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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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推荐】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11号
1993年4月28日
第一条为了明确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及其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

除已经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营期货经纪业务。

第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二)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合格的通讯设施;
(四)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期货公司的运营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的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的运营管理,保障公司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政策;2. 诚信经营,维护客户利益;3. 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4. 高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运营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运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公司运营管理制度;2.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运营管理工作;3. 监督检查各部门运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 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5. 协助公司领导处理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公司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确保业务合法、合规、稳健;2. 风险控制,防范业务风险;3. 高效运作,提高业务效率;4. 客户至上,保障客户利益。

第七条公司业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期货经纪业务管理;2.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3.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管理;4. 其他业务管理。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八条公司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风险,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领域;2. 风险优先,确保公司稳健经营;3. 量化风险,实现风险可测、可控;4. 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

第九条公司风险控制包括以下内容:1. 风险评估,识别、评估和监控业务风险;2. 风险防范,制定和实施风险防范措施;3. 风险处置,及时处理和化解风险;4. 风险报告,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风险状况。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条公司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领域;2. 有效性,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3. 合规性,确保内部控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4. 持续性,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2. 制度建设,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3.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4. 激励机制,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内部控制意识。

中粮期货公司管理制度

中粮期货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粮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粮期货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稳健经营的原则,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拓展市场,努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期货业务管理第四条公司期货业务分为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主,经纪业务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为主。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期货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公司自营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二)风险可控,严格控制自营业务规模,确保风险敞口在合理范围内;(三)稳健经营,注重长期投资价值,追求合理收益。

第七条公司经纪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诚信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期货交易服务;(二)风险揭示,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确保客户知情权;(三)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期货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和措施;(二)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期货业务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三)建立风险对冲机制,降低自营业务风险;(四)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合理控制客户信用额度,防范客户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应与客户签订期货交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高效运转。

期货公司的管理制度文件

期货公司的管理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障公司及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期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期货经纪、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期货业务合法、合规进行;2. 风险控制: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期货业务风险可控;3. 诚信经营:坚持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4. 严格保密: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期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期货业务的全面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 制定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监督期货业务开展,确保业务合规;3. 负责期货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4. 组织期货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5. 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确保期货业务顺利开展。

第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期货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做好期货业务管理。

第三章期货经纪业务管理第六条公司期货经纪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定:1. 客户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2. 交易管理: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3.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客户保证金、持仓、交易限额等进行严格管理;4.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期货交易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

第四章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第七条公司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定:1. 投资决策: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2. 风险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3.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业务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4. 合规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确保资产管理业务合规进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期货公司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的高效运作,根据《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的工作岗位应包括:客户服务岗位、交易岗位、风险控制岗位、结算岗位、财务岗位、信息技术管理岗位、稽核岗位、综合业务岗位等。

第三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针对岗位的工作性质,赋予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按照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推行目标管理,实施严格的岗位操作流程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完善考核措施。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公司客户服务岗位职责包括:(一)向客户提示期货交易风险,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审验有关证明,并为客户分配交易编码;(二)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并将有关客户资料通知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三)进行市场调研及客户回访工作,了解客户需求,反馈市场信息;(四)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和形象推广,积极做好市场开拓工作;(五)负责客户接待,公平、公正、及时、稳妥地处理客户纠纷。

第五条公司交易岗位包括交易部经理岗位、交易员岗位和出市代表岗位。

第六条公司交易部经理岗位职责包括:(一)为客户提供行情咨询;(一)做好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提醒客户控制交易风险;(二)负责发布客户交易帐单及相关确认工作;(三)协助办理客户委托的套期保值或实物交割业务的相关手续;根据客户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处理客户对交易结果的异议;(四)整理保存交易的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制度移交有关部门存档;(五)维护交易秩序,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六)协助交易所监察部与法律部,对交易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公司交易员岗位职责包括:(一)热诚待客,优质服务,严禁与客户争吵;(二)负责接单、报单及成交回报工作,记录工作日志;(三)操作中要用规范用语,并做到迅速准确;(四)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错单发生率,如发现错单要立即报告,严禁擅自处理。

(五)了解客户持仓和风险状况,协助风控部对高风险客户的交易风险进行必要的提示;(六)负责与出市代表沟通联系,及时通报交易所有关信息;(七)收市后,负责与出市代表核对成交情况,整理保存交易记录资料。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防范和降低风险,保障客户资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期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

第三条本公司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风险管理:对公司所有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三)风险可控: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四)持续改进: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持续改进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议和监督实施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一)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二)合规部:负责合规检查、风险评估和风险报告。

(三)财务部:负责风险资金管理。

(四)业务部门:负责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风险管理部:1.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和措施,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2. 监督各部门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3. 组织风险评估和风险报告。

(二)合规部:1. 负责合规检查,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2. 组织风险评估,对潜在风险提出预警。

3. 收集、整理风险信息,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财务部:1. 负责风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2. 参与风险评估,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财务支持。

(四)业务部门:1. 负责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

2. 遵循风险管理策略和制度,执行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风险管理制度第七条风险识别与评估(一)风险识别:各部门应定期识别业务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第八条风险控制(一)市场风险控制:通过限仓、止损等措施,控制市场风险。

XX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XX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XX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一)管理人员包括:1、公司的正、副总经理;2、公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二)业务人员包括:1、从事期货交易的劝诱、开户、受托、执行、保证金收付、结算及交割业务的人员;2、从事期货交易投资分析、咨询或期货经营机构内部财务、业务稽核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二章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第二条业务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正直诚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并在申请从事期货业务前三年无经济违法纪录;(五)接受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并在证监会授权统一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合格,且获得证监会授权统一颁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管理人员除应当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证券或金融机构工作三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二)在证券或金融机构工作五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三)从事与期货交易上市品种相同商品的经营工作以上,并曾担任部门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四)在期货、证券、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并曾任科长以上或同等职务;(五)有充分事实证明期具备期货专业知识或期货经营经验,并能有效经营期货业务。

第四条申请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证监会授权的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

第五条本公司对从业人员资格实行两年一次的检查制度。

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证监会授权机构办理资格证书验证手续。

第六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办理资格重新确认手续;(一)对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二)发生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二)在申请取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验证和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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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
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一)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二)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且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

投资者销户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检查外,应当保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错单记录,用以记录处理错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将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控制条件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划转投资者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保证金余额;
□(二)为投资者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
□(三)投资者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托指期货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的用于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投资者指令。

□第三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

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
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

投资者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投资者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投资者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期货经纪公司有过错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指令记录和交易结算记录按月汇编成月报。

□第三十六条?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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