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漳政综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规〔2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人口出生下降趋势缓解,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优化,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10万、2‰以下。
基本建立人口发展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加大生育、养育、教育、住房、医保支持力度,成本显著降低,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的目标,婚前医学检查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产前筛查率分别不低于70%、93%和92%。
以上指标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推进落实三孩生育政策1.保障生育政策依法落实。
依法依规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完善配套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清理不适应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文件和相关社会制约措施。
建立健全常态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常政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6〕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6日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及辖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改、公安、教育、民政、人社、建设、房管、统计、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按规定进行奖惩。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市及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暖心行动”活动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暖心行动”活动实施方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暖心行动活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直各相关单位:我市于20__年承担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模式探索项目试点工作以来,经过两年的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失独家庭)帮扶模式探索项目试点工作,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并以此推进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亲情牵手暖心行动。
现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卫计委办、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以及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模式探索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开展亲情牵手暖心行动的重要意义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大力支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实现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缓解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做出了无私奉献。
但是,部分计生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成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家庭),急需得到政府、社会的关爱和救助。
为此,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帮扶体系,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特殊而紧迫的任务。
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亲情牵手暖心行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人文关怀、精神帮扶、经济救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人口计生系统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着力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的有效途径,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内容要求。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9.19
•【字号】莆人社〔2014〕289号
•【施行日期】2014.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人员调整如下:
组长:郑重(局长)
副组长:方剑洪(副局长)
肖兰英(副局长)
成员:朱冰星(局办公室主任)
谢荣兵(局就业和职业培训科科长)
郑国凯(局社会保险和基金监督科主任科员)
吴劲矛(局劳动监察科科长)
黄金龙(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
陈金添(局医保科负责人)
王开福(市技工学校校长)
林珍龙(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人)
林金炼(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主任)
翁永坤(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
傅金水(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人)
魏鸿棋(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人)
张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陈兆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负责人)
张建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中心主任)
魏剑雄(市智能卡发卡中心负责人)
陈金峰(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计生日常工作。
陈金添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兼),成员张国富、陈莉莉。
2014年9月19日。
2024年人社局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发展情况,制定本年度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目标是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合理调整,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生育观念。
2.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与教育、医疗、就业等领域的协调发展。
3.继续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提高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对孕前、孕期和产后妇女的健康指导和服务,提供优质的生育保健服务。
推广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计划生育的科学管理水平。
4.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计生手段。
加强对超生家庭的惩处力度,推动超生家庭的整改,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
5.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和流动人口。
通过宣传册、广告等形式,向广大群众普及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提高农村地区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
三、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做好各项工作的推进和协调。
2.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利用媒体、广告等形式,向广大群众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措施,提高他们的计划生育意识。
3.推进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对计划生育机构的投入力度,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能力。
加强对孕前、孕期和产后妇女的健康指导和服务,提供全方位的生育保健服务。
4.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对超生家庭的核查和整改,依法处理超生问题。
严厉打击非法计生手段和行为,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和实施效果。
5.加强对农村地区和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册、广告等形式,向农村地区和流动人口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措施,提高他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意愿。
202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要求范本

202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要求范本一、背景分析2024年是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之年,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力结构持续变动等挑战。
为保持人口的合理结构和人口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人口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总体要求在2024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我们将坚持全面二孩政策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政策,着力优化人口结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和健康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
三、具体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1)加大全面二孩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政策各项优待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二孩。
(2)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强调人口数量控制与质量提升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支持度。
2. 完善人口服务体系(1)建立健全全龄段人口服务体系,提供包括婚育指导、生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一系列服务,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到全方位的人口服务。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和技术能力,提高妇幼健康水平。
3. 创新人口监测和预测手段(1)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对人口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和分析,为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人口预测的准确性和预警能力,科学制定人口政策措施。
4. 加强政策法规建设(1)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策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程序。
(2)加大对违法违规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1)加强党委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口工作责任制,形成人口工作合力。
(2)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人口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序推进。
四、工作保障措施1. 加大投入力度,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保障。
2. 完善人员培训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5月18日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维护女性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是指在核定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工资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无法确认职工工资数额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792a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92.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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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县委宁发[XX]6号《关于XX年度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为了进一步强化人保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硬性指标任务,确保人保系统内环孕检对象到位率、环孕检率、节育措施落实率、信访案件查处率分别达到百分之百,全面杜绝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以党的十八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支持苏区振兴发展为契机,按照“围绕主线、突出重点、优质服务、保先争优”的工作思想,进一步强化管理,综合治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建设人文、开放、创业、幸福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1、重点管理对象管理到位率达到100%。
2、环孕检率达到100%。
3、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100%。
及时率达到100%。
4、信访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5、在干部职工中集中开展“四清理六落实”专项活动。
6、加强帐卡表册管理,完善例会制度,做好宣传工作,全面完成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
1、加强领导。
全系统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真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直接负责,局班子成员结合工作分工、联系单位分别把关共同抓,并相应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现重新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2、确保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场所及基本设施全面到位,保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3、确保本部门干部、职工及家属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早婚早育现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按政策处理到位。
4、全面落实综合治理人口计划生育问题的各种职责,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率达到95%以上。
5、建立严格的计划生育审查制度,在公务员录用、调配、任用、奖惩,事业干部的招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招工、招干时,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必须出具由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在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等方面认真执行人口和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依照纪律严格惩处;对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有关规定,适时表彰奖励。
7、认真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在开展劳务输出、就业服务中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优先介绍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安排就业和劳务输出。
1、层层落实“责任制工程”。
各单位对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包干负责,各单位负责人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按照今年责任制的规定:谁包干的部门出了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包干负责人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认真扎实地抓好各包干责任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真正使“责任制工程”不流于形式,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落到实处。
2、坚持计生工作督查和例会制度。
对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局领导小组对下属二级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实行每季度督查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督,二级单位对本局股室及下属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要进行经常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继续坚持计生工作每季度一次例会制度,通过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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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计生例会,一是组织计生专干学习计生工作有关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当前计生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二是及时调整和核对帐表卡册,不出现漏管对象,不出现盲区;三是及时总结、分析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有关教训;四是继续开展“四清理六落实”专项活,对于清理出来的问题,不管牵连到谁,都要全力秉公落实处理到位。
3、加强对离婚人员的管理。
干部职工离婚前必须到县计生服务站做一次环孕检,凭环孕检证明,单位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再办理离婚相关手续;同时将其离婚协议等材料复印存档。
育龄妇女离婚后在一年内仍接受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以后单位要通过走访服务等措施,与离婚育龄妇女本人见面,实行动态监控。
4、加强对计划生育信访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于群众举报的计划生育信访案件,要会同县计生委直属办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调查落实,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征收到位,确保人保系统信访查处率达到百分之百。
5、全面完成环孕检和“四术”任务。
按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的工作要求:在职在岗女职工一年环孕检两次,下岗、请长假、外出打工
及男单职工家属一年环孕检三次,外出打工人员每年参加三次环孕检,并要求每间隔6个月回县计生服务站面检。
要求百分之百按时到位,违者每例按10元/天累计处罚。
局计生办每次提前三天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在三天内,通知各计生对象。
计生对象接通知后,按时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参加环孕检或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如确因身体不适,无法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必须经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相关证明交局计生办备案。
对连续三个季度未参加环孕检或未送交有效环孕检证明的计生对象,视为计划外生育一胎,呈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
对造成计划外生育事实的干部职工一律给予开除公职,并按标准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6、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和沟通。
加强与县直办计划生育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与县属有关单位的协调和信息互享,按照完成每年四次季报上报工作,顺利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员信息化管理轨道,使我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新的一年有新进步,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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