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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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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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区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宅基地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白银市开展城乡拆违治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白办字〔2018〕41号),现就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一)科学修编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最新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

乡镇人民政府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统筹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用地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 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

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肃省农村宅基地⽤地管理办法⽢肃省农村宅基地⽤地管理办法:第⼀章总则。

第⼆章⼟地所有权和使⽤权。

第三章⼟地利⽤规划和耕地保护。

第四章建设⽤地审批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省⽤地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耕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肃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经依法批准,⽤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由县(区)⼈民政府和乡(镇)⼈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只有。

依法批准登记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必须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地,要严格按⼟地利⽤年度计划执⾏。

县(区)⼈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严格掌握年度计划指标,在分配使⽤年度有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县(区)规定的⽤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第⼋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建房⽤地,每户的⾯积不得超过133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村和全市⾏政区域内的⼩浇地、菜地,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控制;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

独⽣⼦⼥、⼆⼥绝育户⼦⼥的宅基地,可予以优先和照顾。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向村民公布,乡(镇)⼈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地批准书。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权益;(四)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五)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和管理本村公共设施;(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Gansu Province Rural Homestead Management Measure 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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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农村宅基地法律定义文档甘肃是我国西北部的一个省份,因为自然环境恶劣等原因导致甘肃的经济发展趋势略靠后,所以甘肃的农村数在我国绝大多数省份中算是较多的一个省份,当然在甘肃的农村村民也是享有国家分配的宅基地的,下面一起了解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吧!篇章1: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条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批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甘资耕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适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为规范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包括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

1.生产设施包括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用地及工厂化作物(含食用菌)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PC板连栋温室或多栋连体塑料大棚用地等作物生产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水产)舍(含厂区内通道)、饲料加工、动物诊疗、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处理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

2.配套设施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具存放、育种育苗、菌种菌棒培养、水肥一体化设施配套、物联网仪器设备配套等场所;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牧养殖中的动物隔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等配套场所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病死动物、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3年2月24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26日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前言一、规划背景(一)区域概况(二)上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情况(三)土地整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二、土地整治潜力(一)土地整治潜力数量及分级(二)土地整治潜力分布状况三、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一)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原则(二)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三)土地整治远期目标四、土地整治任务(一)统筹推进土地整治(二)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三)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四)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五)加快土地复垦(六)努力拓展城乡发展空间五、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二)重大项目六、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一)各市(州)补充耕地任务、潜力和缺口(二)区域平衡途径和措施七、土地整治投资和效益(一)土地整治的投资规模、筹资渠道(二)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八、规划实施保证措施(一)严格规划的执行与管理(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三)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四)创新土地整治激励机制(五)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表1:甘肃省甘肃省待整治土地规模及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汇总表表2:甘肃省土地整治潜力分级表表3:甘肃省各市(州)耕地利用等别面积汇总表(国家级等别)表4: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任务分解表表5: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规模指标分解表表6:甘肃省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7:甘肃省土地整治规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8:甘肃省建设用地开发指标分解表表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一览表表10: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汇总表前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依据《土地管理法》、《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甘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4日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耕地易地补充管理。

第四条补充耕地是用地单位的法定义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城市、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义务人;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义务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政府为补充耕地义务人。

第五条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补充耕地义务人先行补充耕地或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落实补充耕地后,方可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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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甘肃是我国西北部的一个省份,因为自然环境恶劣等原因导致甘肃的经济发展趋势略靠后,所以甘肃的农村数在我国绝大多数省份中算是较多的一个省份,当然在甘肃的农村村民也是享有国家分配的宅基地的,下面和赢了网小编一起了解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批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严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掌握年度计划指标,在分配使用年度有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县(区)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小浇地、菜地,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

独生子女、二女绝育户子女的宅基地,可予以优先和照顾。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的转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进行核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仅限于申请使用本村集体土地。

非农业人口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般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宅基地用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督促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村内曾用于农村村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宅基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保证金。

没有条件开垦和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或用保证金抵交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宅基地所占耕地的补充,原则上由所占耕地的乡(镇)完成,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在本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规定标准多占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住宅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让新建的房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

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农村村民所受的经济损失,由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法调整宅基地的,应当交回原宅基地,拒不退交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农村村民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

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各项行政处罚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处分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是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该管理方法的文件2001年通过发布的内容,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由此看,甘肃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与我国其他省份农村的宅基地管理办法都是大同小异的,最主要的一点仍然是村民拥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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