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可打印修改)
水利工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水利工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保障水利工程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泵、管道、阀门、水箱等设备。
第三条维修和保养分为计划性维修和保养和突发性维修和保养两种,计划性维修和保养指定期进行,突发性维修和保养在设备出现故障时进行。
第四条科学合理地进行水利工程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不仅可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还可以提高设备的性能和效率。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维修保养流程、维修保养标准、维修保养记录等。
第二章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第六条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由水利工程设备管理机构确定,主要分为设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领导责任三部分。
第七条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包括定期巡检、清洁、润滑等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维修人员负责设备的计划性维修和保养工作,按照维修保养计划进行操作,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
第九条领导责任包括对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按照要求履行维修保养责任。
第十条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由设备管理机构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人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设备维修保养流程第十一条设备维修保养流程包括设备故障报修、维修计划制定、维修工作实施、维修验收确认等环节。
第十二条设备故障报修由设备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及时向维修人员进行汇报,详细描述故障情况和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维修计划制定由维修人员根据故障情况和设备维修保养要求进行制定,确定维修内容和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维修工作实施包括现场排查、故障排除、更换零部件等操作,维修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维修验收确认由设备管理人员对维修工作进行验收,确认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及时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设备维修保养标准第十六条设备维修保养标准是指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维修操作规程、维修工具设备、维修材料用量等。
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精编版】

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穗水规字〔2020〕6号各区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现将《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2020年8月3日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行的、使用财政维修养护资金且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等活动。
其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经常及时的检查、检测、保养、防护和岁修,维持工程完好,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保证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安全鉴定、达标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按照国家、省、市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由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权属分级,保障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应当遵循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市、区、镇(街)分级管理。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八条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水管单位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并督促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九条水管单位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等工作。
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制度

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制度一、概述水利工程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需要建立完善的维修管护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维修管护制度是水利工程管理的基础,对于延长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提高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内容1.维修管理机构的建立(1)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维修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管理工作。
维修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人员和技术支持,确保定期巡查、维修、检测等维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2)维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还需要建立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做好工作的跟踪和记录,以便于日后的回顾和追溯。
2.维修管理人员的培训(1)维修管理人员是维护水利工程安全和稳定运行的关键。
因此,需要对维修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培养,提升其维修技术和管理能力。
(2)维修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操作维修设备和工具,了解水利工程的结构和原理,能够独立进行日常维修工作。
3.维修计划的制定(1)维修计划是维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
维修计划应包括维修周期、维修内容、维修方式、维修费用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维修工作的有序进行。
(2)维修计划应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结合工程的年龄、结构、用途等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维修工作的时间和内容,避免因维修不及时而导致的事故和损失。
4.维修保养的实施(1)维修保养是维修管理的核心工作,包括定期巡检、设备保养、设备更换等方面。
维修保养应坚持定期、系统、全面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的设备和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
(2)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需要注意维修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维修方案进行操作。
同时,还需要注意安全防护,确保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其运行效率,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二、管理职责1.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包括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维修养护人员等。
2.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维修养护工作的进展。
3. 技术人员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养护方案的制定。
4. 维修养护人员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维修养护管理制度1. 定期检查(1)水利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由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内容包括设施的结构、设备的运行情况、水质等。
(2)定期检查的频率为每季度一次,重点检查在雨季和干旱季的设施,确保设施在恶劣天气下的正常运行。
2. 维修养护计划(1)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对定期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制定维修养护计划。
(2)维修养护计划包括维修养护内容、维修养护责任人、维修养护时间等,需经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3. 维修养护工作(1)维修养护工作由维修养护人员负责,根据维修养护计划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维修养护工作包括清洁设施、检查设备、更换损坏部件、修复漏水等,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4. 急修措施(1)发现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设备故障时,需立即采取急修措施。
(2)急修措施包括紧急维修、更换损坏部件、改善设施结构等,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5. 质量管理(1)维修养护工作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维修养护质量。
(2)维修养护工作需记录维修养护内容、维修养护时间、维修养护人员等,建立维修养护档案。
6. 维修养护费用(1)水利工程管理部门需提供维修养护费用,并按照经费预算进行管理。
(2)维修养护费用包括人力费用、材料费用、设备费用等,需合理使用,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培训管理(1)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人员需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维修养护技能。
水利土建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水利土建维修养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土建维修养护工作,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运行,提高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作任务1. 维修养护计划的制定:每年制定维修养护计划,明确维修养护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部门。
2. 巡视检修:组织定期巡视水利土建设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3. 检修记录的管理:做好维修养护过程中的记录,包括检修的时间、地点、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4. 维修工作的实施:根据维修养护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维修工作,确保水利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5. 资料管理:做好水利土建工程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包括工程图纸、设计资料、施工记录等。
三、组织机构1. 水利土建维修养护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土建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包括制定维修养护计划、组织维修工作的实施、巡视检修等。
2. 经理办公室: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督促维修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巡视检修组:负责水利土建设施的定期巡视检修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四、制度执行1. 维修养护计划制定:每年底前,水利土建维修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报经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2. 巡视检修:定期组织开展水利土建设施的巡视检修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并在维修养护报告中做好记录。
3. 维修措施的执行:根据维修养护计划和巡视检修结果,组织实施维修工作,确保水利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 资料管理:建立水利土建设施资料档案,对工程图纸、设计资料、施工记录等进行整理和管理。
五、维修养护责任1. 水利土建维修养护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土建设施维修养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维修养护计划的执行。
2. 巡视检修组:定期开展水利土建设施的巡视检修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3. 相关责任部门:负责配合水利土建维修养护管理部门的工作,执行维修养护计划,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六、工作纪律1. 严格执行维修养护计划,不得擅自改变计划内容,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成为保障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持久性,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重要性,并就如何制定科学的办法进行讨论。
一、水利工程的重要性水利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调节水资源、防洪抗旱以及发展水上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
在农业、工业和城市建设中,水是不可或缺的资源。
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而一旦水利工程出现问题,不仅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
因此,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制定至关重要。
二、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制定办法要依据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确保科学性。
2.规范性原则:制定办法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规范性。
3.全面性原则:制定办法要全面考虑水利工程的各方面问题,确保全面性。
4.灵活性原则:制定办法要考虑到不同地域、不同类型水利工程的特点,确保灵活性。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定期检查和维护:根据工程运行情况,制定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更换。
对于常见问题,制定相应处理办法和标准。
2. 应急预案:制定水利工程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应急预案应包含详细的应急措施和相关的联络人员信息。
3. 巡视巡查:建立巡视巡查制度,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巡视情况。
4. 材料管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材料,制定合理的材料管理办法,确保材料的质量和供应。
5. 人员培训: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维护意识。
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会议,分享工作经验和新技术。
6. 资金管理: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
制定投入与结果相适应的资金计划,并加强监督和审计。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1. 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指导实际工作,因此执行是最关键的环节。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三篇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XX]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
第四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
(二)深化改革原则。
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XX]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
(三)奖优罚劣原则。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异者,在项目安排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河道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丁坝、顺坝、沉排、护岸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河势监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三)水闸工程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制度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制度一、背景介绍水利工程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水利工程的不断发展和使用,其维修养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制度,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的必要性1.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通过建立维修养护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工程的效率。
2.延长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定期的维修养护可以有效减少水利工程的损耗和磨损,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3.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性:维修养护制度可以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的内容1. 维修养护计划的制定1.每年制定维修养护计划,明确各项工程的维修养护时间和内容。
2.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维修养护需求,制定维修养护的优先级和重点。
3.在制定计划时,充分考虑资金和人力资源的限制,合理安排维修养护任务。
2. 维修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建立健全的维修养护人员培训体系,提高其技能水平和维修养护意识。
2.对维修养护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3.建立健全的维修养护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职责和权利,激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3. 维修养护资金的保障1.每年确定维修养护资金的预算,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2.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防止浪费和滥用。
3.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增加维修养护资金的来源。
4. 维修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标准1.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明确工作的要求和方法。
2.定期修订和更新技术规范和标准,适应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
3.对维修养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建立健全的维修养护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2.加强对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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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
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或自行筹资且金额较大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情况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管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行政监督工作,水管单位承担具体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
第二章维修养护项目的立项与审批第八条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立项计划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维修养护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和桥涵、遂洞、渡槽、闸门以及自动化检测设施等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养护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列入维修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
下一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计划变更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计划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实施;对涉及到工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维修养护队伍的基本条件第十四条实行管养分离改革后,新组建的维修养护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二)专门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具有丰富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与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相适应的维修养护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人。
总工程师具有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人,其中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人,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设计流量或装机容量以上的泵站;()电压等级变电站;()设计流量以上的水闸;()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Ⅰ级堤防长度以上;()河道整治工程处以上;()水库库容亿立方M以上或坝高M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人。
总工程师具有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人,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人,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年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设计流量或装机容量以上的泵站;()电压等级变电站;()设计流量以上的水闸;()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Ⅰ级堤防长度以上,或Ⅱ级堤防长度以上;()干流河道整治工程处以上,或支流河道整治工程处以上;()水库库容亿立方M以上或坝高M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人。
总工程师具有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三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人,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年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设计流量或装机容量以上的泵站座,或设计流量或装机容量以上的泵站座;()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座;()设计流量以上的水闸座,或设计流量以上的水闸座;()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座,或吨级以下船闸或套闸座;()Ⅱ级堤防长度以上;()支流河道整治工程处以上;()水库库容万立方M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八条根据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维修养护单项,如堤防隐患探测、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白蚁防治等,由具有该工作经历且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四章维修养护队伍的选择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推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水管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类似工作经历的维修养护单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水管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维修养护招标投标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招标投标规定。
第五章维修养护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单位应签定维修养护相关合同,仔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相应权利。
第二十七条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文件范本,有关维修养护质量、进度、资金拨付、保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索赔等条款必须齐全,并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维修养护合同文件应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九条签订维修养护合同时,应对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内容、质量及移交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水管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章维修养护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按照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水管单位、监理单位分级、分层次监督的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是指对水利工程实施维修养护后达到维修养护合同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实行水管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监督应实施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项目验收时,应具有质量监督机构对维修养护质量的评定。
第三十五条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维修养护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处理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维修养护监理合同,指导、监督维修养护单位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维修养护作业,控制维修养护质量,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参与有关维修养护专项的验收,对维修养护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八条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维修养护作业,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切实做好维修养护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向水管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受水管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合同、专项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等,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
第四十二条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即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并已注册。
第四十三条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等。
监理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理方式。
第七章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第四十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实行维修养护工程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