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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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12.15•【文号】组通字[1997]51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自考公务员制度复习重点

自考公务员制度复习重点

公务员单选1.无论是资本主要的公务员制度还是社会主义的公务员制度,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本质特征都是实行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的管理原则。

2.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法院院长属于公务员。

4.在我国,省政府机关领导、自治县办公室主任、中国致公党主席属于公务员职位。

5.世界上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是英国。

6.1855年5月,新上台的内阁颁发了密院令,成立文官事务委员会,办理各级公务员的选拔考试事宜,从而为英国最终形成公务员奠定了基础。

7.《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8月19日公布于世,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8.我国《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9.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是公务员制度的灵魂。

10.我国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正式推行。

11.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

1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原根部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干部人事管理的核心13.实行分类管理体制是针对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人事观看制度弊端进行的改革。

14.分类管理成为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相区别的首要特点。

15.实行积极竞争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长期存在的端“铁饭碗”、做“铁交椅”,而缺乏生机和活力所进行的改革。

16.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滋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所进行的改革。

17.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是针对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人治弊端所进行的改革。

18.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通常会以明确的法律条予以规定,它构成了公务员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公务员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

19.公务员法中的权利主要是与公务员身份而非公民身份联系的权利。

20.“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宪法的忠诚。

21.身份保障权,又称职务保障权,也就是说,国家的任命行为一经产生,公务员的职务或身分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职务或身份处分(免职、降职、辞退、处分)。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其二,在新的职务序列中,检察官等级和公务员级别对应程度很高,甚至无法称其为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这可能会使得制定检察官工资序列失去根据或意义。

行政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行政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行政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一、初级行政职务初级行政职务是行政体制中的基层职位,通常是新进入行政部门的人员所担任的职位。

这些职务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处理、文件管理、信息收集和协助上级领导等工作。

1. 办事员:负责行政部门日常办公室的事务处理和文书工作,包括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会议记录等。

2. 文书员:协助办事员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件整理、资料归档、报表统计等工作。

3. 接待员: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电话接听和转接等工作,同时协助办事员处理一些行政事务。

4. 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和管理行政部门的信息资料,协助上级领导制定决策和政策。

二、中级行政职务中级行政职务是在初级职位基础上晋升的职位,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

这些职务主要负责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1. 行政助理:协助行政主管处理日常行政工作,包括文件审核、会议组织、行政预算等工作。

2. 人事专员:负责人员招聘、员工培训、绩效考核、劳动合同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

3. 财务专员:负责部门的财务核算、预算编制、资金管理、报表分析等财务管理工作。

4. 组织发展专员:负责组织发展规划、员工关系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三、高级行政职务高级行政职务是行政体制中的管理层职位,负责制定和实施行政政策、决策,并对下属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

1. 行政主管:负责全面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制定行政政策、决策,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2. 人事主管:负责制定和实施人事管理政策,包括招聘、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3. 财务主管:负责部门的财务决策和资金管理,协助制定预算和进行财务分析。

4. 组织发展主管:负责组织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关系管理。

四、高级行政职务高级行政职务是行政体制中的最高层职位,负责全面管理行政机构,制定行政政策和决策,并对下属人员进行领导和指导。

1. 行政总监: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行政机构,制定行政管理政策和决策,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国家公务员职务表

国家公务员职务表

国家公务员职务表第一篇:中央机关公务员职务表一、特级职务1.国务委员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正部级职务1.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3.中央委员会各部委员、各委员会委员、国家机关副主要负责人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副部级职务1.部级机关主要负责人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办公厅主任3.中央委员会各部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中央国家机关副主要负责人四、正厅级职务1.国务院部门正部长、中央政府机关正副职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办公厅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3.中央委员会各部委员会部长、副部长、秘书长、中央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五、副厅级职务1.国务院部门副部长、副主任、中央政府机关正部职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3.中央委员会各部委员会副主任、中央国家机关副职六、正处级职务1.国务院部门主要分管工作的司局级领导、中央政府机关副处级领导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处级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处级)3.中央委员会各部委员会处长、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处级领导七、副处级职务1.国务院部门副司局级领导、中央政府机关处级领导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处级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副处级)3.中央委员会各部委员会副处长、中央国家机关副处级领导八、正科级职务1.国务院部门正处级领导、中央政府机关正科级领导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科级领导、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科员及以下3.中央委员会各部委员会科长、中央国家机关主任科员及以下九、副科级职务1.国务院部门副处级领导、中央政府机关副科级领导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及以下、各专门委员会干部(科员级)3.中央委员会各部委员会副科长、中央国家机关副主任科员及以下第二篇:省级公务员职务表一、正厅级职务1.省级政府部门正部长、正厅级领导2.省人大常委会组成部分成员、办公厅主任3.省政协副主席、秘书长二、副厅级职务1.省级政府部门副部长、副主任、副厅级领导2.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3.省政协副秘书长三、正处级职务1.省级政府部门主要分管工作的司局级领导2.省人大常委会处级领导、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科员及以下3.省政协处级领导四、副处级职务1.省级政府部门副司局级领导、处级领导2.省人大常委会科级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处级)3.省政协科级领导五、正科级职务1.省级政府部门正处级领导、正科级领导2.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科员及以下、各专门委员会干部(科员级)3.省政协主任科员及以下六、副科级职务1.省级政府部门副处级领导、副科级领导2.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科员及以下、各专门委员会干部(科员级)3.省政协副主任科员及以下七、正县级职务1.县级政府部门正处级领导、正科级领导2.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科员及以下、各专门委员会干部(科员级)3.县政协主任科员及以下八、副县级职务1.县级政府部门副处级领导、副科级领导2.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科员及以下、各专门委员会干部(科员级)3.县政协副主任科员及以下第三篇:乡(镇)级公务员职务表一、正科级职务1.乡(镇)政府部门正科级领导2.乡(镇)人大常委会主任科员及以下、乡(镇)政协主任科员及以下二、副科级职务1.乡(镇)政府部门副科级领导2.乡(镇)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科员及以下、乡(镇)政协副主任科员及以下三、主任科员1.乡(镇)政府部门主任科员及以下2.乡(镇)人大常委会、政协主任科员及以下四、副主任科员1.乡(镇)政府部门副主任科员及以下2.乡(镇)人大常委会、政协副主任科员及以下五、科员1.乡(镇)政府部门科员2.乡(镇)人大常委会、政协科员六、办事员1.乡(镇)政府部门办事员2.乡(镇)人大常委会、政协办事员七、机关司机、保安员等1.乡(镇)政府部门机关司机、保安员等2.乡(镇)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司机、保安员等注:以上职务表中,细节可能因各地情况而有所不同,本表仅供参考。

2022年湖南省考公务员职位表

2022年湖南省考公务员职位表

2022年湖南省考公务员职位表
2022年湖南省考公务员职位表包括:
1. 政府机构类: - 国家行政机关级别: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正部级; - 省级机构级别:副局级、正局级、副厅级、正厅级、正部级; - 地方政府机关级别: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正部级。

2. 法院审判类: - 法院书记员级别: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 法官级别:法官助理、主任法官、副高级法官、高级法官; - 检察官级别:检察官助理、副检察官、检察官、高级检察官。

3. 公安机关类: - 公安机关级别: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正部级; - 公安领导级别:副局级、正局级、副厅级、正厅级、正部级。

4. 司法行政类: - 司法行政机关级别: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正部级; - 司法领导级别:副局级、正局级、副厅级、正厅级、正部级。

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与构架设想

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与构架设想
划》 的要 求 , 察 人 员 分 类 管 理 的 总 体 目标 是 , 检 察 检 把 机 关 建 成 人 员 分 类科 学合 理 . 类 人 员 数 量 配 比适 当 . 各 人力资源开 发和使用有效 , 各类 人 员 的 招 录 、 用 、 任 培 训 、 核 、 资 福 利 、 休 、 退 等管 理 规 定 、 法 、 度 考 工 退 辞 办 制
二 是 在 《 务 员法 》 布 以后 , 务 员 法 中规 定 “ 公 颁 公 法 律 对 公 务 员 中的 领 导 成 员 的 产 生 、任 免 、监 督 以及 法 官 、 察 官 等 的义 务 、 利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其 规 检 权 从


分 类 管 理 的政 策 法 律 依 据
的所 有 干 警 的 职 位 .按 照其 工 作 种 类 和 业务 性 质 的不
同 . 向划 分 为若 干类 别 和 职 级 : 横 再对 各类 别 的职 位 按

是 早 在 19 9 9年 最源自高人 民检 察 院《 察 工 作 五 年 检
发 展 规划 》 一 次 正 式 提 出了 对 检察 人 员实 行 “ 类 管 第 分

从 高 检 院 《 察 人 员 分类 改革 框 架 方 案 》 检 中提 出 的
设 想来 看 . 察 人 员 分 类 改革 的基 本 任 务 是 . 据 职 位 检 依 分 类原 理 将 检 察 院 的职 能 和 相 关 工 作 细化 分解 .设 置
职 位 , 出检 察 官 办 案 核 心 , 化 行 政 色 彩 。按 照 最 高 突 弱 人 民检 察 院 (0 4 2 0 2 0 — 0 8年 全 国检 察 人 才 队伍 建 设 规
文 王 天 贵 ◎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序号法官职务行政职务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行政职级对应级别1 首席大法官4-2级国家级副职4-2级2 一级大法官8-4级省部级正职8-4级3 二级大法官10-6级省部级副职10-6级4 一级高级法官13-8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13-8级5 二级高级法官14-9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15-10级6 三级高级法官17-11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18-12级7 四级高级法官19-13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20-14级8 一级法官21-15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22-16级9 二级法官23-16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24-17级10 三级法官24-17级科员26-18级11 四级法官24-18级12 五级法官25-18级依据: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附:《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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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一、引言
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职级、职务、职位的设置对于检察工作
的开展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了解检察院职级、职务、职位的对照关系,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二、职级
检察院职级分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检察官、助理检察官、书记员、办事员、司法警察等八个级别。

其中,检察长为最高职级,
司法警察为最低职级。

三、职务
检察院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两类。

领导职务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等,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检察官、助理检察官、书
记员、办事员等。

四、职位
检察院职位分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检察官、助理检察官、
书记员、办事员、司法警察等八个职位。

其中,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为领导职位,检察官、助理检察官、书记员、办事员为专业技术职位,司法警察为行政职位。

五、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检察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如下:
职级 | 职务 | 职位
---|---|---
检察长 | 领导职务 | 检察长
副检察长 | 领导职务 | 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 | 领导职务 | 检察委员
检察官 | 专业技术职务 | 检察官
助理检察官 | 专业技术职务 | 助理检察官
书记员 | 专业技术职务 | 书记员
办事员 | 专业技术职务 | 办事员
司法警察 | 行政职务 | 司法警察
六、结语
通过对检察院职级、职务、职位的对照表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检察院的组织架构和职务设置,为我们更好地了解和参与检察工作
提供了便利。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检察院的职级、职务、职位设置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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