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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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部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工程质量;(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三)安全文明施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副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项目部各部门的职责:(一)工程部:负责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管理工作;(二)质量部:负责工程质量检验、质量评定、质量事故处理等工作;(三)安全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四)材料部: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工作;(五)财务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预算、成本控制、资金结算等工作;(六)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质量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质量第一,安全为本;(三)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四)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五)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主体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二)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工作;(三)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四)监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理、验收等工作;(五)其他相关单位:如勘察单位、检测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

第八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包括以下程序:(一)招标公告;(二)资格审查;(三)招标文件编制;(四)投标文件编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合同签订。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立项与审批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地方规划。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工程立项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第三章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第七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规范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五章进度与投资控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工程投资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严禁超投资、超规模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指的是在固定位置上进行的,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生产设施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优先、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参与的原则,落实污染源减排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符合科学性、可行性、适度性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环境保护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科学客观、公开透明。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估其对大气、水、土壤、生态、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环境要素的可能影响。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敏感点、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听取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许可和验收第十一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或者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小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许可和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条例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

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工程项目的范围、标准、工期、费用等关键条款,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详细、具体,避免因模
糊不清而产生纠纷。

二、合同的履行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建设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工程
建设,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主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提供必要的协
助和支持。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
署书面协议。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合同变更或终止后,双方应根据实际完
成情况结算工程款项。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他合同条款仍
应继续履行。

五、合同的解释权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拥有。

如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之处,双方应本
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解释和补充。

六、其他事项
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合同的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未尽事宜进行约定。

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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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保护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一节监督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监督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建设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计划;2.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质量标准的执行;3. 监督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4. 监督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二节监督机构的权力与义务监督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安全质量要求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监督机构应当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确保选用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2. 编制并执行合理的施工计划;3. 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4. 履行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的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配备合格的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2. 严格执行施工计划和相关安全质量要求;3. 及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4.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五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任何一方,应当立即向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商解决措施。

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同时,监督机构也可以依法出具责令整改的通知书,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第六章罚则和监督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可以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轻重,采取相应的罚则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或撤销资质等。

同时,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和改进监管工作中的不足。

第七章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已有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管理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所有参与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依法参与项目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约的原则,推动项目审批、招标、合同、施工、监管等各项环节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项目策划与立项第五条建设项目的策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区域发展要求,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环境评估,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方可进行立项。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应包含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规模、项目投资、项目效益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由项目申请单位向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层级审批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决定。

第三章招标与合同第八条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国家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范围、投标条件和评审办法。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详细列出建设项目的工程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工程报价等相关内容,并提供参与招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招标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审,按照评分综合情况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中标单位与业主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并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操作,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并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给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由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监督应当加强对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管,保障项目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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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是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公司各级的质量责任制(3)公司质量管理部职责范围(4)质量检查和评定(5)材料、构件的质量验收(6)质量员的活动及报表制度(7)工程阶段验收(8)整体验收(9)投诉和回访保修制度(10)顾客满意度测量(11)奖罚制度十一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质量检查和评定的内容:
质量检查工作,应以自检为主,自检、互检与专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1、自检:队组在操作过程中,应进行自检,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后,由兼职质量员会同项目工程师、作业班长进行自检工作。

2、互检:工序搭接,不同工种交接时,应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互检以促进队组之间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并弄清各自的责任。

3、检验批的质量检查:应由项目质量员、作业班长进行检查和实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分项工程的检查:应由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项目质量员进行检查和实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专职检查:公司专职质量员根据项目部的分项工程评定,每月组织复查,核定分项工程等级。

队组互检由队组兼职质量员签字。

6、定期的质量检查:公司组织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开展定期的质量检查,交流经验,开展评比活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1)项目经理每月对分项工程进行复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表扬优良,批评差劣,进行奖惩。

(2)质量管理部每季对工程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的情况汇集起来上报下发。

对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项目部给予表扬或嘉奖。

7、公司质量管理部不定期的开展质量抽查工作,全面监控施工项目的质量动态,严格把好过程控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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