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以及补偿协议或 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延续的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不再缴 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林地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 过项目建设工期。
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 偿。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 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 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 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 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 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 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 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十一)重点国有林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使 用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 当对现场查验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建设项目使用 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拟使用林地建设项目 要提前介入,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 用地规模等提出审查意见。使规来自用范林
地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 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 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
审
核
审
批
办
管
理
法
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 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 。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
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由省级林 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 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 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 时占用林地。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 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 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建 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用地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 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核同意或者批准机关应当 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对作出的使用林地 现状调查评价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
(一)根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 当一次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级、分次 进行审核审批。
(二)同时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经审核同意使用 林地后,才能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占用和临时占用 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是同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可 以一并办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使用林地定额 管理制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林地定 额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