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价函〔2012〕281号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
揭阳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宣传手册

揭阳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宣传手册揭阳市水务局二〇一二年八月目录一、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情况二、为什么要进行自来水价格改革三、为什么要推行两部制阶梯式水价四、容量水价收费五、阶梯式水价的计量收费六、什么是特种用水七、水价调整后计划新增投入项目八、水价改革后的水费计收方式附:1.《关于揭阳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问题的批复》(揭府函〔2012〕136号)2.《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问题的复函》(揭市价函〔2012〕43号)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情况说明一、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情况(一)水价改革的背景。
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2011年,省物价局出台《关于我省2010年度水价改革进展情况的通报》(粤价【2011】133号),揭阳市委、市政府出台《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揭委发〔2011〕38号),明确必须理顺水价结构,简化水价分类,稳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市区自来水公司售水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且在粤东城市中,自来水价格最低。
今年来,市水务局组织市区两家自来水公司充分调研,结合市区供用水实际情况,制订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于今年5月,发函市物价局《关于要求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函》(揭市水函【2012】65号),提出自来水价格改革申请。
6月28日,市物价局按程序召开市区自来水价格听证会,7月1日市物价局上报市政府《关于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请示》(揭市价【2012】82号)。
8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8月6日,市政府《关于揭阳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问题的批复》(揭府函【2012】136号)同意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
(二)水价改革的主要内容。
1、在市区自来水公司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两部制阶梯式水价;未能直抄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和其它类别用水户只实行两部制水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粤价[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2.2012年8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
3.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小微型企业免收。
4.治安联防费、劳动合同文本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机场设施配套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至2014年6月1日向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收。
5.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向外经贸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企业、小微企业免收。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广州市花都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发改局提出了我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调价背景广州市花都区自来水公司是国有供水企业,成立于1986年10月,下辖东溪和石角供水有限公司。
由于我区面临水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双重压力,为彻底改善水源水质,近年来,该公司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投入巨资开展引水提质工程,水源、水质都得到了显著改善,但供水成本也随之快速上升。
2013年,区自来水公司年度供水12,534.09万立方米,占全区供水量90%,供水总成本为23,647.42万元,不含税费的单位售水成本为2.051元/立方米1(加税费后的为2.121元/立方米),远远高出现行水价标准。
我区现行水价是2009年制定的,综合售价为1.37元/立方米(含税费),具体标准为:每立方米居民用水1.18元,行政事业、社团单位用水1.31元,工业用水1.60元,经营服务业(指商业及建筑业)用水2.20元,特种行业用水3.03元。
水价中含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03元。
2012年,我区现行居民水价在全省有统计的106个县市中排倒数第10,在广州12个区县中排倒数第2;行政事业用水价格在全省104个县市中排倒数第7,在广州12个区县排倒数第2;工业水价在全省106县市排倒数第29,在广州12个区县中排倒数第4;经营服务业水价在全省106个县市排倒数第26,在广州12个区县排倒数第4;特种行业水价在全省88个县市中排倒数第27,在广州12个区县排倒数第52。
由于供水成本与销售价格严重倒挂,区自来水公司亏损严重,难以正常经营,为此,提出了调整现行水价的申请。
二、调价的必要性(一)促进节约与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现实需要我区属于水源性和水质性缺水地区,水资源已成为制约我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9〕135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省关于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政策规定,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一)居民生活用水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9元/立方米。
(二)企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旅游星级饭店(餐馆)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分别由0.80元/立方米和0.9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10元/立方米。
(三)自备水源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标准调整。
二、各类用水到户水价(一)居民生活用水由2.95元/立方米调整为3.15元/立方米。
其中,基本水价1.8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9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40元/立方米。
(二)企事业用水由3.80元/立方米调整为4.40元/立方米。
其中,基本水价由2.60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40元/立方米。
(三)经营服务业用水5.40元/立方米。
其中,基本水价由4.10元/立方米调整为3.9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水资费0.40元/立方米。
(四)旅游星级饭店(餐馆)用水4.75元/立方米。
其中,基本水价由3.45元/立方米调整为3.2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40元/立方米。
(五)特种行业用水16.00元/立方米调整为16.20元/立方米。
其中,基本水价14.7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40元/立方米。
三、相关配套政策为缓解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对困难居民家庭带来的影响,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给予水价补贴,补贴标准由5.00元/月提高到6.5元/月。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3]79号)等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凡在广州地区进行招标或非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投标的标底、签订承发包合同、办理工程拨款、工程造价包干的计算、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建筑工程《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综合定额(2003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进行计算。
同时,《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1年)》、《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综合成本指导价》、《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规则》、《广州地区建筑装饰工程价格表(试行)(1999年)》、《广州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基价表(1994年)》停止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11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9bb6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cd.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原水价格的上调和生产用电价格的上涨,供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不断增加。
为保障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经公开听证并通过其它方式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根据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0〕45号),淠史杭灌溉总渠水利工程供应我市用水价格由0.142元/立方米(均价)调整为0.232元/立方米。
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原水供应价格相应调整为0.34元/立方米(其中,滁河干渠管理分局0.02元/立方米),由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统一向取水单位收取,并与滁河干渠管理分局结算。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一)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用户,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基本水价分三级。
第一级,水量基数夏季(6-9月)每户每月14立方米(含14立方米),其它月份每户每月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水量基数价格上调0.16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2.31元/立方米。
第二级,水量基数夏季(6-9月)每户每月14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其它月份每户每月12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水量基数价格上调0.6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2.77元/立方米。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肇庆市端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肇庆市端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9.11
•【字号】粤价[2001]215号
•【施行日期】2001.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肇庆市端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粤价[2001]215号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肇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端州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肇价函[2001]5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端州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在成本审核和举行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基础上拟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符合法定程序。
经研究,核准你市端州城区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0.944元调整为1.144元(含税、水资源费,单位为每立方米,下同),自2001年9月15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
调整后的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含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由现行0.86元调整为1.00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2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含原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由现行1.10元调整为
1.50元。
二、你市随水价一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三、请你市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为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改革创造条件。
四、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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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调整广州市自来水价格的函》(穗自来水〔2011〕176号)收悉。
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批复如下: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范围为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阶梯水价按每户用水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三)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26立方米但未达到27立方米时,按26立方米计算;26立方米至27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将计入下一抄表周期。
(四)暂未实现“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五)为确保阶梯水价的稳妥实施,阶梯水价第一级水价与新水价同步实施,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在新的水价收费标准执行6个月后再正式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由我局会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水价调整的对象为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
水价分类由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
自来水综合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2.53元,具体分类及价格详见下表: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表
备注:表中所列为用户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阶梯水价水量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阶梯水价水量基数相应增加。
三、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为理顺水价与水资源费的关系,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水价优惠措施
(一)继续按照《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规定,对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仍按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二)其他水价优惠措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切实加强供水经营管理
(一)加强经营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不断优化控制供水成本。
要针对存在问题,在堵漏降耗上下功夫,做好共用用水设备的维护和监管,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提高水费的征收率,未经市政府同意,各部门不得随意减免水费。
(三)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我市水表改造工作,继续对没有实行一户一表改造、抄表到户的城市居民用户水表进行改造。
(四)要逐步实行自来水成本定期公开制度,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加强对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及水质型缺水等现状的宣传,推广节水技术,增强节水意识。
五、本批复从2012年5月21日起实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