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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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近些年城市房屋的不断发展建设,越来越多的小区内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发展。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业在尽善尽美。

但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前期物业合同签订的主体应该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下边将由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的相关内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它是一种要式合同,同时它本身具备的是一种过渡性,并不是长久以来的合同性质。

当然,它的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二、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还不能由业主大会统一业主意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由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投入了巨资进行建设,在物业未销售之前,他是第一业主,是有权利行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权的。

三、过渡性《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仅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期间内。

而这一时期,物业销售、入住则是渐进行为,可快可慢的不定性,带来了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确定的。

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结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相应终止,这就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过渡性合同。

大家在探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时,一定要关注两者的签订主体的不同,这是两者最根本、最关键的不同点。

当然前期物业合同和它的名字一样,只是在前期才存在的合同。

当有了业主委员会以后,业主委员会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以上就是我为您介绍的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学习我们的律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主要差别在于:(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

(2)合同期限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然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

随着买房人数的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也不断上涨,但与此同时,却又越来越多的人由于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不甚了解,从而导致自己吃亏。

现在,由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区别究竟是什么,而我们又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

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

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物业管理的实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届满,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说物业服务合同这个概念,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呢?它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呢?它与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只是存在于所处阶段的不同吗?下边将由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的相关问题。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1、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售房单位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的管理工作。

2、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售房单位选聘管理单位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售房单位在与商品住宅购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4、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设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管理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

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同时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此而发生的纠纷。

业主一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表示接受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缴纳物业费等义务。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服务协议当事人情况的说明:①房地产开发单位;②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③购房人(业主)。

(2)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的基本情况。

(3)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①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②购房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约定:①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②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③环境卫生的清扫与维护;④保安的管理;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⑥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5)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约定:①房屋外观;②设备运行;③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④环境卫生;⑤绿化;⑥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⑦保安;⑧消防;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一)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一)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一)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签署之前,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之间达成的临时协议。

该合同将规定双方在签署正式物业服务合同之前的权利和责任,为双方建立信任关系提供便利。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会包含以下内容:1. 服务范围:该部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如房屋维修、清洁、安全管理等。

这有助于确保双方对服务的期望一致。

2. 服务费用:详细列出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金额。

该条款有助于双方对费用的了解和接受,避免后期争议。

3. 合同期限:明确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此条款将确保双方在一定时间内享受服务,也有助于双方在后续谈判中确定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

4. 终止条款:规定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通知的期限和方式。

该条款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在一方不满意服务的情况下有机会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双方对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这将促使双方遵守合同条款,减少违约的可能性。

通过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和业主能够通过一定时间的合作来了解彼此,建立信任关系。

同时,业主也能够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估,以便在签署正式物业服务合同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二、物业服务合同(一)物业服务合同(一)是指房地产业主委员会或个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签署的正式合同。

该合同将规定双方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权利和责任,确保物业得到高效的管理和维护。

在物业服务合同(一)中,通常会包含以下内容:1. 服务内容:详细列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如维修、保洁、园区管理等。

双方对服务内容的明确定义有助于确保物业得到全面妥善的管理。

2. 服务费用: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周期和金额。

该条款有助于明确费用的计算方式,避免后期费用纠纷。

3. 服务期限: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确保物业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持续的服务,并为后续续约谈判提供参考。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无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无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无约束力近年来,随着城市综合发展的加快,物业服务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然而,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问题,以期对此有所启发。

首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其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力还与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关。

一般来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会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方可能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而业主可能需要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并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

如果业主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物业管理方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对业主是否有约束力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还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方应当向业主提供合理、规范的服务,并对公共设施和环境进行维护。

而业主也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遵守小区内的管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提供了判断的依据。

然而,虽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也存在一些限制因素。

首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受到合同成立时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则的限制。

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是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在具有法律能力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存在一方强迫或者欺诈的情况,或者合同内容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合同的约束力将受到限制。

另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还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二)202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二)202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二)一、引言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二)进行详细说明,以便于双方更好地了解合同内容及其重要性。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物业项目落地前的初期阶段签订的合同。

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在物业项目建设、规划、设计等方面的合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1. 合同主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包括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

物业公司负责物业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等工作,而业主代表则代表物业项目所有业主的利益。

2. 合作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涵盖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物业项目规划、建设、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方案的制定与修改、建设方案的审核与确认、物业设施与设备的选购、物业运营模式的确定等。

3. 合同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与物业项目的建设周期相对应。

在物业项目建设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合作期限,确保双方在物业项目的前期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能够紧密合作。

4. 合同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方提前通知解除等方式终止合同。

当物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完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责任完成时,合同得以解除。

三、物业服务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二)是在物业项目建设完成后,物业公司正式开始提供物业服务时签订的合同。

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标准。

1. 合同主体物业服务合同(二)的主体包括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负责物业管理运营;业主代表则作为服务接收方,享受物业管理服务。

2. 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合同(二)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环境卫生清洁、设备设施维护与维修、公共空间管理与维护等。

3. 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二)中还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的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结算周期。

物业前期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物业前期协议和合同的区别合同编号:__________鉴于乙方是一家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该物业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第一章:合同目的1.1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该物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接受委托,并按照业主的指示和本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2业主希望物业管理公司能够维护该物业的安全、整洁、舒适和有序,提高该物业的品质和价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范围(1)物业维修、保养和改造;(2)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和虫害防治;(3)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4)停车场管理;(5)物业档案管理;(6)业主投诉处理;(7)物业租赁和销售协助;(8)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2.2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的额外需求,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期限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本合同将继续有效。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4.1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4.2物业管理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5.1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5.2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5.3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4业主应当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或占用。

5.5业主应当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或堆放杂物。

5.6业主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明火等危险物品。

5.7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

5.8业主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发现的物业问题和安全隐患。

5.9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关于装修和改造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的条款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差别在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

合同期限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然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则由订立合同双方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

相关推荐: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产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区域是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作为合同主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涉及群众的日常生活以及城市的正常秩序,因此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有必要介人、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等,此外,还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等。

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不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支付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取得一定的酬金或利润,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性质。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一般不可能在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方面形成一致的看法,其中的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也不可能拒绝某种物业管理服务或某个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购买新房或者搬进新的小区时,常常会接触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这两个概念。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它们听起来相似,甚至认为是一回事,但实际上,它们在法律性质、内容、效力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通常是指在物业销售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对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的协议。

这个阶段,由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建设单位作为物业的开发者,有权代表未来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达成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小区交付使用后的初期,能够有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保障,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环境。

那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又是什么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其独特的特点。

它同样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签订的,不过,签订的主体可能不仅限于建设单位,也可能包括部分业主或者业主代表。

这份合同更加详细地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临时性的约定,具有过渡性的特点。

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则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一旦签订,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内容方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可能相对较为简单和概括,主要涉及一些基本的服务事项和原则性的规定。

例如,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范围可能只是大致描述为维护小区的公共区域卫生、安全等。

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则会更加具体和细致,比如明确规定每天垃圾清理的次数、保安巡逻的时间间隔、绿化养护的标准等。

关于效力的问题,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具有一定的效力,但随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其效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引言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旨在明确物业服务公司为小区或楼宇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等各项条款。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物业服务合同在这里有着特殊的意义和重要性。

本文将就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展开讨论,探究其特点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小区或楼宇在建成交付前,由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一种特殊合同。

该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建成交付后,物业服务公司能够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时间短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通常为建成交付前的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这是因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是为了管理建筑工地周边的环境和设施,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

一旦建成交付,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将会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重新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2. 服务内容有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地周边环境的清洁、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安全巡查等。

与后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相对简单,重点在于保障建筑工地周边的安全和整洁。

3. 合同解除灵活: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较短,一旦建筑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该合同将自动解除。

因此,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尽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确保建筑工地周边环境的安全和整洁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服务标准不统一: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范围相对简单,缺乏明确的服务标准和指导,导致不同物业服务公司在服务质量上存在差异。

一些物业服务公司可能只是敷衍了事,未能真正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2. 监督机制不健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业主很难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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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同合同是特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作出意思表示,又经磋商使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作为商品交换法律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在生产、销售、分配及消费四大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物业管理作为对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方式,已成为广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是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

根据物业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不同,物业经营管理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辨析这两类物业服务合同之异同对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

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

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

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一)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从法律及法理来看,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

(三)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

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此,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知识专业化,行业分工化,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

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基于拥有物业所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

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

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

一般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

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

当然,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

(二)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它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即产生违约责任。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诺成、要式合同。

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订立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因此,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鉴。

(三)客体是一致的,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基于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持续不断的无形的物业管理服务,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

在日常的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另外,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不存在流通环节,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当然,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遗留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是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内容。

三、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实务中两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合同,从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角度讲,二者缺一不可。

尽管两类合同在法律特征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因物业在开发建设、销售和消费使用这三个不同阶段产权在不同产权人之间的转移,导致合同的主体有所变化,进而两个合同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有效期限、终止条件等都有所差异。

”(一)签订主体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由于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入住前,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以及业主大会还不能统一业主意见来决定是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

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用以约束物业管理前期活动行为。

一方面,在物业未销售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是物业的第一业主,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另一方面,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出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这将会导致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费用的局面。

为克服这一弊端,各国或各地区开始改变这一契约仅具债权效力的状态,而赋予其物权效力。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应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其职责之一就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正式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二)签订时间不同在实践中,物业“滚动开发”的情况比较多,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从物业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还有一段过程,不仅这个过程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甚至在物业的开发建设阶段往往就需要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签订的时间是新建住宅的开发商出售住宅前,也就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自治管理。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最迟不应迟于六个月。

(三)有效期限不同为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空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必要与其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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