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
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
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
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
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和商业模式,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的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隐私安全等。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法律存在的问题首先,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尚未得到充分明确。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契约形式,但由于其数字化和虚拟化的特点,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
在电子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等方面,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挑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的侵害。
而现行法律在网络购物的退换货、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足,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再者,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消费习惯、财务状况等。
这些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容易导致数据泄露和滥用,给用户带来严重的损失。
此外,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也存在困难。
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虚拟化特点,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难以适应,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和不公平竞争。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的必要性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已经深度融入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消费者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参与者,只有加强法律保护,确保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商品、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目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石之一,电子商务立法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浅谈。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进行规范和监管。
该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全面规范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和登记管理;2. 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的规定;3.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4.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5.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并不能完全覆盖和解决现实问题。
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加强对新兴业态的监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2. 法律适用的难题。
电子商务的跨境特性使得涉及到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问题成为难题。
如何解决跨境纠纷、打击网络犯罪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加强国际合作。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仍然面临虚假宣传、欺诈交易等问题。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方向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以下是我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方向: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 建设跨境电商法律框架。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跨境电商的法律框架,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规范国际贸易秩序。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迅猛,但是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篇一:《试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网络支付手段,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第三方支付中潜藏一些亟待解决问题。
文章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论文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沉淀资金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支付业务的需求也快速增长起来,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产业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深化,由形成期转入成长期,在金融信息化的推动下蓬勃发展。
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方便公众在线交易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现状(一)第三方支付相关概念“第三方支付(TTP)”一词首次由前“阿里巴巴”CEO 马云于2005年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它是指那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法人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模式最早诞生于美国,其先导者是美国的PayPal公司。
中国的第三方支付最早产生于1998年,由北京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内贸局等中央部委共同发起,由首都电子商城为网上交易和支付中介的规范性平台,由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首信易支付”为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1999年,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站北京云网公司成立;2003年,淘宝网推出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快速发展;2004年支付宝单独成立公司,专营支付宝业务;2005年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专门发表了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演讲,之后随着电子商务业务量的突飞猛进,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爆炸式发展的阶段。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给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如何制定合理、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政策,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
相较于传统商务,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虚拟化、数字化、无国界性等特点。
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购物,商家无需实体店面就能开展业务。
这种便捷性和高效性使得电子商务的规模迅速扩大,但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首先,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难以确定。
在网络环境中,交易双方可以隐匿真实身份和经营地点,税务机关难以准确识别纳税人。
而且,一些小型电商经营者可能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进一步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其次,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变得模糊。
由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可能跨越多个地区和国家。
对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应该由哪个国家或地区征税,依据何种原则征税,成为了国际税收领域的争议焦点。
再者,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特征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
传统的税收征管依赖于发票、账簿等书面凭证,但在电子商务中,很多交易记录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容易被修改或删除,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
此外,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滞后性。
许多税法条款是基于传统商务制定的,对于电子商务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明确规定,导致税收征管缺乏法律依据。
为了解决电子商务税收中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是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应当尽快修订相关税法,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原则、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要素,使电子商务税收有法可依。
二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税务登记,明确其纳税义务和责任。
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信息库,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是明确税收管辖权。
在国际税收方面,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税收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的商业交易模式。
相较于传统商务,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虚拟化、数字化、全球化等特点。
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在瞬间完成交易,而无需面对面接触。
这种便捷性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迅速增长,但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困难。
首先,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变得复杂。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国家,难以明确税收应该由哪一方的税务机关征收。
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受到了冲击,如何合理确定税收管辖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电子商务交易往往缺乏纸质凭证,交易数据容易被篡改或删除,税务机关难以获取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
而且,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可能利用税收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再者,税收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也凸显出来。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大多是针对传统商务制定的,对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情况缺乏明确的规定。
例如,对于虚拟商品和服务的征税范围、税率等问题,目前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清晰。
为了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
应当加快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征管等方面的规定,填补法律空白,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加强税收征管手段的创新也是关键。
税务机关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平台,与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实现数据共享,实时获取交易信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特点,跨国交易频繁。
各国之间应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逃税、避税行为,维护国际税收秩序。
此外,还需要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让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了解税收政策,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摘要】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和传统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
它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Internet进行商务活动,而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安全技术策略及法律策略。
【关键字】电子商务;法律随着通信技术和网络交易平台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逐渐成长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手段。
有力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电子商务由理论走向实践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本文欲就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作一个探讨。
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
包括电子交易、电子事务等方面;其中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Internet和现代网络通信工具所从事的商务或活动。
本文中所说的电子商务主要倾向于后者,主要探讨的是电子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一)、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二)、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三)、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
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
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
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虚拟的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面临着诸如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售后维权困难等诸多风险。
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1、信息不对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描述和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了解商品或服务。
然而,这些信息可能存在夸大、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做出错误判断。
2、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需要提供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如果电商平台或商家未能妥善保护这些信息,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甚至遭受诈骗等风险。
3、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难以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直观判断。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或存在缺陷的商品,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4、售后服务不到位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遇到问题需要售后服务时,可能会面临商家推诿责任、售后服务热线难以接通、退换货流程繁琐等困难,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5、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难题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特点,交易双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这就给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因为法律规定的差异和管辖权的不明确而难以维权。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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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国际电子商务》课程论文浅谈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系别专业年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青灵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在电子技术引进之前,法律很少碰到文本在什么中介载体上呈现的问题。
电子商务所利用的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与电报、电传、传真非常相似,都是通过一系列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的。
将信息或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或软盘等中介载体中。
电子商务正逐渐的影响着我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等,然而使电子商务规范化、使电子商务高速发展是刻不容缓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
它需要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它的发展,时刻保持着正确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发展和现状1.1美国及欧盟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简介为了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健康发展,美国早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
从法律效力上看,美国的UCITA与《欧盟电子商务指令》(E U E-Commerce Diredtive)不同。
美国联邦政府正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2000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电子签名法》(E-Sign Act),为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
在全球性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欧盟国家意识到在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将提供重要的就业机会,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投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一直致力于在联盟内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法律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的软环境,欧盟从1997年底到2007年初颁布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都是为了保障和促进联盟内部电子商务的发展。
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4日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
1.2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因素就是外部环境的完善,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对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办法》由温家宝总理主持通过,并作为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第2号文件正式下发,如此高规格的“待遇”彰显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重视。
同时,我国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加强电子认证服务管理、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电子交易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研究。
来自央行、银监会、国信办、信息产业部的领导和法律专家也指出,继《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后,近期还将出台关于网上支付、网上银行的相关法律文件,国家将花大力气来营造网上支付良好的法律环境,鼓励广大的支付企业放手去做。
无纸贸易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应用领域。
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日前表示,根据无纸贸易的发展需求,中国政府修订了《合同法》、《海关法》、《外贸法》等法律,为无纸贸易创造了法律环境。
在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方面,目前中国商务部正与国家统计局合作,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统计标准的研究与制订工作。
在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方面,中国商务部与教育部正在合作开展电子商务案例调研项目。
十余所中国著名高等院校正在按地区、行业和不同类型开展电子商务案例调研工作,这些案例将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引导社会开展电子商务,促进电子商务理论研究的深入。
在人才培养方面,中国的高等院校已经建立了275个电子商务院系或专业,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商务部已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立了"中国电子商务培训基地",为官员、企业和机构提供电子商务和无纸贸易培训,APEC电子商务与无纸贸易培训计划也将于2006年开始执行。
2.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存在的隐患2.1 200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3万亿元200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3.1万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43%。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运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生存状况远远好于运用传统模式的企业。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金融危机中,未运用电子商务类的企业陷入困顿的比例达84.2%,而运用电子商务的企业陷入困顿的比例为16.8%,两者相差近5倍。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物流业的发展,物流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电子商务。
金融危机为现代物流业提供一次机遇,目前,我国的物流业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
”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为89.9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9.5%,但是增速比2007年回落了6.7个百分点。
2.2 7成网民认为网上交易不安全可信网络成趋势在中国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网络安全成为当前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网络钓鱼、病毒、木马等网络安全隐患的存在,给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等应用的开展造成了障碍。
随着我国互联网基础建设的日趋完善,用户网龄的逐渐增长,网络技术的创新发展,网络应用已经从生活娱乐逐步向社会经济领域渗透,网民对网络信任和安全的要求也日渐提高。
如何提高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可用”的基础之上,构建“可信”的网络环境则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3.电子商务法规需完善的方面3.1电子商务法规需完善的方面电子商务盈利模式完善,支付安全相关条例刻不容缓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多样化,并且不断趋于成熟。
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大致可以按照交易对象分为五类: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B2B,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商业机构对政府管理部门的电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政府管理部门的电子商务C2G以及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2C。
对于电子商务未来浅析,B2B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主流,移动商务将成为电子商务未来的主题,个人网上支付的市场将成为电子商务未来保障。
面对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所面临的挑战: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
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
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对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确实起着不可否认的作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日常运行带来了机遇和创收。
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而亟待解决。
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及法律手段已逐步为我们所采用,由于电子商务所演变出来的法律问题甚为繁杂、明显,特别是网络侵权愈发严重,使得法律手段的普及运用迫在眉睫。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保障中国电子商务行业高速稳步发展。
网络安全成为当前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网络钓鱼、病毒、木马等网络安全隐患的存在,给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等应用的开展造成了障碍。
构建“可信”的网络环境则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3.2 电子合同(E-Contract)的法律效力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是保障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方式,网络世界与电子商务中亦然,具体到网上合同的效力问题,与一般合同相比,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以电子文件方式存在的合同效力如何通过网络以“双击”(double click)“同意”(I agree)键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而可以使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显然,这两个问题对发展电子商务至关重要。
在这方面,中国内地目前已出现若干相应案例。
另外依照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所确定的原则,网络上之格式合同属于法律上格式合同的内容,只要相对人有机会了解合同之内容并表示同意,该合同即为有效。
我国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上格式合同的效力,但是依照各国一般立法例,满足“相对人有机会了解条款内容”和“明示同意”两个条件的网络格式合同会得到法律承认,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主张。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1款: 契约之一般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者,企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明示其内容显有因难者,应以显著之方式,公告其内容,并经消费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该条款即为契约之内容。
而电子合同则更进一步,当事人在签约时完全可以了解合同的内容,所以,对这种方式成立的电子合同,如果其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并且符合中国民法中“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因为在这类契约中,往往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情况,如B2C电子商务中有的商家提出的无论商品有何瑕疵,消费者只能请求免费修理,而不能退货或求偿的条款等),则不应仅因为其承诺方式的特殊性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4.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4.1 数据电文电子证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所谓电子形式,依照印度《1999年信息技术法》第2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可将其概括为“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此规定确立了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使得社会广泛使用数据电文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第9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收性。
4.2 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为了避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华产生贸易纠纷,我国《电子签名法》详细规定了数据电文发送和接受到的时间,同时也规定了数据电文发送和接受的地点。
数据电文发送和收到时间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在限定时间内确认收讫。
发件人收到收件人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是收到。
5. 中国已实施《电子签名法》5.1《电子签名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11条中将合同的书面形式创造性地进行了扩充解释,“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合同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第32条规定,书面形式合同一般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为成立要件。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