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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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规定)(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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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八种情形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机构……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 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 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 可以再生育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3. 符合条件,未办手续,补办结婚,可免处罚
男方内地:不用办证
政策:第二个孩子入户按超生处理, 公务人员双开
在内地办理生育一孩登记,在境外生育入户, 或在境内生育后取得外国或港澳台居民身份 且注销内地户籍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按二孩统 计。(粤计生委函字20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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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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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 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后又怀孕的;
6.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 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 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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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体系
法律依据:宪法 法 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配套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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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生育政策。未经申请批准生育的,不符合再生育条件 一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我省条例生育的,应先 到女方户籍地入户(省计生委政函[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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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涉外/港/澳/台生育(一方内地居民)
1. 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生育政策;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 2. 出具证明:婚姻+生育;
内地居民在外国生育后,子女带回内地居住,不能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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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出国留学人员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 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 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 发[2002]3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
跨省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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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1. 男方办证条件: (1)一孩; (2)在男方户籍地居住(结婚)一年以上,纳入管理; (3)女方户籍地委托(街镇一级) 2. 男方不予办证情形: (1)一方或双方已生育过;(2)集体户;(3)空挂户 3.政策: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 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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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 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城镇居民”), 夫妻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迁
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1.微调生育政策:取消间隔期,调整再生育条件; 2.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作授权性规定; 3.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服务和管理职责; 4.增设行政处罚; 5.规范法律用词:修改人口计生工作及其管理机构
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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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 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 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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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励优待
晚婚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 (指初婚或再婚的 初婚一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 ;
晚育假:晚育者增加产假15日(已婚妇女23周 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剖腹产增加假期以医院证明为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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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内地居民到外国/港/澳/台生育
“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 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人口函[2007]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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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 (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 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 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 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 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
三、奖励优待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一次性奖励200元(双方合计); 从发证之日起至14周岁止,
每月发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双方合计) ; 增加产假35天; 男方看护假10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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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优待奖励
(一)办证机构: 1. 市属、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厅级单位办理;
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计生部门批
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 儿死亡的;
(六)违法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违反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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