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水利工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保障水利工程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泵、管道、阀门、水箱等设备。
第三条维修和保养分为计划性维修和保养和突发性维修和保养两种,计划性维修和保养指定期进行,突发性维修和保养在设备出现故障时进行。
第四条科学合理地进行水利工程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不仅可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还可以提高设备的性能和效率。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维修保养流程、维修保养标准、维修保养记录等。
第二章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第六条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由水利工程设备管理机构确定,主要分为设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领导责任三部分。
第七条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包括定期巡检、清洁、润滑等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维修人员负责设备的计划性维修和保养工作,按照维修保养计划进行操作,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
第九条领导责任包括对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按照要求履行维修保养责任。
第十条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由设备管理机构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人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设备维修保养流程第十一条设备维修保养流程包括设备故障报修、维修计划制定、维修工作实施、维修验收确认等环节。
第十二条设备故障报修由设备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及时向维修人员进行汇报,详细描述故障情况和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维修计划制定由维修人员根据故障情况和设备维修保养要求进行制定,确定维修内容和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维修工作实施包括现场排查、故障排除、更换零部件等操作,维修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维修验收确认由设备管理人员对维修工作进行验收,确认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及时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设备维修保养标准第十六条设备维修保养标准是指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维修操作规程、维修工具设备、维修材料用量等。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方案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方案一、前言水利工程是指各种对水资源进行利用、管理和保护的基础设施和工程,包括水库、堤坝、渠道、水闸、护岸、泵站等。
由于水利工程常年接触水和大气,容易受到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设施的老化、损坏和故障。
因此,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尤为重要,不仅能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还能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针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进行详细介绍,包括维修养护的原则和要求、维修养护的技术措施以及维修养护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二、维修养护的原则和要求1. 定期检查维修。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设施的隐患,防止小故障变成大问题。
2. 先预防后维修。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应注重预防为主,重视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护,预防问题的发生,减少维修工作的次数和范围。
3. 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维修。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4. 维修养护工作应符合环保要求。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不得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
5. 多种手段综合应用。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各种维修手段和技术手段,综合应用各种维修方法和技术,使得维修工作更加科学、高效、经济。
三、维修养护的技术措施1. 水库维修养护水库是储存和调节水资源的主要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检查渗漏情况,补漏防渗;清理底泥,恢复库容;检查和修复库坝、库坝表面、库坝错台等结构;检查和维修泄洪渠;消除藻类和微生物的滋生,防止水质污染等。
2. 堤坝维修养护堤坝是防洪和防潮的重要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检查和修复堤坝的裂缝和渗漏部位;巩固和修复坝体和坝基;清理和修复防渗体系;检查和修复渗流量测定系统;疏通和清理堤坝与输水渠道间的泻水渠等。
3. 渠道维修养护渠道是水利工程的输水通道,需要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工作。
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制度

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制度一、概述水利工程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需要建立完善的维修管护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维修管护制度是水利工程管理的基础,对于延长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提高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内容1.维修管理机构的建立(1)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维修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管理工作。
维修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人员和技术支持,确保定期巡查、维修、检测等维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2)维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还需要建立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做好工作的跟踪和记录,以便于日后的回顾和追溯。
2.维修管理人员的培训(1)维修管理人员是维护水利工程安全和稳定运行的关键。
因此,需要对维修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培养,提升其维修技术和管理能力。
(2)维修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操作维修设备和工具,了解水利工程的结构和原理,能够独立进行日常维修工作。
3.维修计划的制定(1)维修计划是维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
维修计划应包括维修周期、维修内容、维修方式、维修费用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维修工作的有序进行。
(2)维修计划应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结合工程的年龄、结构、用途等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维修工作的时间和内容,避免因维修不及时而导致的事故和损失。
4.维修保养的实施(1)维修保养是维修管理的核心工作,包括定期巡检、设备保养、设备更换等方面。
维修保养应坚持定期、系统、全面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的设备和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
(2)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需要注意维修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维修方案进行操作。
同时,还需要注意安全防护,确保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寿县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考核办法

寿县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面上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灌区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寿县灌区分支渠(含)以上的人工渠道和小(二)型以上水库堤防工程、涵闸工程.建议:支渠以上的人工渠道和中型水库堤防工程、涵闸工程有分局管理,支渠(含)以下的人工渠道和小型水库有乡镇管理,对支渠(含)以下的渠道考核应做为考核分局的附加分条件。
不可规范列为分局的考核指标,这样会形成乡镇面上工程推给水务部门去承担管、养经费。
第三条考核的对象是各水务分局,考核内容、打分标准详见《寿县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考核打分标准》。
第四条寿县水务局负责寿县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条水务分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考核初检工作。
第六条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
按一年两次考核组各成员打分的累计分数,从高到低依次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七条对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奖补机制。
奖补采取“基础补助加奖励"的办法,基础补助是对各单位维修、养护工作实际支出的补贴,基础补助数额依单位工作量的大小而不同,安丰塘分局为***万元,寿丰、瓦西、瓦东分局分别为***万元,大井、木北分局分别为***万元,凡考核平均分达65分以上的单位,均可获得;奖励数额根据考核名次确定,第一名奖励**万元、第二名奖励***万元、第三名奖励***万元、第四名奖励***万元,其他名次不予奖励。
奖补经费直接拨付获奖单位,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建议:基础补助数额应依据各分局所管辖的水库、堤坝的长度、建筑物的处数、启闭机的台数和吨位而定,名次奖励数额应根据基础补助数额的百分比而定.(如甲分局基础补助数为四万元,奖励名次第三,如占其70%,那么,该分局奖励金额为2。
8万元,视资金的比例怎么定了。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方案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方案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维修养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将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和运行效果。
本文将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重要性、维修养护的原则和具体的维修养护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重要性一方面,水利工程在设计和建设时往往需要相当大的投资,而且运行期间还需要较高的维护费用。
如果不进行及时有效的维修养护,工程设备易受损坏,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水利工程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农田灌溉、供水等关键领域。
因此,维修养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维修养护的原则1. 预防为主:维修养护工作应以预防为主,注重预防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以减少维修频率和维修费用,并确保水利工程的持续运行。
2. 系统性维修养护: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综合考虑整个系统的需要,而不是单独修复某个部件或设备。
通过系统性维修养护,可以提高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定期检修:根据工程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维修养护周期,进行定期的全面检修。
通过定期检修,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预防事故的发生。
4. 优先处理重要设备和关键节点: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设备和关键节点,维修养护应优先进行。
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重点与工程的整体运行风险相一致。
三、具体的维修养护措施1. 巡检保养:定期巡查水利工程的各个部位,发现并及时修复设备和结构的破损、松动等问题,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2. 清淤疏浚:对于容易积淤的河道、水库等水利设施,定期进行清淤疏浚工作,保持水流通畅,防止堵塞和溃坝等问题的发生。
3. 强度检测和补强:定期对水利工程的各个部位进行强度检测,发现结构的弱点和病害,及时采取补强措施,保证其承载能力和安全性。
4. 设备维护:对于水利工程中的机电设备,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更换老化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5. 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分析水利工程的运行数据和维修养护记录,了解工程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相应的维修养护计划。
河南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制度

河南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南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及时性、安全性的原则。
第四条河南省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维修养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巡视、检查和维护,持续改善水利工程的运行状态。
第六条市、县、乡镇水利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保养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维修设备,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维修养护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维修养护记录和数据的归档保存,为日后的维修养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二章维修养护工作内容第九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巡视检查水利工程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定期进行水利工程的维护修缮工作,保障水利设施的使用寿命;(三)定期清理水利工程附近的河道和水库,保证水流畅通;(四)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需要进行突发事件处置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维修养护工作流程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制定维修养护计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制定维修养护计划,明确维修养护工作的内容、工作量和时间节点。
(二)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工作:按照维修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三)监督检查维修养护工作:上级水利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其运行效率,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二、管理职责1.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包括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维修养护人员等。
2.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维修养护工作的进展。
3. 技术人员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养护方案的制定。
4. 维修养护人员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维修养护管理制度1. 定期检查(1)水利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由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内容包括设施的结构、设备的运行情况、水质等。
(2)定期检查的频率为每季度一次,重点检查在雨季和干旱季的设施,确保设施在恶劣天气下的正常运行。
2. 维修养护计划(1)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对定期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制定维修养护计划。
(2)维修养护计划包括维修养护内容、维修养护责任人、维修养护时间等,需经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3. 维修养护工作(1)维修养护工作由维修养护人员负责,根据维修养护计划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维修养护工作包括清洁设施、检查设备、更换损坏部件、修复漏水等,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4. 急修措施(1)发现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设备故障时,需立即采取急修措施。
(2)急修措施包括紧急维修、更换损坏部件、改善设施结构等,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5. 质量管理(1)维修养护工作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维修养护质量。
(2)维修养护工作需记录维修养护内容、维修养护时间、维修养护人员等,建立维修养护档案。
6. 维修养护费用(1)水利工程管理部门需提供维修养护费用,并按照经费预算进行管理。
(2)维修养护费用包括人力费用、材料费用、设备费用等,需合理使用,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培训管理(1)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人员需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维修养护技能。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已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海塘、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农村饮水、海水淡化、水文业务、钱塘江维护、防汛岁修等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第四条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集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正常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采取以奖代补、按项目补助、按因素切块等方式分配,具体如下:农村饮水工程、县级及以下河道保洁分别按照《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浙水农〔2010〕10号)、《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浙水河〔2004〕12号)实行以奖代补.海水淡化工程、防汛岁修按单个项目核定补助,其中:防汛岁修按项目核定投资实行分类分档补助;海水淡化工程根据核定的运行维护成本高于售水收入产生的差额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其他流域性骨干工程,海塘和省市级河道堤防及沿线小水闸,大中型水库及水闸、泵站、灌区,水文业务,小型水库和重要山塘巡查等,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根据各地水利工程名录中的维修养护任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上年度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上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切块下达,切块资金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第七条各地水利工程名录及其维修养护任务具体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报2012年省安排资金水利项目实施建议计划的通知》要求上报,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对所报工程名录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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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
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或自行筹资且金额较大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情况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管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行政监督工作,水管单位承担具体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
第二章维修养护项目的立项与审批第八条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立项计划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维修养护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和桥涵、遂洞、渡槽、闸门以及自动化检测设施等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养护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列入维修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
下一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计划变更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计划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实施;对涉及到工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维修养护队伍的基本条件第十四条实行管养分离改革后,新组建的维修养护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二)专门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具有丰富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与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相适应的维修养护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1)设计流量150 m3/s或装机容量15000 KW以上的泵站;(2)110KV电压等级变电站;(3)设计流量3000 m3/s以上的水闸;(4)2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5)Ⅰ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6)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7)水库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1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总工程师具有9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5年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1)设计流量100 m3/s或装机容量10000 KW以上的泵站;(2)35KV 电压等级变电站;(3)设计流量1000 m3/s以上的水闸;(4)15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5)Ⅰ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或Ⅱ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6)干流河道整治工程2处以上,或支流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7)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50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2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三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5年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1)设计流量50 m3/s或装机容量5000 KW以上的泵站1座,或设计流量10 m3/s或装机容量1000 KW以上的泵站2座;(2)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1座;(3)设计流量100mm3/s以上的水闸1座,或设计流量20mm3/s以上的水闸2座;(4)1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1座,或100吨级以下船闸或套闸2座;(5)Ⅱ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6)支流河道整治工程3处以上;(7)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八条根据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维修养护单项,如堤防隐患探测、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白蚁防治等,由具有该工作经历且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四章维修养护队伍的选择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推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水管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类似工作经历的维修养护单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水管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维修养护招标投标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招标投标规定。
第五章维修养护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单位应签定维修养护相关合同,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相应权利。
第二十七条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文件范本,有关维修养护质量、进度、资金拨付、保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索赔等条款必须齐全,并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维修养护合同文件应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九条签订维修养护合同时,应对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内容、质量及移交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水管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章维修养护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按照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水管单位、监理单位分级、分层次监督的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是指对水利工程实施维修养护后达到维修养护合同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实行水管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监督应实施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项目验收时,应具有质量监督机构对维修养护质量的评定。
第三十五条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维修养护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处理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维修养护监理合同,指导、监督维修养护单位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维修养护作业,控制维修养护质量,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参与有关维修养护专项的验收,对维修养护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八条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维修养护作业,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切实做好维修养护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向水管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受水管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合同、专项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等,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