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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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质监监发〔2006〕38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以及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和总局制定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山东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其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定期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和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局报告。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地抽查主要针对必备条件现场核查一般不合格项较多、季节性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质量。

县局在组织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三、市局对县局审查的企业年度报告要组织进行抽查,省局对市局的工作进行抽查。

四、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自获证的第二年度开始,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告为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制定了部分重点监管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车用尿素水溶液(快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成品油(快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安全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安全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不锈钢餐厨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不锈钢真空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单光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吹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建筑用钢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机制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洒水喷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食品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密胺塑料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收获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水泥(快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饲料加工机械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 山东省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原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运动场地面层原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 山东省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植物保护机械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1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2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23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24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5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26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27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28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 2.《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 九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 月修订)第四条。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 十条。 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地区)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第十六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2.【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 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八条。 4.【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 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 施现场监督。”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鲁政发[2000]40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4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质量第一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方针。

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是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设经济强省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尽快解决一些产品质量差、档次低、花色品种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加快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质量工作(一)明确企业质量方针,制定和实施企业质量发展目标。

省重点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要瞄准和密切跟踪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赶超目标和措施,争取“十五”期间再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

中小型企业及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制定质量改进措施,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快产品升级和更新换代。

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

有关部门要围绕质量难题和质量“通病”组织开展质量攻关等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政策倾斜,同时争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大中型企业要以创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为重点,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
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9.06.20
•【字号】鲁工信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厅在原有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按系统梳理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并认领清单事项,形成本部门的权责清单。

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文件的调整及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20日。

山东省颁布实施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颁布实施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颁布实施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佚名【期刊名称】《科技信息》【年(卷),期】2000(000)007【摘要】@@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强化对软件企业的管理,落实软件产品的优惠政策,山东省制定了《山东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现全文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rnrn 第一章总则rn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文)以及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12,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相关文献】1.大连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00〗58号2000年5月30日 [J],2.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3.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5.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工业用甲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工业用甲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业用甲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1抽样1.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抽样基数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抽样数量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L,其中1L作为检验样品,1L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表1工业用甲醇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1性状GB/T3382色度GB/T31433密度(ρ)GB/T338204沸程GB/T3385高锰酸钾试验GB/T3386水混溶性试验GB/T3387水GB/T62838酸或碱GB/T3389羰基化合物GB/T33810蒸发残渣GB/T6324.211硫酸洗涤试验GB/T338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标准依据GB/T338工业用甲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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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全省质监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监管体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对企业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修)订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督察下级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县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对辖区企业进行抽查。

县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风险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各级质监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

第二章监督检查主要方式第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特别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质监部门统一部署、企业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或涉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隐患时,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依据法定监管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当特别监督检查容覆盖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容时,完成特别监督检查即可视为同时完成了日常监督检查,该企业不再列入本监督检查周期随机抽查对象。

第七条市、县级质监部门要依托《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库。

第八条县级质监部门要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企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质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含监督抽查)、质量问题突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失信等企业应列为监督检查重点。

随机抽查企业数量,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抽查部门科学、合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实施异地检查、交叉检查及多部门联合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容和方法第九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照“双随机”要求及省局规定随机确定被检查企业及名以上(含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

第十条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以送达(或邮寄、传真)《监督检查通知书》或通知等任一方式通知被检查企业,并告知监督检查的有关容及要求。

开展特别监督检查时,可以直接前往企业现场实施,并按规定做好检查工作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与,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媒体记者等人员监督、见证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前,应预先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熟悉被检查企业基本情况,明确工作分工,确定重点检查容,并准备好检查工作所需要的文书。

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的,应事先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进入企业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告知企业监督检查的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容、工作流程、工作纪律以及需要企业配合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资料台账、询问(考核)相关人员、核查生产现场、抽样检验产品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按《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附件二,以下简称检查表)容实施(各市、县质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补充完善相关容)。

特别监督检查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实施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检查中需要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现场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表》,客观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具有可追溯性。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定检查意见,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监督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在《检查表》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企业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书面注明原因,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邀请监督、见证检查的有关人员签字证明,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留存,一份由监管部门存档。

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现场整改,并记录整改完成情况;不能现场整改的,应依法向企业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由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跟踪整改情况,记录整改结果;现场发现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实施检查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工作完成后个工作日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现场录入)。

依法应通报其他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被检查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自查,填写《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自查表》,在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交实施检查的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自查的主要容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二)获证产品基本信息及生产状况;(三)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质量抽查情况;(四)企业开展自查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自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由当地质监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现场和抽取样品。

企业不得拒绝,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对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阻挠。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人员指出的存在问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监部门要求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认为检查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配备工作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提升监管能力,推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七条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工作纪律,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生产、卫生防护等制度要求。

第二十九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开展与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或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各级质监部门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积极对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容之一。

第三十一条上级质监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认真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监督检查通知书、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自查表附件:局监督检查通知书(编号:)(企业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根据随机抽取结果,拟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联系:(盖章)年月日【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附件:检查日期:年月日【注】:1、此表是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双随机”检查的工作记录,应如实、完整填写。

2、各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补充完善相关容。

3、标注*的项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检查项目4、此表由检查人员在现场填写并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监管部门存档。

5、检查人员应提示企业有关人员对检查情况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附件: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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