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依据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某某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人俞某的委托,对其伤残等级以及伤后三期作出司法鉴定。
某某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12月17日出具某某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14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1、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本案的鉴定对象俞某受伤后并未申请认定工伤,且本身已经年满55周岁,与某县天合胶合板厂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既然不属于工伤,则依法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进行鉴定。
因此,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并直接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2、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该鉴定意见书中第一页明确列明了委托鉴定事项,即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和伤后误工损失日、护理期及营养补偿期评定。
其中并不包含因果关系评定。
然后该意见书的第三页“分析说明”中却直接作出以下表述,“被鉴定人俞某左眼孔原性视网膜脱离的损伤系20xx年12月25日发生的外伤所致,应予认定”。
而且又在第四页的“鉴定意见”中直接评定了外伤的参与度。
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14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
显然,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这一鉴定事项并没有相应的委托手续,且鉴定机构也疏于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
故申请人认为其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3、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不仅程序存在异议,在内容上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本案中,即使要进行因果关系认定,也必须依据相应的检材,比如胶水成分的检测报告、视网膜上或者眼睛中确实含有胶水成分的诊断报告、胶水对眼睛视网膜危害程度的检测报告等,但本案中委托人并没有提供,鉴定机构已没有自行收集调查,其出具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想而知。
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尊敬的法官:
我是xx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
定程序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机构鉴定申请人 xx
公司就“xx 案件” 提出的鉴定请求,准备派出张三先生出庭作证,
现特此申请。
xx 公司就“xx 案件”提出的鉴定申请,本机构作出了相关鉴
定结论,是出于严谨客观的立场,出具了其鉴定结论报告。
对此,被
告未能提出合理异议,经过审查,报告结论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主张,也印证了本案件有关事实,应当得到有效认可。
未来 xx 公司xx 案件应当进行正式审理,为了完整、准确地了
解本案件的有关情况,并确保审理的公平,请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司法鉴定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会审本案件时准许本机构派出张
三先生出庭作证,以印证本案的事实真实性,提高本案的审理质量。
特此申请。
此致
鉴定机构代表 xx
xx 年 xx 月 xx 日。
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

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各市司法局: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了《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一般应当出庭:(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对案件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有异议,需要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的;(二)法庭未在庭外进行调查核实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秘密侦查和技术手段需要说明情况的;(三)涉及被告人(上诉人)自首、坦白、立功等情况需要说明情况的;(四)侦查调查搜集的证据与审理期间出现的新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一)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且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之间内容差异较大,难以取舍的;(二)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异议的;(三)鉴定意见疑点明显、鉴定文书阐释不清且存在明显矛盾的;(四)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五)对鉴定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六)鉴定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范本

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范本尊敬的法院:我,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现工作于XXXX单位,担任XXXX职务。
住址:XXXX。
联系方式:XXXX。
因涉及XXXX(案件名称)一案,特向贵院申请XXXX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人XXX出庭作证。
一、案件基本情况XXXX年XX月XX日,贵院受理了XXXX(申请人)与XXXX(被申请人)关于XXXX (案由)的纠纷一案。
针对该案件中涉及的XXXX问题,贵院委托XXXX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了XXXX号《鉴定意见书》。
二、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依据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说明鉴定情况,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2. 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对于本案的审理具有重大影响。
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有必要让鉴定人出庭,就鉴定过程、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等方面进行说明。
3. 申请人认为,XXXX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存在较大出入,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
因此,申请鉴定人出庭,以便对鉴定过程和结论进行更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4. 鉴定人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鉴定规范的行为。
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揭示这些问题,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具体要求1. 请贵院通知鉴定人XXX出庭作证,就鉴定过程、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等方面进行说明。
2. 请贵院安排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3. 请贵院确保鉴定人出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四、结语鉴于此案涉及到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特向贵院申请鉴定人XXX出庭作证。
申请人将积极配合贵院的工作,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此致敬礼!申请人:XXXX联系方式:XXXXXXXX年XX月XX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浙高法[2019]108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浙高法[2019]10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778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9年7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强化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行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与审查第一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案件实体处理等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各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医学、建筑、审计、环保、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问题等进行质证或作出说明。
第二条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出庭申请书须载明申请理由、询问要点或待说明事项清单等内容。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还应提供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并附有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三条出庭鉴定人应当是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一般不得超过二人。
专家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专家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现向贵庭提交一份专家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希望能得到贵庭的审批和支持。
案件中涉及的问题复杂而专业,需要专家鉴定人出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证据。
鉴于此,我特此向贵庭申请,希望能够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鉴定人出庭,为本案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
我要说明的是,专家鉴定人的重要性。
专家鉴定人是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他们通过对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研究,能够提供客观、准确、科学的鉴定意见,对法庭的判决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因此,在某些复杂的案件中,聘请专家鉴定人出庭进行鉴定是非常必要的。
我要说明的是,专家鉴定人出庭的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聘请专家鉴定人的申请。
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聘请专家出庭,并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专家的鉴定意见。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在开庭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专家的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
法庭在审查申请材料后,会根据案件的需要和专家的资质决定是否同意聘请专家出庭。
接下来,我要说明的是,专家鉴定人的选择。
专家鉴定人的选择应当符合案件的实际需要和专业要求。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合适的专家:可以向相关专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咨询,寻求他们的推荐和建议;可以通过互联网、图书馆等途径查阅相关专家的资料和成果,进行评估和选择;可以通过与其他律师、法学专家等的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在选择专家鉴定人时,我们应当注重其专业背景、工作经验、行业声誉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
我要说明的是,专家鉴定人的权益保障。
作为专家鉴定人,他们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包括合理的酬劳、充分的时间准备和鉴定、独立、公正的工作环境等。
法庭应当尊重专家的意见,不得对其进行干预和压力,确保其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地提供鉴定意见。
同时,专家鉴定人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
尊敬的法院领导,专家鉴定人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到重要的作用。
鉴定人及专业人员出庭有规定

鉴定人及专业人员出庭有规定鉴定人及专业人员出庭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的出庭证言在案件的审理中能够提供更加准确和权威的证据,对案件的裁判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为了保证出庭证言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以及维护诉讼公正正义,法律对于鉴定人及专业人员的出庭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出庭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鉴定人及专业人员均有出庭权利。
其中,对于被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作证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而对于专业人员,则主要指的是调查取证人员和法医学鉴定人员,在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可以在自己的专业领域里提出见解和意见,为司法实践提供需要的信息和证据。
二、出庭义务除了有出庭权利之外,鉴定人及专业人员还有出庭义务。
出庭证言是鉴定人和专业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一种义务。
他们作为专业人士,既要坚守职业精神,也要意识到他们的出庭证言对案件裁判的重要性。
在受到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鉴定人和专业人员都有义务到场,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法庭提供真实、详实的证言,不得有欺骗、隐瞒等行为。
三、证言程序从证言程序的角度来看,当鉴定人及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时,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法庭的审查和判断来确定证言的内容和证据的可信性。
在证言过程中,首先是法庭对证人的询问和挑战,证人立场坚定、不动摇,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相当高的参考价值。
其次,在证言过程中,法庭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并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证人的可靠程度,对案件进行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鉴定人及专业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出庭证言是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
为此,法律对鉴定人及专业人员的出庭权利和义务作出了严格规定,以确保他们的证言准确性和权威性,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证据,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四、出庭证言的重要性鉴定人及专业人员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他们的证言往往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由一些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据自己的知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做出判断,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仲裁中一种重要的证据,往往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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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在实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其本身仍然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认识(更何况申请人已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若干有充分事实及证据的质疑),为了确定其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强弱,因此,应当为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故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xx鉴(2011)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为贵院委托鉴定,但为确认其证明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审判公正,故特向贵院申请xx鉴(2011)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