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怎样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

4、加盖归档章并填写内容
归 档 章宗号 70
机构 DC
类别 NH
保管期限 永久
件号 1
年度 2014
4、加盖归档章并填写内容
▪ 根据《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 则》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确权登记档案分为文书(综合) 类、农户类、声像类和电子类等 类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 案农户类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 ▪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及换
补发证申请表 ▪ 3、农村土地地类及界址成果表 ▪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地块权
3、农户档案的排列
▪ 排列时要注意: (1)各村小组的农户要在一起排列,一个 村小组的农户排列完后再接着下一个村小 组; (2)各村委会、村小组的农户不能混杂在 一起排列; (3)各村小组的顺序要按原来的习惯顺序 排列。
4、加盖归档章并填写内容
(1) 加盖归档章的方法: 将装订和排列好的各农户的档案材料逐件
属勘界登记表 ▪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 案农户类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6、农户户口簿复印件 ▪ 7、承包户代表委托协议书 ▪ 8、承包户户口信息及共有人情况证明 ▪ 9、分割协议书\互换协议书\转换协议书 ▪ 10、调解书
二、农户档案材料的收集要求
▪ 1、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 2、形成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
5、编制农户档案目录
编制农户档案目录就是按照“农户 档案目录”格式各项填写内容,填写 项目共有8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单位(亩、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精选-可编辑修改-填表机关(印章) 附图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一、使用说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方为基本单位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以承包方为单位编成,实行一户一簿,同一承包方的所有承包地编入同一登记簿。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和其他登记,在登记簿上记载。
但承包方发生分立、合并等变化的,须更换登记簿。
承包地块等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须变更或者增加相应登记簿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采用“活页”方式,登记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面积单位采用亩,原则上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1亩等于1/15公顷,约等于666.667平方米。
地块数量单位采用块。
(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参照使用。
二、填写说明(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
填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规定生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
(二)发包方代码。
填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 规定生成的发包方代码。
(三)发包方全称。
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应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以发包方所在乡镇的名称开始,填至乡(镇、街道)、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但由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的,发包方应该填写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名称。
(四)发包方负责人。
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原则上应与重新签订、补签或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上发包方负责人保持一致。
(五)承包方代码。
填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 规定生成的承包方代码。
(六)承包方代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
打印内容字体字号要求: 5号宋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
承包土地登记表<续一>
承包土地登记表<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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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
(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
(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
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表及填表说明表1:发包方调查表1:填写要求a)发包方调查表为发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发包方填写一份。
b)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
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
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发包方调查表分发包方信息、调查记事、审核意见三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2:填写方法a)发包方名称:填写农村土地发包方的全称,以发包方所在乡镇的名称开始,填至乡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
b)发包方编码:填写按NY/T2538编定的发包方编码。
c)发包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d)发包方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发包方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及对应的邮政编码。
e)发包方负责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选择负责人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选择“其他”证件类型的,需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f)调查记事/调查员:记录发包方调查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1)发包方及其负责人的变更情况;2)农村土地所有权情况[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小组所有)];3)农村土地发包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全体调查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g)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
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
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h)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表2:承包方调查表1:填写要求a)承包方调查表为承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方填写一份。
b)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
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附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首次登记1.适用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水域、滩涂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申请人、承包方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3)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是否符合要求;(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承包方核发封皮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字样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变更登记1.适用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2)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3)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2)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3)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式承包经营的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应在30个工作日,将土地承包案、承包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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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单位(亩、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可编辑填表机关(印章)附图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一、使用说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方为基本单位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以承包方为单位编成,实行一户一簿,同一承包方的所有承包地编入同一登记簿。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和其他登记,在登记簿上记载。
但承包方发生分立、合并等变化的,须更换登记簿。
承包地块等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须变更或者增加相应登记簿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采用“活页”方式,登记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面积单位采用亩,原则上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1亩等于1/15公顷,约等于666.667平方米。
地块数量单位采用块。
(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参照使用。
二、填写说明(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
填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规定生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
(二)发包方代码。
填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 规定生成的发包方代码。
(三)发包方全称。
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应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以发包方所在乡镇的名称开始,填至乡(镇、街道)、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但由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的,发包方应该填写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名称。
(四)发包方负责人。
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原则上应与重新签订、补签或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上发包方负责人保持一致。
(五)承包方代码。
填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 规定生成的承包方代码。
(六)承包方代表。
记载承包方代表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应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代表姓名一致。
(七)身份证号码。
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八)承包方住址。
填写承包方代表家庭户籍所在地址,具体到乡、村、组、门牌号。
(九)承包方联系方式。
填写承包方代表长期使用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
(十)承包方式。
填写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相关内容。
(十一)合同代码。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按照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规定,填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生成的承包合同代码。
延用或完善原有承包合同的,应与原有承包合同代码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十二)承包期限。
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
如**省**县,在1998年开展的二轮延包工作,村组集体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日期为1998年5月15日;这次承包地确权,权属证书承包期限应该填写,1998年05月15日至2028年05月14日止。
西藏等实行特殊政策的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长期”;贵州等承包期限比较特殊的地区,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按50年期限填写相应日期。
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承包地确权(合同)总面积。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确权总面积记载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各个地块“确权(合同)面积”之和,并等于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总计”。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地确权总面积记载其他方式承包的各个地块面积合计。
(十四)承包地确权地块总数。
家庭承包的承包地确权地块总数记载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地块个数总计,并等于承包合同记载的地块数量。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地确权地块总数记载其他方式承包的地块总数量。
(十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水号:A (B)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D号。
A处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B处填写确权颁证年份。
C处一般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全称,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简称,但应确保在省级范围内不出现重名。
D处填写年度颁证的顺序号,一般为6位,码值为000001―999999。
如苏(2015)涟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0001号。
(十六)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
家庭承包的,填写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家庭成员出现新生、死亡、出嫁、嫁入、升学、参军、考入公务员、出国等情况的,可在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备注”栏说明。
其他方式承包的,一般不用填写。
(十七)地块代码。
填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规定生成的承包地块代码。
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应依据NY/T 2538-2014规定填写确权确股对应的大地块代码;难以落实大地块的,可按地方“确权确股”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八)地块名称。
填写地块小地名等,应与土地承包合同的“地块名称”一致。
(十九)坐落(四至)。
填写承包地块的四邻关系,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地块四至”一致。
(二十)空间坐标。
填写界址点编号、界址点坐标。
采用实测法获取的界址点,注明界址点编号为S i(i=1、2、3......);采用航测法、图解法获取的界址点,界址点编号分别冠以“H”“T”。
地块界址点较多不利于记录、表达时,可从地块所有界址点中选择对地块界址走向和毗邻关系描述起关键作用的界址点进行记录。
(二十一)原承包合同面积。
填写开展本次确权登记颁证之前,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认可的承包合同、土地台账记载面积,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中记载的“合同面积”一致。
(二十二)实测面积。
填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要求,采用实测法、图解法、航测法或组合法测量获取的承包地块面积,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中的对应地块“实测面积”一致。
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记载该农户按其股份计算占有的面积。
(二十三)确权(合同)面积。
家庭承包方式的,应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重新签订、补签或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相应地块“合同面积”一致。
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记载该农户按其股份计算占有的面积。
(二十四)土地用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记载信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填写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他。
(二十五)质量等级。
按照《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 309)、《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 1634)或土地发包时的实际情况填写耕地的地力等级,应与重新签订、补签或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质量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记载的地力等级一致。
有条件的地方,应优先根据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的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成果资料,确定承包地块地力等级。
(二十六)地类。
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填写至二级类。
(二十七)是否基本农田。
根据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最新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数据,填写是或否。
(二十八)备注。
地块“备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自留地按照家庭承包方式管理的,可在该地块的“备注”栏中填写“自留地”;二是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可在该地块的“备注”栏中填写“转让、互换取得”等信息;三是属于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可在该地块的“备注”中注明“确权确股”;四是其他需要备注的事项。
(二十九)登簿人及登记时间。
登簿人一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承办人签名(章)。
登记时间按照****年**月**日的格式记载登簿的日期,如2015年03月01日。
(三十)附记。
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一是承包土地部分转让、互换导致的承包地块变化情况;二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后的换发、补发事项;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转包、出租等流转情况;四是承包土地部分被依法征收、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自然灾害损毁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情况;五是承包地设定抵押权等权利限制情况;六是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附记”记载有关事项的,应记清事项内容、登记日期,并加盖登簿人电子签名(章)或签名(章)。
(三十一)填表机关(印章)。
电子介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电子签章,纸质介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印章。
(三十二)附图。
指反映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址及四至范围的图形。
纸质介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打印或粘贴附图。
采用粘贴方式的纸质附图,应加盖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骑缝章。
电子介质的登记簿,附电子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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