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医疗事故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鼓励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被害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会,因院方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干细胞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所,有下列危急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会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怎么配合诊治为遗属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精神障碍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进行分类与等级第五条被害者分责任事故技术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院方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过失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精神病人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工伤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行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意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切勿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卫生保健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调查结果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恶性事件的医护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面是20XX最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XX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24版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 评估,确保其具备相应的 执业能力和资格。
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医疗安 全相关的学术交流和研讨 活动。
患者安全教育和沟通机制
加强患者医疗安全教育,提高 其自我保护和配合治疗的能力
。
建立有效的医患沟通机制,确 保患者及其家属充分知情并参
与医疗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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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医疗 风险、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 并发症。
职责划分
调查组应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包括资 料收集、现场勘查、询问调查、技术 鉴定等,确保调查工作有序进行。
证据收集、保全和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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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与医疗 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病 历资料、现场照片、视频 录像、相关证人证言等。
证据保全
收集到的证据应及时进行 保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强调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
医疗事故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等,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二级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器 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鉴定流程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 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 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处理结果反馈及改进措施
处理结果反馈
调查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家属,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 义务。
改进措施
医疗机构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加 强监管和指导,促进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提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范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的管理,保证医疗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做好医疗事故的技术分析和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第十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范围内的全部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的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医疗技术过失、医疗管理失误或其他缘由造成患者死亡、重大损伤或伤残的大事。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开展医疗事故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医疗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做到细心诊治,严守纪律,确保患者的生命平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供应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力度。
其次章医疗事故的预防第1页/共4页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的预防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医疗质量把握体系,强化医疗操作规程和临床路径的规范使用。
(二)建立健全医疗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平安。
(三)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医疗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完善医疗事故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建立医疗事故的网络信息系统,准时反馈和分析医疗事故的状况。
第八条医疗从业人员应当依据医疗操作规程和临床路径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转变治疗方案或使用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第九条医疗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第十条医疗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不得与患者、家属之间发生不当的言语或行为。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马上实行救治措施,妥当处理患者的病情。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准时报告医疗事故相关状况,依据规定的程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通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保护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与医疗事故处理有关的各方。
第三条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发生意外伤害或丧失生命的事件。
第四条医疗事故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维护患者权益,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 尊重医务人员专业特长,依法确保医务人员合法权益;3. 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事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4. 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及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医疗事故报告与调查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报告和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配备医疗事故调查组,对严重的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七条医疗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医务人员涉及情况等;2.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人为失误、系统问题等;3. 事故影响评价:评估事故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4. 教训与改进意见: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意见。
第三章医疗事故赔偿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事故赔偿工作,依法向患者赔偿合理的医疗费用、抚慰金以及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赔偿机制,确保患者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涉及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进行赔偿责任的追究,并及时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医疗机构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或者请求赔偿。
第四章医疗事故预防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医疗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严守医疗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职业道德和伦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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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
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
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
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
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