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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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司法会计鉴定

谈谈司法会计鉴定

谈谈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简单地讲,就是“诉讼证据会计”,它是与诉讼及其证据有关的一项活动。

具体可表述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学等理论和方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发现、收集和已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作出科学、客观、公正和明确的判断结论,以证明案件中会计事实的一项诉讼活动。

提起司法会计鉴定,人们往往容易与审计混同。

两者究竟有何联系与区别,这不仅在理论上需要加以阐述,在实践中也应予以适当界定。

本文拟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人手,介绍司法会计鉴定的常识。

1.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主要指社会审计)一样,都是一项被动式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权属问题,理论界有争论。

目前我国倾向于“国家权力说”或“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权明确赋予司法机关,而不是社会团体或个人。

所以,只有经批准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

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载体有以下特点: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有关;第二,书面形式,会计电子信息只有当它体现在纸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第三,复式记载,即一项业务要同时在两个以上账户中记载;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以便互相印证。

离开了这样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就变成了侦查、审理或另类司法鉴定,也就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

基于这一认识,有会计事实而无会计资料的案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同样,有会计资料但没有与会计事实有关的案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所以,司法会计鉴定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作司法会计鉴定。

3.需要运用会计理论、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为研究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而在这种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得到保障。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就是其中之一。

一、什么是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指专门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所编制的经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委托的报告,用于阐明和处理涉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负债、盈利能力等方面争议的会计问题。

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作用鉴定报告在法律上具有证明力,能够权威地解决争议并判定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具有以下作用:1、给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并协助其作出公正的决策;2、为企业各方提供公正的证据,消除不必要的争议甚至诉讼,降低企业操作风险;3、为企业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方面信息提供有力保障。

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编制过程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编制过程包括以下内容:1、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审查,并对涉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2、收集证据: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证据,如企业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银行单据、财务报表等;3、审查财务状况: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并进行数据分析、会计方法分析和定量评价;4、经济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经济分析,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的情况;5、鉴定结果: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查结果,编制鉴定报告,并明确财务问题的事实、认定和处理;6、报告出具和送达:完成编制后,会计师事务所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单位或有关部门。

四、即使不接受鉴定,企业也应该重视财务信息披露企业即使没有接受司法会计鉴定,也应该重视财务信息披露。

透明的财务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同时也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济活动实际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并履行财务信息披露义务。

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流程

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流程

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流程一、接受委托。

这就好比有人来敲咱会计事务所的门,说“帮我做个司法鉴定呗”。

不过呢,可不是谁来都能接的。

我们得先看看这个委托合不合理,是不是在我们的业务范围之内。

比如说,如果是让我们鉴定一个跟会计完全不沾边的考古文物啥的,那可不行,咱只能接和财务、会计相关的鉴定委托。

然后呢,还得看看委托方靠不靠谱。

要是对方啥资料都不给,或者说话含糊不清的,那咱也得谨慎考虑。

一旦确定可以接受委托了,就像两个人拉手达成协议一样,要签订委托合同,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写得明明白白的,就像给这个合作系上了一个安全带。

二、收集资料。

这一步就像侦探收集线索一样刺激。

我们要从委托方那里拿到各种和鉴定相关的会计资料。

可能是厚厚的一摞账本,也可能是各种财务报表。

有时候,这些资料就像拼图碎片一样,东一块西一块的,还得我们自己去整理。

这还不够呢。

我们可能还得去其他地方找资料,比如说相关的银行流水记录。

这就像是追踪小怪兽的脚印一样,顺着这些线索,我们才能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

而且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要特别细心,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哪怕是一个小数点的错误,都可能影响最后的鉴定结果呢。

三、初步审查。

拿到资料后,我们要先大致看一下,就像你拿到一本新书,先翻一翻目录和前言一样。

看看这些资料有没有明显的漏洞或者不合理的地方。

比如说,账本上的账目是不是平衡的,如果收支不平衡得太离谱,那肯定有问题。

这个阶段就像是给这个鉴定案件做一个初步的诊断。

如果发现了一些小毛病,我们就可以先记下来,后面再深入研究。

要是发现了特别严重的问题,就像发现了一个大窟窿一样,那就要赶紧调整我们的鉴定计划了。

四、详细鉴定。

这可是整个流程中的重头戏。

我们要像专业的工匠一样,仔细地分析每一笔账目。

要用到各种会计的方法和工具,比如说成本核算、利润分析啥的。

我们会把每一笔收支都放到显微镜下看,看看它是不是合理合法。

要是发现有一些账目模棱两可,或者看起来有点可疑,我们就得像福尔摩斯一样,深入调查。

【税会实务】司法会计鉴定规范问题及其措施

【税会实务】司法会计鉴定规范问题及其措施

【税会实务】司法会计鉴定规范问题及其措施司法会计鉴定。

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 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 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 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 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项诉讼活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进步, 以及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 司法会计鉴定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对于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司法会计鉴定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足。

在新形势下, 如何解决现有的弊端并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对于诉讼活动科学化、规范化, 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有着极大的意义。

第一, 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中的问题。

一是司法会计鉴定主体资格规定模糊。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根据《决定》规定可以推知, 我国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决定》第4条、第5条, 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人员主要有:一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 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从《决定》的规定可以看出, 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较杂, 会计、注册会计师、甚至从业达10年以上的业务相关人员等都可以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应用于司法实践。

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素养及职业道德直接关系着司法鉴定活动能否依法、科学、公正地实施。

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会计司法鉴定是指会计专业人员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涉及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的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等进行鉴定和审查,提供专业意见和结论的活动。

会计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鉴定机构的经营利益和鉴定人员的收入水平,也直接影响到鉴定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

因此,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于维护行业秩序、促进鉴定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依据,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会计法》、《会计法实施条例》等。

2. 公平公正原则,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合法权益。

3. 合理合法原则,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符合市场规律和行业发展需求。

二、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内容和范围。

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范围:1. 鉴定费用,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基本费用、差旅费、鉴定材料费等。

2. 补偿费用,对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鉴定的案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补偿费用。

3. 其他费用,如需要购买专业软件、设备等,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三、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自律监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开、合理、合法。

2. 行业监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3. 委托方权益保护,委托方在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和流程,保护自身权益。

四、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完善。

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定期调整和完善,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综上所述,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会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鉴定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工作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工作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工作内容一、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工作内容(一)财务报表审计相关鉴定1. 审查企业财务报表这就像是给企业的财务状况来个大体检。

要仔细查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重要的东西。

比如说,在资产负债表中,要瞅瞅各项资产是不是真实存在,有没有高估或者低估的情况。

像固定资产,得看看它的折旧计算对不对呀。

对于企业声称的那些存货,还得盘点一下,看是不是账实相符。

在利润表方面,要检查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不是符合会计准则。

有些企业可能会想把收入提前确认,好让业绩看起来好看些,咱就得把这种小把戏识破。

费用方面呢,像一些不该资本化的费用要是资本化了,那可不行,得把它纠正过来。

现金流量表也很重要哦。

要确保企业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都记录得准确无误。

毕竟现金就像企业的血液,要是这方面出了错,企业的健康状况可就被误判了。

2. 评估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企业做会计估计的时候,有时候会有很大的主观性。

比如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企业可能根据自己的经验估计一个比例。

咱就得看看这个比例合不合理。

要是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变了,比如市场竞争更激烈了,那坏账的可能性可能就增大了,原来的估计可能就不合适了。

还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估计。

要是企业想少提折旧,就可能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得长一些,残值估计得高一些。

咱得根据同行业的情况,还有设备的实际磨损情况等来判断企业的估计是不是靠谱。

(二)经济纠纷中的财务鉴定1. 企业并购纠纷当企业并购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要搞清楚很多财务方面的事儿。

比如说,在并购之前,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没有被隐瞒或者夸大。

可能被并购企业说自己有很多优质资产,结果并购之后发现那些资产根本不值那么多钱。

我们就要通过查看各种财务资料,像以前的审计报告、财务账目等,来确定真实的财务状况。

还有并购价格的合理性。

如果并购价格过高,是不是存在一些特殊的利益输送关系呢?我们要分析被并购企业的盈利前景、市场份额等因素,来看看这个并购价格到底合不合理。

会计司法鉴定国家管理制度

会计司法鉴定国家管理制度

会计司法鉴定国家管理制度一、会计司法鉴定的概念和意义1. 会计司法鉴定的概念会计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采用会计原理和方法,对与法律关系有关的会计事项进行审计和鉴定,提供会计专业鉴定意见的一种专业活动。

它的特点是以法律关系为依据,以会计方法为手段,以会计专业鉴定意见为鉴定结果,以司法机关为委托人,以法律规定的具体鉴定程序、条件和结果为标准;是会计和法律两个学科的融合产物,它既有会计的专业性质,又具有法律的约束性质。

2. 会计司法鉴定的意义(1)提高司法鉴定水平。

会计司法鉴定正是借助于会计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来进行司法鉴定,能够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和司法裁判的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会计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诉讼案件是否能够正确、公正地审理,司法裁判是否能够合理、合法地判决,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3)促进会计信息诚信。

会计司法鉴定要求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可以提高他们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认知,增进对公司的信任,推动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透明度,促进会计信息诚信。

二、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的国家管理1. 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会计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与会计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协作机制,将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引入到司法鉴定中,提高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从而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因此,建立完备、科学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和会计行政机关合作的重要内容。

(1)加强立法保障。

国家需要出台法律法规,明确会计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会计法》、《会计师法》等,建立会计司法鉴定的法律基础,明确鉴定程序、条件和结果的具体规定。

(2)加强机构建设。

国家管理部门需要建立会计司法鉴定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要求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为会计司法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

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第十二章司法会计鉴定第一节司法会计鉴定概述一、司法会计鉴定概念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是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

司法会计鉴定与一般社会技术鉴定不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第二,由司法机关决定;第三,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委托进行。

司法鉴定具有公权属性,其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司法机关行使。

司法会计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依法主持进行的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活动,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个方面。

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是分不开的。

在司法会计活动中,首要的任务往往不是鉴定证据,而是发现、收集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不一定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需要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也就是常说的查账和查物,当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才进行鉴定。

把司法会计鉴定等同于司法会计,从法理、学理上是讲不通的。

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都需要通过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或验证,来查明案件事实。

有些事实可直接通过司法会计检查获得的证据予以证实,但有些财务会计问题,如确定会计处理方法、核算结果是否正确合理;应纳税额、偷税数额如何确定;舞弊账项对负债偿还、收入费用、利润的影响等,则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

从关系上看,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前提与基础,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检查的继续与深入。

司法会计鉴定所需要的鉴材,主要来自司法会计检查,只有为司法会计鉴定人提供客观可靠的鉴定材料,司法机关才能得到真实的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会计的基本内容,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从法律依据上说,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是司法实践中依法进行司法检查的法律依据,对司法会计检查来讲也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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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公安局司法会计鉴定任务后,黑龙江省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派遣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配合公安局的要求可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并且坚决不会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 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

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公安局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公安局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 询问被告人。

在询问过程中,应有公安局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 要求进行笔记鉴定。

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 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

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根据公安局要求的格式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

结论只回答事实问题,不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可要求黑龙江省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 司法会计鉴定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 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解决鉴定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疏忽,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 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 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

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1. 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
2.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
3. 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 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黑龙江省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公安局要求可以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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