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发展与协调.doc

合集下载

干工程签合同完没给钱

干工程签合同完没给钱

干工程签合同完没给钱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那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支付义务,并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当面临甲方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乙方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沟通协商:乙方应与甲方进行沟通,了解未付款的具体原因。

可能是由于甲方的资金暂时困难,或者是对工程质量有异议。

通过沟通,双方可以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延长支付期限或者调整付款方式。

2. 发出催款函:如果沟通无效,乙方可以正式发出催款函,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欠款。

催款函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未付款项的金额、支付的最后期限以及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3. 法律途径:若催款函发出后甲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乙方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这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甲方的违约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

4. 执行阶段: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甲方支付工程款,而甲方仍不履行,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如冻结甲方的银行账户、扣押和拍卖甲方的财产等,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在整个过程中,乙方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保留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进度记录、已完成工作的验收报告、催款函件以及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这些都是在法律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 注意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乙方应及时采取行动,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诉讼权利。

- 专业法律咨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乙方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加专业和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履行合同欠的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不履行合同欠的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不履行合同欠的工程款不给怎么办?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合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总会遇到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处理:1. 沟通协调:首先,我们应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调,了解对方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方同意履行合同,支付欠款,那么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2. 发出催款通知书:如果沟通协调无效,我们可以正式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欠款。

在通知书中,我们要明确指出合同约定、欠款金额、付款期限等内容,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3. 法律诉讼:如果对方仍然不支付欠款,我们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工程进度、款项支付记录等,以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

4. 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债权得到实现。

5. 判决执行: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对方仍不履行义务,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工程款得到支付。

此外,在处理不履行合同欠款问题时,我们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保存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工程进度报告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了解法律法规: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同时,在处理纠纷时,也要熟悉相关法律条款,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聘请专业律师:在处理复杂的经济纠纷时,聘请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法律规定,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浅谈拖欠工程款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拖欠工程款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拖欠工程款的成因及对策拖欠工程款是指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项未按时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情况。

这是一种严重影响建筑行业正常运转的问题,不仅给施工方带来资金压力,也给项目方和其他合作方带来不便。

一、拖欠工程款的成因拖欠工程款的成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资金链断裂:资金链断裂是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建筑工程中,项目方通常会通过贷款、股票发行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如果项目方融资能力不强或者资金用途管理不善,就容易导致项目方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

2.审核流程繁琐:一些项目方的付款审核流程繁琐,需要多个部门的审批,支付流程较长。

这样就导致了施工方无法按时收到工程款。

3.合同执行问题:在施工合同中,有些条款和条件模糊不清,容易产生争议,从而导致工程款的拖欠。

例如,项目方可能会以施工方工程质量不达标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4.合同层级处理问题:有时,在一个施工项目中,存在多个层级的合同,施工方需要等待上级合同完成付款后才能付款给下级合同。

如果上级合同出现拖欠,就会导致施工方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

二、拖欠工程款的对策1.合同规定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和利息等相关条款,以便于后期解决争议。

2.中期付款制度:建立中期付款制度可以有效缓解施工方的资金压力。

中期付款制度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付款,使施工方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继续施工。

3.资金监管机制:引入独立监管机构或建立资金监管账户,将工程款委托给独立的第三方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施工方。

4.加强沟通协调:项目方和施工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交流工程进展、付款情况和相关问题,并及时解决各类问题,避免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5.法律维权:如果发生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施工方可以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项目方支付欠款,并索取相应的违约赔偿。

6.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将项目方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纳入评价范畴,对不良信用的项目方采取限制措施,降低拖欠工程款的风险。

我国建筑业工程拖欠款的成因及治理措施

我国建筑业工程拖欠款的成因及治理措施

第21卷 第2期 桂林工学院学报 Vol.21No.2 2001年4月 JOURNAL OF GUIL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pr. 2001文章编号:1006-544X(2001)02-0140-05我国建筑业工程拖欠款的成因及治理措施何啸伟(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局,湖北武汉 430040)摘 要:工程拖欠款问题是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它给建筑业及建筑企业、社会、经济等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危害,其治理已迫在眉睫。

本文对工程拖欠款进行了探索性的划分,从经济体制、国家调控、政府行为、建筑企业与业主等角度深刻分析了形成的原因,提出了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执法等方面的具体的根治措施。

关键词:工程欠款;成因;整治;措施中图分类号:F407 97 文献标识码:A y1 工程拖欠款的现状与种类1.1 现状1. 1.1 总体情况 据政府有关部门统计[1], 1998年全国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总数3566亿元,相当于全行业总产值的40%,是当年行业利润总额的32倍,比全行业自有固定资产原值多出483亿元,而且工程拖欠款正以年平均增长率23 3%的速度上涨。

截止1999年底,全国工程款拖欠累计达到6000多亿元,如果摊到12亿中国人身上,则每人背负着500多元的工程拖欠款。

预计2000年工程拖欠款总额9000多亿元[1],若把这笔拖欠款进行再投资,又可建设5个三峡工程。

1. 1.2 工程拖欠款的行业现状 据最近调查, 2000年上半年,全国80家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203亿元,其中,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已被拖欠100多亿元,地方国有建企最具实力的上海建工集团被拖欠40多亿元。

截止1999年底[3],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约200亿元,其中被拖欠在1000万至1亿元的建筑企业311家,部分施工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甘肃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已被拖欠工程款10 39亿元;湖北省国家所属的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999年被拖欠工程款73571 81万元,等等。

工程签合同不打款怎么办

工程签合同不打款怎么办

工程签合同不打款怎么办在工程建设领域,签订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合同签订后,甲方(业主或工程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乙方的正常施工,也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甚至影响工程质量。

那么,遇到工程签合同不打款的情况,乙方(施工方或工程承包方)应如何应对呢?一、了解合同条款,为自身权益保驾护航首先,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付款部分的约定。

了解付款时间、付款比例、付款条件等关键信息,确保自身权益在合同中有明确保障。

同时,要注意保留好合同副本及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有效维权。

二、加强与甲方的沟通,了解甲方资金状况遇到甲方迟延付款的情况,乙方首先应尝试与甲方进行沟通,了解甲方的资金状况。

如果甲方由于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付款,乙方可以尝试与甲方协商,调整付款计划,争取甲方尽快支付款项。

在沟通过程中,乙方要做好记录,以备后续维权之用。

三、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发送催款通知书在甲方迟延付款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向甲方发送催款通知书。

催款通知书应明确指出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款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发送催款通知书时,乙方要通过合法的渠道,确保通知书的送达。

四、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甲方在收到催款通知书后仍不支付款项,乙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乙方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甲方提出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

在此过程中,乙方要充分准备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为自己争取到有利地位。

五、积极寻找替代方案,降低损失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乙方还可以积极寻找替代方案,降低损失。

例如,乙方可以尝试与其他投资者或合作伙伴沟通,寻求资金支持;也可以通过调整施工计划,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施工成本。

在必要时,乙方还可以考虑暂停施工,以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建筑工程施工拖欠款项解决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拖欠款项解决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拖欠款项解决办法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拖欠款项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这一问题对建筑企业和施工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办法,以保障各方的权益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合同约定建筑工程施工拖欠款项的解决办法之一是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来规避风险。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款项支付方式、付款时间节点以及滞纳金等相关条款。

合同约定应具备清晰明了、可执行的特点,以便在发生拖欠时能够依法维护各方的权益。

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解决建筑工程施工拖欠款项问题的一种常见形式。

履约保函是指发包方在承建方履约期间所提供的担保函,确保承建方能按时获得合同约定的款项。

履约保函能够为施工方提供拖欠款项的保障,将风险转嫁给发包方,从而确保付款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三、阶段性支付阶段性支付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建筑工程施工拖欠款项问题的方式。

根据施工进度和完成情况,双方可以约定将工程款项进行分期支付。

这种方式可以逐步减少承建方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能够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

双方应在工程款项支付计划中明确每个阶段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以便确保合理的资金流动和施工进度的控制。

四、法律救济如果发生严重的拖欠款项问题,施工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途径是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法律救济需要时间和金钱成本,并且也无法完全解决问题。

因此,在采取法律救济之前,应尽可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争议。

五、加强监管加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是解决建筑工程施工拖欠款项问题的关键。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拖欠款项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

同时,建立健全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提高承包商的履约意识和信用度。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拖欠款项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合同约定、履约保函、阶段性支付等方式可以规避和减轻拖欠款项的风险。

包工程不按合同结帐怎么办

包工程不按合同结帐怎么办

包工程不按合同结帐怎么办在建筑行业,承包工程项目是常见的商业活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和问题,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承包商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这种情况给业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甚至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了解为什么承包商会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通常情况下,这可能是因为承包商的资金链出现问题,或者是因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沟通不畅。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积极与承包商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问题所在,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时,我们也可以将这些问题反映给相关部门,以便得到及时的解决。

我们需要明确合同中的约定和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对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有充分的了解。

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条款或者模糊不清的地方,我们应该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免在后期产生纠纷。

我们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和时间,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我们需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遇到承包商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情况时,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付款凭证、工程进度表等,以便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我们还可以找到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我们提供法律援助,以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我们还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引起社会关注。

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媒体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可以将这个问题反映给当地的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平台,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这个问题的存在。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还可以为我们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我们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在承包工程项目时,我们应该选择有信誉的承包商合作,并在签订合同前对其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预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双振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双振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双振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豫09民辖终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利强赵洪波邓舒【审理法官】冯利强赵洪波邓舒【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双振;王双江;王向民;河南省瑞祥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双振王双江王向民河南省瑞祥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双振王双江王向民【当事人-公司】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瑞祥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双振;王双江;王向民;河南省瑞祥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瑞祥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濮阳市华龙区,故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另,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瑞祥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被上诉人。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宝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晓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可兵,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第十五工程局(原铁道部第十五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霍金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平天来,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文,洛阳春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姜堰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益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友林,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蒋晓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洛经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石化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晓峰、刘可兵,中铁第十五工程局(以下简称铁十五局)委托代理人平天来、李文,姜堰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姜堰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益民、委托代理人于友林、蒋晓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10日,铁十五局和石化公司(原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铁十五局为石化公司建造炼制研究所技术开发用房工程,建筑面积14497.72平方米,承包形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定于1996年3月8日开工,1997年9月8日竣工;质量等级:优良工程;工程造价暂定为951万元;合同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做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及省市定额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费率变动,营业税的调(减)增文件,以文件规定作为调价依据。

本工程按年度办理,结算代决算,跨年度费率不再调整,每延期竣工一天罚款800元,工程竣工后,如经市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优良标准,石化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的3%奖给铁十五局,返回石化公司1‰。

若工程达不到优良标准,扣铁十五局质量保证金100万元,作为对石化公司的赔偿,工程价款结算不超过合同价款80%时,工程竣工后一年内付清;工程保修按行业标准;石化公司按工程总价3%预留保修金。

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余款一次付清;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铁十五局自
负,石化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及洛阳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1996年1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合同补充条款,其主要内容为:铁十五局接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将100万元质量保证金汇到石化公司帐户,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予以返还,工程按全民三类三级编制预算,计取各项费用;工程不准转包、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石化公司外委项目、中央空调机房、消防报警部分按该项工程决算的2%、电梯安装按安装费的5%支付配合费,不再参加任何取费。

1996年1月24日铁十五局向石化公司交纳了10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专门成立了负责工程进度、技术和质量的管理机构——铁十五局洛阳石化工程项目部,组织施工力量开始对工程进行施工。

1996年2月12日,石化公司和铁十五局就履行合同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协商并形成纪要,约定:工程类别全部按土建二类、安装工程二级取费。

对于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均形成会议纪要。

双方还签订工程按期交工协议,约定:从1997年9月9日起,每延期交工一天按工程决算总额的万分之1罚款,该规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原合同有关工期条款的规定同时作废。

经过铁十五局组织的施工力量严格施工,技术开发用房工程于1997年9月8日按期竣工。

9月18日石化公司和铁十五局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优良。

石化公司从1997年10
月21日至1998年5月19日,分五次将铁十五局所交100万元保证金全部退完。

1998年3月16日,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炼制研究所技术开发用房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定,核定等级为优良。

1997年5月31日,石化公司和铁十五局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由铁十五局为石化公司建造炼制研究所科研开发楼及配套工艺中试厂房工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土建、室内水、电、暖设备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定于1997年5月
20日开工,12月30日竣工,工程造价为110万元,合同价款的调整同技术开发用房工程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