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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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系统

7.1.6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表 7.1.6/1
项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
(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村镇道路级别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30
20

道路红线宽度(m)
24~32
16~24
10~14

车行道宽度(m)
14~20
10~14
6~7
3.5
每侧人行道宽度(m)
4~6
3~5
0~2
8.1.2.2村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表8.1.2
规划技术指标
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快速路


A,B

主干路
A,B
B,C
B,D
次干路
C,D
C,D
支路
D,E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口; 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200
4~6
4~6
4~6

中等城市


2~4

道路宽度(m)



>200
40~45
45~55
40~50
15~30
≤20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要求规范GB50220-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要求规范GB50220-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808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旅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牌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1月14日1 总则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完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秘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 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 确下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听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1.0.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能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的运量;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划的规定。

2.术语2.0.1标准货车以载重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它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有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1总则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

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 术语2.1.1 主路main road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 辅路side road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 设计速度design speed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2.1.4 设计年限design life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2.1.5 通行能力traffic capacity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务水平level of service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2.1.8 降噪路面reducing noise pavement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是一种重要的法规文件,用于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

它的目的是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性、便利性和效率,保护和提升城市交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首先,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中,要注重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应以最终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保证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可以得到满足。

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交通需求,地方政府应该合理规划道路网结构,确保城市内外交通的畅通,同时考虑到人行道、自行车道等交通方式。

其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需要充分考虑交通设施的合理布局。

交通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交叉口等。

在设计中,应该根据道路通行量、速度要求、安全性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的合理性和效益。

另外,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要注重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是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的首要目标。

在规划设计中,应该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以提醒驾驶员注意道路安全。

此外,应该提供足够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设施,为非机动车和行人提供安全通行的环境。

此外,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还应该注重交通设施的保养和维修。

定期检查和维修交通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增加交通设施的使用寿命和效能。

同时,应该加强对交通设施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处理交通设施的故障和损坏,确保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

最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还需要注重可持续发展。

在规划设计中,应该考虑到城市道路交通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例如,可以推广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鼓励居民步行或骑自行车出行,减少对机动车的需求。

此外,应该优化路网结构,提高整体交通效率,减少车辆拥堵和燃料消耗。

综上所述,《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是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范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合理布局交通设施,注重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同时保养和维修交通设施,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02 GB50220-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

202 GB50220-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
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 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1.0.6.5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 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 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 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 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 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 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 民出行时耗。 1.0.9 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3 公共交通车站
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公共交通站距
公共交通方式 公共汽车与电车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市区线(m) 500—800 1500—2000 800—1000 1000—1200
表 3.3.1 郊区线(m) 800—1000 1500—2500 1000—1500 1500—2000
居民出行采用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由这些方式 分别承担出行量在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2.0.16 交通需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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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牌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1月14日1 总则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完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秘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 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 确下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听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1.0.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能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非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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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
最新版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基于自上而下的战略研究,构建了路网宏观组织结构。

该规范指出,合理配置路网资源、循序渐进地扩容升级、促进道路系统与城市用地的协调发展是缓解城市交通问题的必由之路。

在一般规定方面,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

同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²。

在城市道路网布局方面,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内
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应该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

在可行的情况下,城市桥梁可以建造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该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

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道路网应平行于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

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

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标高上。

地形高差特别大
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6-1、表6-2中规定的上限值。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

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²;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m²。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

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

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大、中、小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表14-1和表14-2的规定。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

快速路应与其他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

相交道路的交叉
口形式应符合表14-1的规定。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
出入口。

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支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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