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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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法规,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活动。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循国家的指导方针、政策、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程序,依法行使和履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人民合法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和医疗服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评估,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爱儿童、尊重妇女、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计划生育和生育服务第六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速度。

第九条推动计划生育技术创新,提供先进和可靠的计划生育技术,保障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加强生育服务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手续办理,保障妇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人口统计与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加强人口统计工作,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人口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推动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了解人口数量、结构变化,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人口预测和评估机制,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第十四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管理和利用,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第十五条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六条加大投入,优化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配置,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支持特殊困难家庭的生育服务,提供相关社会保障和优待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一)一、引言计划生育是指按照国家计划和法律规定,通过避孕控制和优生优育等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种政策。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被视为一项基本国策,一直以来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二、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1. 宪法和婚姻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从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出发,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发展。

而婚姻法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夫妻应当自愿进行计划生育,不得强制生育和乱收费。

2. 计划生育法1995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法律责任和保护对象等。

其中,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原则,同时允许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二孩生育。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所处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 经济计划生育政策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经济上的手段,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奖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等。

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将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提供保障,并有效遏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二)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1. 计划生育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避孕技术和不孕不育治疗技术等。

我国的避孕技术主要有避孕药、避孕环、避孕套、避孕注射等,其中避孕药是最常用的避孕手段,也是最安全、最方便的一种。

不孕不育治疗技术主要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体外受精等,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为各类不孕症患者提供了更多的治疗希望,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的计划生育率。

2.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手段,它包括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普及科学避孕知识、加强独生子女教育等。

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力度,各级妇联、计生委、卫生部门等,都在积极推广科学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优生知识,同时也加强独生子女教育,提高家庭计划生育意识。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二、《全面二孩政策》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中国于2024年正式放开全面二孩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旨在促进人口平衡发展和提高生育率。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四、《农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条例》
农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旨在推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民主和科学决策,并加强计划生育组织和个人的权益保护。

该条例规定了农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力等,并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家庭扶助、计划生育政策优惠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办法》
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办法是针对特殊人群(如农村留守儿童、计划外生育孩子等)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规定了特殊人群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指导、评议、惩处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六、《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支持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支持办法于2024年颁布,旨在激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夫妇按时生育、合理生育,并提供适当的经济奖励和支持。

办法规定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类型、标准和申报程序。

这些政策法规旨在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同时,政府还通过多种措
施推进相关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避孕知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了实施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人口发展情况,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形式,对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进行有计划的调控。

第三条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利益与公民权益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律约束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四条生育政策目标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育政策内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三章生育服务第六条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建立健全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生育政策咨询、生育指导、生育健康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生育保险制度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生育权益保障第八条生育权益保障公民享有生育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生育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生育假期待遇职工依法享受生育假期待遇,生育假期间工资不得降低,并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条生育就业保障国家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就业权益,禁止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生育政策的责任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侵害生育权益的责任侵害公民生育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上是关于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的概述,具体内容请以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国家为促进人口数量和结构的优化、提高人口质量和素质,将人口红利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而实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控制、女性权益保护、婚姻法律、家庭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大改革。

以下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

生育控制自1979年起,中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夫妇应当在规定的生育年龄内控制生育指标。

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生育一胎或许多胎,但生育的第一胎必须在夫妇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年龄内。

此外,法律还规定,在规定生育年龄内已经生育一胎的夫妇,应该违法再生育。

生育超出规定数目和期限的夫妻,有可能面临罚款、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惩罚。

女性权益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这些年的改革不仅在限制生育方面,还对女性的权益做出了更好的保护。

法律规定,夫妻具有生育权利和意志,但女性有权利和义务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计划生育。

此外,女性还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工作机会和职业上升空间。

如果女性因生育不被录用或升职,她们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雇主赔偿损失。

婚姻法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相关联的婚姻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律保护了婚姻自由和家庭的基本权利,鼓励夫妻平等地在家庭和职业生活中发展自己的事业。

该法律还规定了家庭财产、继承和离婚的具体操作细则,并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和处罚。

家庭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促进了家庭发展,特别是在家庭经济上。

政策鼓励夫妻共同担负家庭经济责任,促进了家庭内外部门之间的平衡和合作。

此外,政策还提供了儿童教育、养老金和医疗保险方面的支持,以加强家庭的经济安全和保障。

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中国政府为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高人口质量和素质,将人口红利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而实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在限制生育方面、保护女性权益、加强婚姻法律和促进家庭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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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生育政策 利用经济、行政、法律、医学等手段对生育行
为的干预和调节,实质上就是要求按政策有计划 的生育。
(一)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推迟3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省条例》第18条。
但离婚后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 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4、结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 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原则上不办《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 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内河潜水作业人员不属本项 规定范围。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1)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或相当于2个月的基本工 资,离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退休时已按100%领取离 退休费(金)的,或所在单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 休时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3000元的奖励金。
(2)领取了《荣誉证书》并在该岗位上离退休的计生工作 人员,离退休后按在岗时的标准保留其岗位津贴。
7、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农村居民的,只生育一个子 女是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 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转制之日起,4年内 可按间隔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 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 以生育外,其他人员从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 政策。
3、农村居民超生1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镇农民 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 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2个 以上子女的,以超过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 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1、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国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于部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1号发布日期: 2015.12.27实施日期: 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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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计生部门批
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 儿死亡的;
(六)违法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违反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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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励优待
晚婚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 (指初婚或再婚的 初婚一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 ;
晚育假:晚育者增加产假15日(已婚妇女23周 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剖腹产增加假期以医院证明为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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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在外国生育后,子女带回内地居住,不能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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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出国留学人员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 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 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 发[2002]34号))
三、奖励优待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一次性奖励200元(双方合计); 从发证之日起至14周岁止,
每月发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双方合计) ; 增加产假35天; 男方看护假10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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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优待奖励
(一)办证机构: 1. 市属、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厅级单位办理;
二、生育政策
内地居民到外国/港/澳/台生育
“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 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人口函[2007]100号))
常务委员会规定)(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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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八种情形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机构……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 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 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 可以再生育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
跨省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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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1. 男方办证条件: (1)一孩; (2)在男方户籍地居住(结婚)一年以上,纳入管理; (3)女方户籍地委托(街镇一级) 2. 男方不予办证情形: (1)一方或双方已生育过;(2)集体户;(3)空挂户 3.政策: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 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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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 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夫妻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迁
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1.微调生育政策:取消间隔期,调整再生育条件; 2.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作授权性规定; 3.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服务和管理职责; 4.增设行政处罚; 5.规范法律用词:修改人口计生工作及其管理机构
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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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 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 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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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 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后又怀孕的;
6.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 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 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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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体系
法律依据:宪法 法 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配套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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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生育政策。未经申请批准生育的,不符合再生育条件 一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我省条例生育的,应先 到女方户籍地入户(省计生委政函[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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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涉外/港/澳/台生育(一方内地居民)
1. 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生育政策;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 2. 出具证明:婚姻+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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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 (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 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 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 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 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
3. 符合条件,未办手续,补办结婚,可免处罚
男方内地:不用办证
政策:第二个孩子入户按超生处理, 公务人员双开
在内地办理生育一孩登记,在境外生育入户, 或在境内生育后取得外国或港澳台居民身份 且注销内地户籍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按二孩统 计。(粤计生委函字20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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